港星吳鎮宇傷人判罰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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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6日訊】(大紀元綜合報導)香港藝人吳鎮宇(本名吳志強、48歲),14日下午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襲擊導致他人受傷罪,被判罰款1萬元(1,289美元)。吳鎮宇原本被控傷人罪,律政司同辯方律師商討後,改控罪名較輕的襲擊罪。

吳鎮宇同太太今年元旦在香港九龍城一間麵包店,跟另一名顧客發生爭執,吳鎮宇在門外同男子發生推撞,男子頸部擦傷,耳朵亦受傷要縫針,其後吳鎮宇被控傷人罪。

案件於4月14日在九龍城法院審判,裁判官宣讀案情時,吳鎮宇已搶先認罪,最後被判罰款及留案底。裁判官說,考慮到吳鎮宇認罪,亦相信他是一時衝動,所以輕判罰款。

吳鎮宇17歲時曾因偷球鞋被判罰款500港元及留案底。根據香港《罪犯自新條例》,1萬元或以下罰款、3個月或以下監禁等刑罰,若被判刑者3年內行為良好,可以「洗底」(取消案底)。◇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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