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妃:性侵竟然「無罪」,恐龍法官的恐龍判決何時了?

李秀妃(本文作者為台東大學特教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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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09月20日訊】法官越來越離譜!!!性侵案的判決何止輕判,竟然「無罪」!近一個月來社會痛斥恐龍法官輕判女童被性侵案,一案接著一案,驚動馬英九總統出面表示關切,即使民怨一波接著一波,已經高達30萬人次的連署要求修法加重性侵未成年刑責、要求撤換不適任法官,但是離譜的判決竟然於9/11於花蓮再度發生,也是最近最離譜的一樁!多人連續性侵一位智能障礙少女,竟然判「無罪」!?這三位法官都是國立大學的法學系所畢業,竟然做出如此離經叛道的判決,罔顧身心障礙者與女性的權益,不僅需要補修性別平等教育的學分,特殊教育的學分更要加倍補修。

據報導指出,一名心智年齡僅6歲、智商40屬於中度(個人認為應該是中度偏重度)智能障礙少女,於2007-2008年間16-7歲時,接連被6男1女以「到我家玩」、「帶回家玩」、「去菜園種菜」等為由誘騙該名少女,進而發生性行為,事後再以100元至500元安撫;這7個人可以說是名符其實的7匹惡狼。花蓮地檢署去年(2009年)依《刑法》225條的「乘機性交」罪,「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對7人求處3年以上、10年以下重刑。但是,花蓮地方法院的審判長陳月雯(37歲)和另二位和議庭的法官(受命法官,黃鴻達38歲;陪席法官,魏俊明 34歲)以少女在學校教導的性教育課程都拿100分,且對男女親密行為有羞恥感,並非對性行為完全懵懂無知,因此認定未達「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程度,8月27日判定7被告無罪。

最高法院刑庭會議曾於9/7日決議,性侵七歲以下幼童者均應依加重強制性交的重罪判刑,又對於在完成修法前,司法院已經統一見解,要將性侵七歲以下幼童的刑責,提高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雖然這名被害少女事發時的生理年齡已經16歲,根據花蓮慈濟醫院的精神鑑定其心智年齡(IQ40)其實相當於6歲,所以,這7位加害人對該名少女的誘姦行為,應用性侵7歲以下兒童,採重強制性交的重罪判刑。雖然刑法第二二二條明訂,對未滿十四歲男女強制性交將加重其刑,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也有成年人對兒少犯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的規定;令人不解的是,最近連續三起案例中,有兩起法官均以性侵者「未明顯違反其意願」輕判加害者。而這一起IQ40性侵案,是最嚴重的一次,無罪!

這離譜的判決,無罪,連易科罰金、一點刑責都沒有,太違反司法正義,也凸顯法官的法學養成中,對於和判決有關當事人相關的人權議題,如性別意識、兒童發展與心理學、特殊教育,有緊急加強之迫切和必要性,應列為必修和必考科目,才不會導致類似近一個月來被報導荒誕怪離的性侵害判決,真是罄竹難書阿!(未被爆料的案件不知還有多少?)

智障者性侵案的迷思

花蓮此次智障者被性侵案凸顯了目前判決的一些迷思,舉例如下:

一、 法官將認知能力低當作不反抗、不拒絕,實在大錯特錯。迷思:生理的成熟,並不代表心智的成熟,智能障礙是最極端的例子(就算一位IQ130的所謂資優生,不管是否成年,對於性侵也未必一定能或知道要/知道可以「反抗」)。法官判決沒有站在智障者角度,而以該名智障少女沒有大聲說NO,沒有反抗,接受金錢,沒有不知抗拒,而認定該女是同意的。臺安醫院身心科主任許正典質疑:「要達到不能抗拒程度,難道要昏迷了才算嗎?」

