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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一對男女賣毒4次獲利1萬 判刑2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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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28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台灣桃園報導)台灣對販賣第1級毒品的法定刑責很重,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雖然僅4次交易,獲利新台幣1萬元,但仍被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2年6個月與17年8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28日桃園地方法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判處38歲黃姓男子與39歲廖姓女子重刑。桃園縣1對男女因貪圖販賣毒品暴利,4次交易獲利新台幣1萬元,法官表示,販賣第1級毒品依法最輕為無期徒刑,審酌2人販賣微量毒品,次數僅4次,獲利1萬元,若因此判無期徒刑,有嫌過重,因此「減刑」 22年6個月與17年8個月。

這對男女毒品交易時毫無避諱,以行動電話與購毒者聯絡,就近公園交易遭埋伏員警發現。2人在警局接受偵訊時,因吸毒神智恍惚,語無倫次,男子還說「因為怕對警察不好意思,所以坦承販賣毒品」,後來又說完全忘記。

法官表示,販賣第1級毒品的法定刑責很重,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欠缺思慮的人,鋌而走險,雖然態度良好,深具悔意,但依法仍需判處重刑。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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