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妃:性侵不應比殺人判更重?

李秀妃 (本文作者為台東大學特教系助理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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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3日訊】最高法院刑庭會議9/7日決議,性侵七歲以下幼童者均應依加重強制性交的重罪判刑,又對於在完成修法前,司法院已經統一見解,要將性侵七歲以下幼童的刑責,提高到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這個遲來的回應,個人覺得司法機構的牛步回應,回應的成績還是不及格。

因為,為何是7歲以下?7年以上?七歲標準既不符法律認定兒童年齡的十二歲,也未達法定未成年齡的十四歲,難不成官員們特別喜歡拉bar, 衷愛777,luck 7? 這麼隨機,太不順應國際潮流和趨勢了。

其實美國已經通過潔西卡法案,重判性侵14歲以下兒童25年,且中間不准認罪協商減刑或假釋,且已經有40州支持此法案,加州的阿諾州長也是此法案的支持者。反觀我們台灣,有不少立委,尤其女性立委不遺餘力的在推動性侵兒童加重罪的提案(例如田秋堇,值得鼓勵),但是也有立委,像國民黨立院黨團首席副書記長謝國樑則說,他贊成加重量刑,但由於目前我國殺人罪是十年以上徒刑,如果將性侵幼童的刑度提高到廿年以上,可能要先衡量殺人與性侵犯行上的差異。

謝委員的評論反應了他真的性別平等教育要再加強,因為他的評論裡有認為強暴(好聽一點性侵害)不比殺人嚴重的暗示,這種想法真的很值得商榷。因為性侵害被害人的身心創傷和煎熬是一輩子的,不輕於死亡。

多年前台中一位5歲女童被人用竹子插入下體、抽出,然後腸子斷裂,子宮脫落,雖及時送到醫院挽回一命,卻只剩下8公分小腸,消化吸收困難,只能吃太空食物導致長期營養不良,案發時她只有5歲、身高110公分,18歲往生時也只有130公分,瘦小像個小學生,任誰看了都不忍,林小妹妹不幸在去年三月過世,13年的煎熬卻遲遲讓她和她的家人等不到司法正義。

當時台中地檢署以殺人未遂,起訴嫌犯謝振茂,不過高分院一、二審無罪、更三審判八年,但最後更七審,判決無罪。當年為何無法以性侵罪起訴?因為當時的法律明訂性侵一定要性器官的侵入才算!警方於案發後不久逮獲嫌犯謝振茂,經女童指認後,謝嫌承認犯行;然而5歲、6歲女童因受驚嚇和受傷後的供詞,也被多位法官做不同的解讀、都覺得前後不一致,最後因嫌犯通過測謊以及竹子上找不到嫌犯的指紋(當年不懂的仔細保護證物被多人拿來拿去,且竹子很滑不易留下指紋),而以「無罪」判決。各位,林小妹妹已經過世,但是該名兇手卻至逍遙法外,你能接受這樣的判決嗎?台灣的轉型正義在哪裡?

公共電視最近「有話好說」節目也曾經討論過近一個月來3起兒童性侵案被輕判的案件(沒有被報導揭露的黑數不知有多少?)有2位女觀眾叩應進來訴說她們小時候也有類似經驗,雖然已經幾十年,但是那傷害和陰影一直如影隨形,提到往事都不禁哽咽;那傷痛,加害者、法官、立法委員你們能多少感同身受?美國是一個比我們性更開放、更講求人權的國家,但是他們保護兒童的決心,涵蓋的廣度和深度所延伸出對性侵兒童的罪犯下重刑,應該是我們台灣要學習的。不要再拿加害者的人權來阻礙修法了!這是為了保障「公眾利益/安全」!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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