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最高法院上網知識產權裁判書捏造事實遠比黃松友案更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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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6日訊】我叫程志遠,是《中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網》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8)民申字第105號和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6)吉民三終字第177號案件當事人。家住吉林省長春市,原是一名從事工程測量專業的技術人員,1987年畢業於武漢測繪科技大學工程測量專業,今年52歲,從2006年4月起因中央國有企業長期無償使用我父親退休後開發的計算機軟件, 走上了艱難的用法律維權之路。

我的父親叫程在熔,1924年生於安徽省安慶市,1949年畢業於國立浙江金華英士大學電機專,1950年被分配的中國第一個電力設計院(今天的東北電力設計院)從事高壓輸電設計電氣專業設計工作。七十年代末期已55歲的他開始自學成才從事計算機軟件開發,這是一項創造性的勞動。1980他開發出了用計算機進行桿塔自動排位優化設計軟件;1982年在TQ-16機使用ALQOL-60語言開發了高壓輸電鐵塔設計軟件,之後又在PDP機WAX機使用FORTORAN語言開發了具有同樣功能的軟件,也正是我父親的努力使我國高壓輸電桿塔排位和鐵塔設計進入計算機的時代。可以說在職期間我父親為國家的電力設計立下了汗馬功勞,然而,由於1957年被錯劃為右派, 不僅沒有得到應有的尊重和獎勵。相反有24年是在大右派的屈辱中度過的。他1986年7月退休,此後直至2006年2月10日病逝從未與任何單位和個人建立任何勞動關係。退休後在家自行從事鐵塔製造軟件的開發。

1991年由於電力干他設計規程已修改及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我父親退休前在老式計算機開發的鐵塔設計軟件已無法滿足新規程要求。全國電力設計行業六大設計院迫切需要符合新設計規程要求微機版的高壓輸電鐵塔設計軟件。由於國內除了我父親沒有第二個人能開發所需電力鐵塔設計所需要的軟件,東北電力設計院最初準備從國外購買軟件,可是有兩個障礙難以逾越。一個是需要每年向美國的軟件開發商至少支付上百萬美元以上的外匯,而當時的國家外匯儲備相當少,東北電力設計院無力支付這比巨大的外匯支出;另一個比外匯更難問題是語言方面的障礙。因此東北電力設計院最後委託我父親開發,我父親當時擔心軟件著作權的歸屬問題扯不清,希望能簽訂合同,但當時東北電力設計院說不用簽,直接負責經辦的送電處處長韓少哲對我父親承諾說:「你開發的軟件需要評審,不評審就不能使用,我們幫你做評審,幫你賣。」這裡所謂的「幫評審」現在看來完全是徹頭徹尾的詐騙和敲詐行為。1991年8月我父親利用自家的微機完成了1991版軟件的全部開發,隨後馬上投入工程中使用。當年就為東北電力設計院帶來了巨額的利潤。也正是這一版軟件的應用,使國內的高壓輸電鐵塔設計設計效率大幅度的提高,徹底結束了傳統的由手進行設計歷史。郵電通訊行業的鐵塔設計也開始是使用我父親開發的軟件。而《著作權法》於1991年6月1日已開始實施,《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1991年10月1日施行。計算機軟的保護進入了有法可依的時代,按理說,東北電力設計院應當嚴格按著法律規定來對待我父親開發的軟件。然而,他們的主要有關領導無視國家的法律和法規,隨意的非法佔有、使用、複製、署名卻分文不給。在1992年6月對1991版軟件進行所謂的即無任何法律依據也無任何科學依據的評審,在評審證書上把根本沒有編寫程序的張忠生列入程序編寫者第一人。電力設計院送電處專門辦了一個公司,由送電處長王仲華任法人。軟件通過這個公司向全國電力設計院轉讓,而實際收入從不向我父親提交原始憑據。到底買了多少份?收入多少?都賣給了誰?至今都是個謎,1991版軟件我父親只收到不足10萬元使用權轉讓分成。而轉讓收入只是軟件收入的很少一筆,最大的收入是軟件使用收益部份,東北電力設計院白白使用1991版軟7年,在這7年中未經我父親的任何授權,使用軟件而產生的收益估計至少有2億元以上,但沒有向我父親支付一分錢的使用收益,全國其他五大電力設計院加上30多家省級電力設計院由軟件而產生的超過10億元以上使用收益的提成不知落入誰的口袋裡。

