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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一对男女卖毒4次获利1万 判刑2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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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7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徐乃义台湾桃园报导)台湾对贩卖第1级毒品的法定刑责很重,可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虽然仅4次交易,获利新台币1万元,但仍被桃园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2年6个月与17年8个月。全案仍可上诉。

28日桃园地方法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判处38岁黄姓男子与39岁廖姓女子重刑。桃园县1对男女因贪图贩卖毒品暴利,4次交易获利新台币1万元,法官表示,贩卖第1级毒品依法最轻为无期徒刑,审酌2人贩卖微量毒品,次数仅4次,获利1万元,若因此判无期徒刑,有嫌过重,因此“减刑” 22年6个月与17年8个月。

这对男女毒品交易时毫无避讳,以行动电话与购毒者联络,就近公园交易遭埋伏员警发现。2人在警局接受侦讯时,因吸毒神智恍惚,语无伦次,男子还说“因为怕对警察不好意思,所以坦承贩卖毒品”,后来又说完全忘记。

法官表示,贩卖第1级毒品的法定刑责很重,可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欠缺思虑的人,铤而走险,虽然态度良好,深具悔意,但依法仍需判处重刑。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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