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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一般公益勸募 使用年限最多3+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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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10月07日訊】(據中廣新聞戎華儀報導)內政部6號通過「公益勸募條例」修正草案,明定「公益募款使用期限」條款,未來公益勸募款項使用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款項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全案送行政院核定。

近年來多起重大災害的募款後續使用情況受到關注,內政部長江宜樺表示,這次修正<公益勸募條例>明定「公益募款使用期限」條款,未來公益團體勸募所得使用年限,一般勸募最多不得超過三年,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延長兩年;至於像九二一大地震或南亞海嘯等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必要時可報請主管機關延長三年。

內政部並表示,接受捐贈的單位也必須將受贈所得和受贈使用計畫書申報給主管機關,而募捐團體使用勸募專款後如有剩餘,應轉交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統籌運用於重大災害。

此外,內政部還發現,許多小型勸募團體在勸募的必要支出,像是文宣、廣告費用,往往超出財力所能負擔,但是行政必要支出卻不超過百分之十,因此這次也修改規定,勸募的必要支出比率上限,由原來的百分十五降為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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