1996年國家電力桿塔設計規程又作出修改,東北電力設計院需要符合新規程要求和功能更多的軟件,於是又找到我父親,又採取與1991版同樣的手段既不簽訂任何協議委託我父親開發,我父親用了一年多的時間有開發了1997版的軟件,又稱《自力式鐵塔內力分析軟件》1.0版。之後東北電力設計院又與1991版同樣方式以 評審作為要挾,隨意的對軟件署名、複製、使用、佔有, 不僅如此1999年東北電力設計院完全無視國家的法律,無視我父親的合法權利。把1.0版軟件向國家申報獲獎。2000年6月12日由於我父親的身體不好身患肺結核不想再對軟件進一步開發,東北電力設計院送電處的王仲華聲稱他們自己要對軟件進一步開發開發後的成果雙方共享,用一紙協議從我父親手中騙走了1997年開發的1.0版的源代碼。2001年7月送電處又稱由他們負責對軟件進一步的開發又與我父親簽訂一份軟件所有權雙方共有協議,整個協議的條款對我父親極為不公平。可憐的我父親不懂得相關的法律知識,協議的簽署人必須都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也就是應具有法人資格,或者法人的明確授權。在該協議中約定由送電處負責對軟件進一步開發,可送電處根本沒有能力履行協議的這一條款,這完全是在欺騙(後來這兩份協議東北電力設計院不予追認法院也認定為無效)。最後實際上東北電力設計院送電處完全沒有履行2001年協議中負責開發軟件的條款,最終軟件的開發還是由我父親一人於2003年秋季獨立來完成的,即《自力式鐵塔內力分析軟件》2.0版,顯然,2001年的協議並沒有約定當軟件由我父親升級開發的著作權的歸屬問題,應明顯屬於無合同約定或者合同約定不明。那麼,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七條 「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托人。」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十一條「接受他人委託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與受托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無書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確約定的,其著作權由受托人享有。」規定,我父親應享有1991版、1.0版、2.0版軟件的著作權。由於送電處的公司於2003年初根據中央的政策被取締,因此,2.0版軟件的轉讓是由送電處通過東北電力設計院科技開發中心信息技術開發部先外傳轉讓,口頭說只收入了50多萬,我父親只獲得其中20多萬元,到底送電處收入多少錢,我認為遠遠不止這些。但這筆只是軟件著作權收入的很少一部份,最大的一筆收入是軟件使用收益,僅全國六大電力設計院,任意一家每年與軟件有關收入都高達上億元,30家省級計設計院每年收入總額也高達數億元。這筆最大的收入我父親同樣是一分錢沒有得到。

2004年秋我父親肺結核病復發,2006年2月10日因病去世。3月我我清理無父親的遺物時發現了上述兩份協議。我拿著2001年的協議以法定繼承者的身份,本著協商的態度最初找到了電力設計院得主管副院長谷仁川和王仲華(原送電處處長。1、要求電力設計院依法支付軟件使用收益。2、要求給我提供所有的軟件轉讓收入的原始憑證。隨後王仲華讓王去設計院的計算機室找到了一些軟件向外轉讓的合同文本,而其中有一份合同是轉讓源代碼的,我隨即要求王仲對此作出解釋,可王說不知道。最後找到了谷,谷也說不知道,我問谷將這樣處理此事,谷說與他無關他不管。此後我又多次找到谷要求對我所提出問題給予明確的答覆,最後,遭到了谷的粗暴答覆,|「願意上哪告上哪告去,一切按法律程序走」。

2006年4月19日我想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要訴求有4項:1、要求判令我父親享有軟件署名權,2、要求被告賠禮道歉、3、要求被告支付軟件使用收益500萬元,4、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律師等費用。同時提出要對電力設計院的財務進行審計,來具體確定軟件的支付使用收益多少。在起訴前,我們認為軟件是我父親退休後在與被告即無勞動關係,有無合同約定情況開發的,應依法無可爭議為委託作品,我父親程在熔享有1991版、1997年的1.0版和2003年的2.0版軟件著作權,

