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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有酬推荐 台消基会:应负荐证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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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1日讯】(大纪元记者于倩台湾台北综合报导)消基会30日表示,多则电视购物广告请名人荐证,另外多名部落客也曾推荐商品或店家,消基会认为,部落客也应该仿效美国最新的法律规定,一律纳入“荐证式广告”的行为规范,必须公开揭露与厂商之间的关系,并负起推荐商品的连带责任。

消费者文教基金会30日公布,抽录15则电视购物广告发现,高达13件请名人荐证,再检视10位知名部落客的部落格,全曾为单一商品或店家作推荐,当中8位、占80%的部落客,告知为厂商撰写试用文或约稿文。

消基会认为,基于保护消费者,部落客也必须视同名人或艺人,一旦有推荐商品的行为,网路推荐文也应视同为“荐证式广告”,依公平交易法第21条第4项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从事之荐证有引人错误之虞,而仍为荐证者,与广告主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业者违法,可罚5万元以上、2,500万以下罚款,限期不改正者,并可处1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连续罚。荐证者与广告主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消基会表示,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去年已经修改法规,规定“部落客如收受酬劳或类似酬劳而撰写见证文章,视同替产品宣传,必须揭露与广告商之间的关系,如果没有依法揭露,最高可处美金1.1亿元,但台湾至今没有法律约束,对于收取报酬或试用品并不需要揭露,成为管理漏洞。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副主委施惠芬表示,只要是媒体广告,不管是电视、广播、报章杂志、网站到部落格,都是公平会注意的对象,公平会一直有定期注意部落格是否涉有广告不实。◇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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