二、 院方依一般人的年齡當判決依據並不妥當。花蓮地院刑事庭長陳世博認為:「她對性行為的認知是有一定了解的,只是容易被威脅或利誘這樣。」法官們認為少女是在有自覺的情況下,和多名男子發生性關係,才會針對起訴罪名判決無罪。迷思:如該少女校方所言,「問題是裡面的內容她到底了解多少,或者是當時她如何人際互動,因為身心障礙者的人際關係互動,本來就比較缺乏。」法官們竟然會認定該少女對性行為有一定的瞭解,因為他已經16歲了嗎?生理的發展「正常」?別忘了,這是一位心智等於6歲、甚至更低一些的「兒童」,無論她的生理年齡是46還是56歲,其心智永遠是屬於未成年;根本不必修法,依目前刑法第二二二條第二項規定,被害人未滿十四歲時,刑度提高到七年以上,為「加重強制性交罪」,怎麼會判「無罪」?真是罔顧司法正義!!叫被害者或其家長,情何以堪?(法官的判決好似認定被害者並無被強迫,是兩情相願,但是被害者生理年齡也未滿18歲,還不能買菸酒呢!她的家人的感受,法官可感受的到?)

三、 判決凸顯這些法界的高材生嚴重缺乏特殊教育知識,不瞭解智障者的心智發展!最近的性侵女童輕判案,由於受害女童沒有哭鬧反抗,法官認定不算強暴脅迫,令人難以接受!孩子嚇都嚇傻了,況且這麼小的孩子,怎麼會知道性交是什麼?兒童不懂得何謂性自主,法官以孩子當下的反應做出判決,明顯不了解兒童心智認知發展,對身心障礙障者恐怕更無知。若以該名智障少女接受金錢即表示她同意性行為,那她應該不會輕易的被100-500元打發;這表示智障者,尤其是IQ40(應該是重度,屬於中度偏重度,所以心智年齡應該6歲以下,5-6歲之間),對於金錢並無實際的瞭解,就像她對性行為一樣,矇矇懂懂的,而非「她對性行為的認知是有一定了解」,切勿被其生理的成熟所矇騙(如她開始會化妝、穿新衣)。

四、 法官們太重視學校成績了!認為該名智障少女在校的性教育成績100分,就表示她對性行為、性知識100分。迷思:真可悲!台灣重視考試成績竟然也由此案反應出,真是一群「考試機器」,學校分數高,不代表就一定懂;法官們有進一步瞭解這所謂學校性教育的內涵和考試題目為何?(例如:「有陌生人要摸你或要對你做那件事,不可以喔!」問題是,這6男1女會帶這位被害人去「玩」,讓這智障女不會認為他們是陌生人或壞人,而且是去「玩」。)智能障礙的課程就是「簡化」課程,尤其這位被害人屬中、重度智障,法官們期待性教育的上課內容會有多複雜?100分就表示真的什麼都懂了嗎?

當少女智商只有6、7歲,這跟性侵小女孩沒什麼不一樣。臺安醫院身心科主任許正典指出,「6歲小孩還是懵懂無知,很多東西都是當成探索、遊戲而已,根本無法判斷那是她不想要的。」 本人在此呼籲,希望司法院能加強法官的性別意識、受害者的人權、兒童發展以及特殊教育概念,多站在受害者的立場和考量其心理發展因素、多保護身心障礙者(本案智障者)的權益,而非拘泥、甚至扭曲既有法條,一昧的為性侵加害者站台,誤導社會言論視聽(有「變相鼓勵性侵幼童」的疑慮,因性侵兒童,很容易無法舉證),造成社會不安。

希望台灣不要變成性侵兒童者的天堂!司法院應速修法官法,解聘不適任法官,懲處輕判法官,還受性侵孩子一個公道,以熄民怨,還司法正義於台灣!

