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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一般公益劝募 使用年限最多3+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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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1年10月07日讯】(据中广新闻戎华仪报导)内政部6号通过“公益劝募条例”修正草案,明定“公益募款使用期限”条款,未来公益劝募款项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重大灾害或国际救援款项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全案送行政院核定。

近年来多起重大灾害的募款后续使用情况受到关注,内政部长江宜桦表示,这次修正<公益劝募条例>明定“公益募款使用期限”条款,未来公益团体劝募所得使用年限,一般劝募最多不得超过三年,必要时得报请主管机关同意延长两年;至于像九二一大地震或南亚海啸等重大灾害或国际救援,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必要时可报请主管机关延长三年。

内政部并表示,接受捐赠的单位也必须将受赠所得和受赠使用计划书申报给主管机关,而募捐团体使用劝募专款后如有剩余,应转交财团法人赈灾基金会统筹运用于重大灾害。

此外,内政部还发现,许多小型劝募团体在劝募的必要支出,像是文宣、广告费用,往往超出财力所能负担,但是行政必要支出却不超过百分之十,因此这次也修改规定,劝募的必要支出比率上限,由原来的百分十五降为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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