長春是中級法院於6月15日開庭,被告東北電力設計院在答辯狀和庭審中採取指鹿為馬無賴做法,把我父親1997年開發1.0版和2003年開發的2.0版軟件與1983年軟件成是同一個軟件,同時完全否認兩個合同的效力,又以測試、評審為理由稱訴爭軟件1.0版和2.0版為法人作品,顯然,被告的答辯是違背事實和違反法律的。庭審中雙方爭奪的主要焦點集中到1.0版和2.0版的軟件著作權的歸屬和兩個協議的效力問題上來。與此同時,被告又提出了民事反訴,反訴我父親把源程序私自賣給一家私營公司,而這正是我在訴前向被告多次提出質疑而未得到答覆的問題,反訴案應涉及非法獲取和洩露商業機密的刑事犯罪,反訴案不是一個單純的民事案件,而是案中有案,限於篇幅站不予以詳述。2006年9月14日,長春市中級法院做出了一審判決,判決對事實的認定不僅完全採納了被告對事實的歪曲說法,以訴爭軟件1.0版和2.0版與1883版軟件為同一作品,所有涉案軟件均為為職務作品,著作權歸被告所有,認定兩個協議的為無效。駁回了我的全部訴求。同時也駁回了被告的反訴。

2006年9月18日我不服一審判決,向吉林省高級法院提起了上訴,11月1日開庭, 經過8個月零10天,直到2007年6月22日天吉林省高級法院又以軟件為法人作品,維持了原判。二審期間法院千方百計的想以調解結案,曾在庭下進行了多次違法調解,條件是一次性的給我幾十萬讓我永遠放棄申訴權,我堅決不同意。調解不成又採取拖著不結案做法,我只好向吉林省人大進行上訪,吉林省人大先後兩次給我吉林省高院督辦函,要求儘快結案,可主審法官付麗卻說,這樣的督辦函啥用沒有。無奈之下,我只好在吉林省法院門前拉橫幅抗議,直接點名質問劉承祥「憑什麼違反法定審限?違法調解?你與東北電力設計院什麼關係?」劉承祥對此感到十分難堪,也就是說二審判決書是在我向多次副院長劉承祥強烈的抗議之下才得到的。

2007年7月中旬起我報著對最高法院會主持公道的希望開始多次進京上訪,2008年2月我在互聯網天涯論壇、網易論壇、搜狐論壇等多家論壇發表文章題為《吉林省和長春市法院枉法裁判為東北電力設計院搶劫公民私有軟件著作權》希望能引起國內媒體的關注,可時隔至今多,沒有任何一家國內媒體過問。直到2008年4月22日最高法院正式簽收我的再審申請,2009年的1月25日我收到再審立案審查通知, 定於2009年2月19日在最高法院進行聽證會。開聽證會之前我聘請了北京的兩位律師,並提出要求駐京的親屬到庭旁聽,可直到開庭前一天最高法院的書記員通知我說,不允許親屬旁聽,理由是不是這正是的庭審,我認為這一理由毫無道理,可當時我並不明白是什麼原因,過後我明白過來,就是怕見陽光。 19日下午2:00在最高法院舉行了聽證會,只有兩名法官出庭,審判長於曉白,主審法官馬秀榮。庭審一開始審判長就先入為主說本案的三個焦點問題。一是著作權的歸屬問題,二是兩個協議的效力問題,三是被上訴人侵犯了哪些權利,而對本案最關鍵的問題一、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錯誤及適用法律錯誤一字不提,當我的律師提出了要求對適用法律問題發表意見時 ,審判長說與著作權歸屬是一個問題,這顯然是在故意限制我們充分的發表意見,聽證過程草草結束,接著就要進行調解。當我提出調解應依民法進行,應在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應先公開查清的事實。審判長於曉白回答說:「事實已查清,軟件是職務作品。」我當時意識到審判長已不是在主持公道,而是在明顯的偏袒被申請人東北電力設計院,於是我馬上反問:「我父親開發軟件1.0版和2.0版時早已完全是退休,與東北電力設計院沒有任何勞動關係,憑什麼說成是職務作品?」法官馬秀榮馬上說:「退休職工也是職工。」我認為這是用最高法院來壓人,隨即我說:「如果要認定為職務作品那就不用調解,儘快下裁定好了。是不是職務作品可以在網上公開論證」最後,審判長宣佈聽證結束,最後說,:「希望雙方回去後能在考慮一下調解工作。」聽證會就這樣結束。2009粘月3月15日我給最高法院的審判長去信重申我的觀點,一、程在熔是符合法定的唯一的軟件開發者,應依法享有軟件著作權。二、被申請人利用評審進行脅迫和詐騙已給程在熔造成財產損失高達10億以上無法回。三、一、二審法院的判決,是明目張膽的枉法裁判是為被申請人搶劫程在熔軟件著作權充當幫兇。四、我認為2月19日在聽證會上沒有依法進行調解五、最後,我再次聲明,我不同意調解。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儘快的做出裁決。