智能障礙的分類

我國智能障礙的定義,依1997年「特殊教育法」認為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嚴重困難者,其鑑定基準有2點: (1)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兩個標準差(一個標準差是15,一般的智力測驗平均標準是100,而負2個標準差則為100-30=70)。(2)學生在自我照顧、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學科學習等表現上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美國智能障礙於2002年更新定義,比較細緻,「智能障礙係指智力功能和適應行為上存有顯著之限制而表現出的一種障礙,所謂的適應行為指的是概念(conceptual)、社會(social)和應用(practical)三方面的技能,智能障礙發生於十八歲之前。」(所以後天於18歲之後因意外或疾病產生的腦傷,或導致致力受損則不稱為智能障礙。雖然目前在學生之間,很容易以「腦殘」或「智障」來戲謔,但是,個人建議應該避免用此歧視性字眼,以免日後吃上毀謗、侮辱之官司。)

綜合不同法規之定義,目前有關智能障礙的分類大致可以分為5類,整理如表一。以表一橫向欄來分析,花蓮智障少女的IQ是40,屬於中、重度的臨界點,換算成心智年齡大約是5-6歲,是屬於「可訓練性」的智能不足,需要廣泛性的支持。用白話一點說明,這位被害人雖然有16歲(目前為19歲的外表,又成生理年齡),但是其內心,心理就像一位剛要上小一的小女孩,矇矇懂懂的天真樣;所以,她所學和所能真正理解的東西是小一的東西。因為她先天的限制(所以叫智能障礙)學校課程比較不重視智力的發展,而以生活自理、生活適應為主。終其一生她所需的支持和照顧,是屬於「廣泛性」的,亦即她常常什麼都不是很懂,也無法深入理解,好似一位小一的學生,動不動就問你可不可以這個、那個,很依賴,無法獨立自主生活。

如果這三位花蓮的法官們瞭解智障者的身心發展,不知道他們是否仍然會認為被害者並無「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做出7匹狼「無罪」的判決?

表一、智能障礙的分類


智能障礙的分類

速修法,成立並公開判決資料庫

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法官都不能體恤被害者的心理和立場,通通是恐龍法官導致判決不符合時代潮流和民意,也有法官對性侵智障者判以重刑的,值得社會大眾肯定,媒體應該公開更多相關的報導。

根據2010.9.7中國時報的報導,台中一名已成年中度智障女子小雯遭性侵、懷孕生子,近六十歲的陳姓被告辯稱,「二人是男女朋友」,但承審法官送精神鑑定,認為被害人雖有基本日常生活能力,但對性事瞭解明顯不足,依趁機性交罪判處五年徒刑。經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精神鑑定後,發現雖被害者已成年,對於發生性行為、懷孕、生子,到將小孩送安置,完全是「沒有感受」。換句話說,受害者對於發生於她身上性行為的理解可總結為以下三點:一、對於性交、做愛、或做愛的意思之瞭解程度,是有明顯缺陷及不足;二、對於異性為性交行為並不理解,也無從拒絕;三、對於表示抗拒之能力明顯不足,無法抵抗非意願之性交行為等。法官認為,縱然被害人有相關求學經歷及維持基本日常生活能力,但與她是否具有性自主能力無關,認定陳男所為是性侵犯罪行。

修法明確區隔受性侵害年齡,能避免以「無法確認違反幼童意願」而輕判,此外,另一道「防護鎖」,就是送專業醫學機構鑑定。但是,目前此管道尚未落實。以中市陳姓男子性侵智障女案為例,若單憑陳男稱雙方是男友朋友、被害人已成年且有高職肄業學歷,有生活自理能力,可能很容易被認定是你情我願。被害人是否真正理解性行為、有沒有違反個人意願,無法單以其有無喊不、反抗行為來論定,也不是法官說了算,年齡是判定一個人性成熟度的標準之一,但絕不是唯一的準則。而年齡除了傳統的生理年齡外,心理年齡也是一個新的概念需要法官判案時考量。

台灣不是號稱電腦王國,網路的普及率和上網人數佔人口數的比例曾經讓政府引以為傲?智能障礙女性被性侵又判刑已經有類似的判決,但是竟然在台灣的司法界大到花蓮的法官無法知道台中的判決,真的令人民憤怒。司法院應該儘速成立判決的資料庫和進行判決尺度效果評估研究(追蹤相似案件,例如性侵兒童案的刑期和再犯率之關係、不同的刑期對加害者的影響、對其從良的成效等),如此法官裁量心證的範圍或壓力也變小,類似的案件不能有太離譜的判例,以取信於民,還司法正義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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