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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有酬推薦 台消基會:應負薦證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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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日訊】(大紀元記者于倩台灣台北綜合報導)消基會30日表示,多則電視購物廣告請名人薦證,另外多名部落客也曾推薦商品或店家,消基會認為,部落客也應該仿效美國最新的法律規定,一律納入「薦證式廣告」的行為規範,必須公開揭露與廠商之間的關係,並負起推薦商品的連帶責任。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30日公布,抽錄15則電視購物廣告發現,高達13件請名人薦證,再檢視10位知名部落客的部落格,全曾為單一商品或店家作推薦,當中8位、占80%的部落客,告知為廠商撰寫試用文或約稿文。

消基會認為,基於保護消費者,部落客也必須視同名人或藝人,一旦有推薦商品的行為,網路推薦文也應視同為「薦證式廣告」,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規定,「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規定,業者違法,可罰5萬元以上、2,500萬以下罰款,限期不改正者,並可處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連續罰。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消基會表示,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去年已經修改法規,規定「部落客如收受酬勞或類似酬勞而撰寫見證文章,視同替產品宣傳,必須揭露與廣告商之間的關係,如果沒有依法揭露,最高可處美金1.1億元,但台灣至今沒有法律約束,對於收取報酬或試用品並不需要揭露,成為管理漏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委施惠芬表示,只要是媒體廣告,不管是電視、廣播、報章雜誌、網站到部落格,都是公平會注意的對象,公平會一直有定期注意部落格是否涉有廣告不實。◇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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