2009年6月10日我收到最高法院的(2008)民申字第105號裁定,該裁定以訴爭軟件為職務作品駁回了我的再審申請,裁定所依據的主要事實完全是 「雖然程在熔在編寫內力分析軟件1.0及2.0源程序時已經退休,但其參與內力分析軟件1.0及2.0的開發,仍以原單位工作人員的身份,享受原單位工作人員的待遇,程在熔與電力設計院形成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聘用關係。據此,程在熔為完成電力設計院的工作任務,與電力設計院的其他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內力分析軟件1.0及2.0的源程序編寫工作,屬於職務創作。(見裁定書第7頁倒數第7行)」這段話說反映的事實不僅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甚至連偽造的證據都沒有 ,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與一二審判決所認定相互矛盾,我父親程在熔自1986年退休後直至2006年2月10日病逝從沒與東北電力設計院建立過任何勞動關係,而開發軟件也沒有合同約定,只能是受托開發,這一事實完全是最高法院蓄意捏造的。在這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對我來說已無法找到公平和正義。

今年5月27日,為了表示我對最高法院裁定不服,不放棄我的訴訟權利,通過特快速遞EMS(郵件號碼:EF544229365CS)再次提交再審申請書,之間又有兩個月毫無任何音信。6月22日上全國人大上訪,親手提交再審申請書,7月22日,我再次去全國人大,沒有任何結果,負責接談的官員說他們已向中紀委反映,何時能得到答覆他不知道,人大不給上訪者任何書面的憑證,並說從2007年人大取消了督辦函制度,接談只能把來訪者反映問題向上反映,我認為這樣的上訪不會產生任何作用,我的申訴只能是石沉大海。

本案早已不是一個孤立的民事案件,著作權歸屬的問題不僅僅涉及到軟件的數億元財產收入歸屬和署名問題,還涉及到中央國企東北電力設計院是否構成詐騙、敲詐和侵犯知識產權嚴重的刑事犯罪問題,最高法院、吉林省高級法院、長春市中級法院的與東北電力設計院在本案所作所為,遠比明火執仗的搶劫更為惡劣,涉案官員眾多,級別也相當高,用有些網友話說「水太深了」。可我是一介無權無勢的草民或者說是一介「屁民」,《民訴法》所規定訴訟程序已經幾乎走完,我無法相信會有那一個有關的權力部門會出來一個包晴天會為我來主持公道。

眾所周知,是非自有公論,罪惡怕見陽光,王勝俊院長一再強調,傳播力決定影響力,公開度決定公信度。最高法院副院長沈德詠說:司法公開是一種力量,(見新華網2010年4月20日)出於萬般無奈我只好通過網絡向媒體公開本案全部判決書、裁定書、證據及相關資料,讓所有關心此案的法律專業人士,學者、堅持正義的公眾共同來評判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網最高法院的上網裁定書(2008)民申字第105號裁定書和(2006)吉民三終字第177號判決書,到底是依法裁判還是枉法裁判?我所說的是不是事實?最高法院在裁定書中是不是在捏造事實?裁定書已被一些律師所收錄為經典案例,那麼,這一判例在向全國的法院做什麼樣的示範?向全國人民傳遞什麼樣信息?東北電力設計院的上級主管部門直接隸屬於國資委的中國電力工程顧問集團在本案的背後起什麼作用?國務院的國資委領導是否瞭解此案?誰來回答上述問題,看來只能通過媒體來慢慢來尋求答案。@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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