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發佈在申請人或主要受益人去世時繼續綠卡申請最終指導

張雪梅閻小同律師事務所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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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9 10月28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2010財政年度美國國土安全撥款法案(FY2010 DHS Appropriations Act),新簽署的法案對美國移民法中關於公民配偶喪偶後繼續作為公民直系親屬(immediate relative)申請綠卡的有關規定進行了修改,允許美國公民的配偶在美國公民去世後仍然可以申請綠卡而不受結婚兩年的時間限制,同時公民配偶的21歲以下未婚子女同樣可以享受這項法律的救濟。而在此之前的法律規定除了符合其他移民條件之外,外國配偶在美國公民去世時必須與公民結婚已滿兩年才能申請移民。新的移民法204(l)條款作為2010國土安全部撥款法案的一部份在2009年10月28日頒布(enact),將存活親人(surviving relatives)所能享受的上述待遇擴大為包括公民配偶之外的其他親人。移民局於2011年1月7日發佈了有關新的204(l)條款的最終指導,澄清移民局對該條款的理解,允許職業移民、親屬移民以及包括庇護/難民申請和U和T非移民簽證申請在申請人(petitioner)或主要受益人(principal beneficiary)去世後仍可獲得批准。移民局最終指導備忘錄長達16頁而內容十分複雜,因此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對有關移民局最終指導備忘錄的要點進行了總結。下面我將對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有關移民局最終指導備忘錄的總結向大家做一個介紹,供大家參考。

  移民局最終指導備忘錄首先對符合新的移民法204(l)條款的人員進行了描述。根據移民局最終指導備忘錄的描述,新的移民法204(l)條款適用於各類親屬移民(beneficiaries)的受益人和連帶受益人(derivative beneficiaries),各類職業移民和投資移民,庇護/難民親屬申請,U和T非移民簽證申請,以及連帶庇護申請(derivative asylees)。另外這些受益人或連帶受益人必須在符合條件的親屬(qualifying relatives)去世時居住在美國而且在移民局在對其申請作出決定時繼續居住在美國。在滿足上述條件的前提下,移民局可以批准其移民身份轉換的申請或其他有關申請,儘管申請人或主要受益人已經去世。

  移民局不僅將根據204(l)對那些在2009年10月28日或之後審批的申請進行審核,還將對那些沒有在規定時間內遞交重新審理請求(reopen)的由於申請人或主要受益人在新的204(l)生效前去世而被拒絕但根據新法律仍然符合移民要求的申請。移民局最終指導備忘錄列出了此類重新審理所要求的條件。同時移民局還對此新法律生效前某些類似條件下的綠卡批准維持原決定。

  除此之外,移民局還允許那些在申請人或主要受益人去世時在美國境外的人員證明其在此期間是美國居民(residents in the U.S.)。移民局還接受了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提議,只要有一個受益人符合204()l條件,所有其他受益人都符合條件。另外,移民局還將視符合條件的親屬的去世等同於(functional equivalent)I-601豁免申請情況下的極端困難(extreme hardship)從而符合204(l)條件的申請人可以申請不可入境豁免(waivers of inadmissibility)。

  根據移民局最終指導備忘錄,去世的美國公民的配偶一旦重新結婚將不再符合204(l)的條件。另外符合204(l)條件的申請人必須提供新的經濟擔保。

  以上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有關移民局最終指導備忘錄主要內容的總結,僅供大家參考。需要進一步瞭解移民局最終指導備忘錄詳細內容的讀者應當閱讀移民局最終指導備忘錄以獲取進一步信息。

  本文僅為有關法律知識簡介,不為本所法律意見。如需個案法律諮詢,請與張雪梅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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