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局发布在申请人或主要受益人去世时继续绿卡申请最终指导

张雪梅阎小同律师事务所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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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9 10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2010财政年度美国国土安全拨款法案(FY2010 DHS Appropriations Act),新签署的法案对美国移民法中关于公民配偶丧偶后继续作为公民直系亲属(immediate relative)申请绿卡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允许美国公民的配偶在美国公民去世后仍然可以申请绿卡而不受结婚两年的时间限制,同时公民配偶的21岁以下未婚子女同样可以享受这项法律的救济。而在此之前的法律规定除了符合其他移民条件之外,外国配偶在美国公民去世时必须与公民结婚已满两年才能申请移民。新的移民法204(l)条款作为2010国土安全部拨款法案的一部分在2009年10月28日颁布(enact),将存活亲人(surviving relatives)所能享受的上述待遇扩大为包括公民配偶之外的其他亲人。移民局于2011年1月7日发布了有关新的204(l)条款的最终指导,澄清移民局对该条款的理解,允许职业移民、亲属移民以及包括庇护/难民申请和U和T非移民签证申请在申请人(petitioner)或主要受益人(principal beneficiary)去世后仍可获得批准。移民局最终指导备忘录长达16页而内容十分复杂,因此美国移民律师协会对有关移民局最终指导备忘录的要点进行了总结。下面我将对美国移民律师协会有关移民局最终指导备忘录的总结向大家做一个介绍,供大家参考。

  移民局最终指导备忘录首先对符合新的移民法204(l)条款的人员进行了描述。根据移民局最终指导备忘录的描述,新的移民法204(l)条款适用于各类亲属移民(beneficiaries)的受益人和连带受益人(derivative beneficiaries),各类职业移民和投资移民,庇护/难民亲属申请,U和T非移民签证申请,以及连带庇护申请(derivative asylees)。另外这些受益人或连带受益人必须在符合条件的亲属(qualifying relatives)去世时居住在美国而且在移民局在对其申请作出决定时继续居住在美国。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移民局可以批准其移民身份转换的申请或其他有关申请,尽管申请人或主要受益人已经去世。

  移民局不仅将根据204(l)对那些在2009年10月28日或之后审批的申请进行审核,还将对那些没有在规定时间内递交重新审理请求(reopen)的由于申请人或主要受益人在新的204(l)生效前去世而被拒绝但根据新法律仍然符合移民要求的申请。移民局最终指导备忘录列出了此类重新审理所要求的条件。同时移民局还对此新法律生效前某些类似条件下的绿卡批准维持原决定。

  除此之外,移民局还允许那些在申请人或主要受益人去世时在美国境外的人员证明其在此期间是美国居民(residents in the U.S.)。移民局还接受了美国移民律师协会的提议,只要有一个受益人符合204()l条件,所有其他受益人都符合条件。另外,移民局还将视符合条件的亲属的去世等同于(functional equivalent)I-601豁免申请情况下的极端困难(extreme hardship)从而符合204(l)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不可入境豁免(waivers of inadmissibility)。

  根据移民局最终指导备忘录,去世的美国公民的配偶一旦重新结婚将不再符合204(l)的条件。另外符合204(l)条件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新的经济担保。

  以上是美国移民律师协会有关移民局最终指导备忘录主要内容的总结,仅供大家参考。需要进一步了解移民局最终指导备忘录详细内容的读者应当阅读移民局最终指导备忘录以获取进一步信息。

  本文仅为有关法律知识简介,不为本所法律意见。如需个案法律咨询,请与张雪梅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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