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錢買托偽造公文 三亞民警三詐合夥人

【大紀元8月5日訊】(大紀元記者邱晨加拿大溫哥華報導)旅居加拿大的上海人何劍明,十多年前到過海南省三亞市,對三亞的美麗風光印像深刻。等到2004年再次故地重遊後,認識了三亞市公安局副主任科員王堂良,因為對方的警察身份,何劍明認為應該信任他。

後來的幾次合作,何劍明認為均有被王堂良欺騙的嫌疑。2007年3月,因為雙方合作不愉快,王堂良帶人將何劍明打傷。何劍明於是向三亞司法機關舉報王堂良涉嫌詐騙。王堂良在同年9月份被捕,第二年6月4日,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到年底12月份,法院裁定「對王堂良不予起訴」。

何劍明不服提起申訴,三亞市人民檢察院做出維持原判的決定,何劍明繼續向海南省有關部門申訴。

一詐:僱託兒空手套「地」

根據何劍明提供的資料,2004年下半年,王堂良向何劍明謊稱自己從邢某某、譚某某已經買下了,位於三亞河東東岸村丹州一組的兩塊地,價格分別是6.5萬與6.3萬,何劍明在簡單瞭解情況後表示有投資意向。經三亞市人民檢察院查明,王堂良是2004年8月份與他們談妥,當時尚未付款。

為了說服何劍明,王堂良用錢僱託兒,給該村村民李大明400元好處費,讓其冒充兩塊地的主人。然後王堂良告訴何劍明,他5個月前付了19萬押金給李大明,現已到期,需支付剩餘的188840元,否則將被沒收土地與押金。王堂良要求何劍明出資188840元,與他合作買下這塊土地,何劍明同意。

同年11月3日,王堂良拿出一份偽造的《轉讓自留地使用權協議書》,謊稱5個月前他與李大明簽訂了土地購買協議,已經支付19萬押金,騙取了何劍明的信任。何劍明沒有懷疑,將18萬元轉入李大明的個人賬戶,並支付了李大明8840元現金。

王堂良還要求何劍明在那份《轉讓自留地使用權協議書》上補簽名,不過,何劍明發現協議書存在疑問,就多次質問王堂良。對方卻承諾道,如果有任何糾紛或無法經營,他將承擔一切責任,並退還何劍明的所有投資。

11月5日、7日,王堂良帶著李大明到三亞市荔枝溝農村信用合作社,分別取出6萬元和12萬元現金,再分別支付譚某某63000元,和邢某某65000元,並與他們各簽署了一份《轉讓自留地使用權協議書》,不過王堂良將協議書籤署日期改為2004年11月3日、11月7日。

王堂良之後就在土地上蓋建了一棟兩層樓房,據何劍明表示,他並沒有從中獲得土地,王也沒有退還他出資款。

二詐:偽造公文騙取投資

早在2000年、2003年,王堂良以家人的名義分別購買了兩塊地,一塊位於海坡村一橫路附近的兩塊2畝大小的集體用地,以及中間約650平米的土地。不過,王堂良將簽訂日期提前到2000年6月18日。

為了說服何劍明投資這三塊土地,2004年10月16日,王堂良將蓋有偽造的「三亞市羊欄鎮人民政府」和「三亞市羊欄鎮海坡村民委員會」印章的《三亞市羊欄鎮海坡村民建房用地依據》,以騙得何劍明的信任。

何劍明信以為真,與王堂良母親黃三黑簽訂了一份《房產互易及其經營事項協議書》,協議規定黃三黑提供海坡村土地,並建造A、B兩棟別墅,其中的A棟別墅建成後,與何劍明在海口市龍昆北路18號富華第16棟別墅互換。

到11月份,何劍明出資在海坡村興建了三棟樓房A、B與D,王堂良僅出資建設A棟的兩層框架,其餘全部由何劍明出資。

A棟為300多平米的別墅,B、D兩棟為49個房間的客房,B、D由何劍明經營,但A棟因為王堂良無法辦理房產證而擱置,何劍明不肯將海口的別墅與其交換。

三詐:不投資強佔投資股

2002年,三亞的田玉大廈由於資金不能如期動工,王堂良獲悉情況後,2004年9月中旬,多次約出資人XX洽談,希望對方轉讓土地。XX同意後,王堂良馬上找到何劍明,希望與其合作投資該項目。

同年9月22日,王堂良與XX一起,拿著相關手續趕到何劍明在海口的家中。王堂良當場寫下了投資擔保書,保證建房過程中出現任何問題由他個人承擔,說服何劍明投資該項目。何劍明與王堂良當時簽訂了《轉讓土地建房手續付款協議書》,何與王作為乙方,與甲方XX簽訂此付款協議書。

第二天,何劍明按協議書先墊付了40萬元給XX,而王堂良以目前資金困難為由,要求何先墊付。何劍明只好分二次將剩餘款項支付給XX。

2005年3月9日,何劍明再找王堂良支付合作資金時,王仍然表示資金困難但承諾,等田玉大廈建到二樓時一定投資,不過屆時王仍然沒有信守承諾。

到同年的7月30日,王堂良以自己的單方面名義,給何劍明寫了一份協議書,說明其資金無法到位,要求先退出該大廈的40%股權,保留10%乾股,遭到何劍明的堅決反對。最後,何劍明不得不籌款將大廈建完。

庭審:確屬欺騙但證據不足

何劍明在三次被詐騙後,向三亞司法機構舉報王堂良涉嫌詐騙。王堂良於2007年9月被捕,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於2008年6月4日開庭審理此案。

2008年12月,三亞市城郊人民檢察院卻做出「對王堂良不予起訴」的決定。何劍明不服提出申訴,三亞市人民檢察院裁定維持原判。

法院裁定,何劍明提出的涉嫌詐騙的三件事情中,王堂良確實使用了欺騙手段,誘使何劍明投資與其合作,但其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法庭認為證據不足,因此裁定王堂良行為涉嫌民事欺詐性質。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認為何劍明提出的申訴理由不成立,做出不對王堂良起訴的決定。

上訴:質疑檢察機關的決定

何劍明對法庭裁決不服,認為檢察機關已經查明王堂良花錢買託兒,涉嫌犯罪偽造政府公文和印章,最後得到欺騙其投資的目的,但檢察機關卻又認為「王堂良確實使用了欺騙手段,誘使何劍明投資與其合作,……,但王堂良涉嫌詐騙的事實尚未查清,……」

何劍明認為,王堂良作為一名國家公務員,不能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但對方卻公然違抗;現在檢察機關也查明了王堂良的詐騙事實,卻絲毫無損其繼續在公安機關任職上班。

何劍明目前繼續向海南省有關部門申訴。

王堂良:何劍明誣告陷害

王堂良在回答本報記者電話採訪中,表示他與何劍明的案件糾紛已經解決,他目前已經回到公安局上班。王堂良說:「經過市委、政法委與公安局的調解,他這個事是誣告陷害。」他指責何劍明在無中生有,到處造謠中傷他,並補充道:「他(何劍明)現在還詐騙了我老媽250萬,還沒有算帳,這是有條有據的。」

對於記者進一步的查問,王堂良一再說:「你可以來三亞市、公安局調查」,不肯多說。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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