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提創業簽證法案 有利留學生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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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1年03月17日訊】(大紀元記者田清綜合編譯) 美國麻州民主黨參議員克里(John Kerry)、印地安納州共和黨參議員盧格(Richard Lugar)以及科羅拉多州共和黨參議員尤德爾(Mark Udall)最近提出了一項法案,有助於減緩技術移民的回流,並促進美國的創業。這是去年初起草的〈創業簽證法〉(Startup Visa Act)更新版,解決了原草案的主要缺點。新版本添加條款,允許在美國就讀大學的外國學生以及持H – 1B簽證的勞工在美國創業。

《商業周刊》14日報導,這個法案讓留學生及技術H – 1B勞工有機會創業,並以EB-6簽證留在美國。如果通過將可能打開移民創業的大門。

星期一提出的2011年〈創業簽證法〉,讓移民創業者如果獲得合格的美國投資人投資他的新創公司,便可獲得兩年的簽證。比克里-盧格2010年〈創業簽證法〉更擴大的是,符合條件的移民還包括H – 1B簽證持有人以及居住在美國以外、不過在美國有業務的企業家。

為了容納這種新的簽證,提案要求﹕現有發給外國人投資100萬元創造10個就業機會的EB – 5簽證要作出調整。在新的EB-6類別下,簽證將發給有知識資本的創新企業家,而不是想要買簽證的有錢外國投資人。把EB – 5簽證每年9940個配額未用部份轉給新的EB-6類別。2009年度的EB – 5簽證只用了4,191個。提案並未要求新簽證配額。

新提案提供EB-6簽證給符合條件的人士,以下是提案中三種創業移民的規定條件:

1‧美國之外的企業家如果獲得一名美國投資人同意,對他們的企業提供至少10萬美元的資金便符合資格。兩年後,這家草創公司必須為美國創造5個就業機會,而且要取得50萬美元以上的融資或產生50萬美元以上的年獲利。

2‧ H – 1B簽證勞工或從美國大學科學、技術、工程、數學或電腦等科系的畢業生,如果年收入超過3萬元或擁有至少6萬元的資產,並有一名美國投資者至少投資2萬美元在他們的企業,也符合資格。兩年後,這家新公司必須已創造3個工作機會,並募集10萬元以上的資金或是產生10萬元以上的年獲利。

3‧ 在美國的業務已經達到10萬元以上的外國企業家也符合資格。兩年後,他在美國的新公司必須已經創造3個就業機會,並募集10萬元以上資金或是產生10萬元以上的年獲利。

杜克大學企業精神和商業化研究中心的研究主任沃德瓦(Vivek Wadhwa)指出該提案中值得注意的限制條件﹕不是什麼人都可以資助外國人的新創公司。條款中的美國投資人必須是合格的創業投資家,一個「超級天使」(super angel)(過去3年每年至少有兩個5萬美元以上投資案的美國公民)或符合資格的政府單位。

提案中允許外國人在美國永久居留的要求非常嚴格:他或她的業務一定要成功,並創造美國的就業機會。這對任何潛在的移民都是一場賭博,如果他們失敗,他們必須重新開始或離開該國。不過畢竟創業就是這樣的。企業家承擔風險,並創造價值。

美國有超過50萬名醫生、科學家、研究員和工程師都陷入「移民地獄。」他們拿臨時工作簽證,正在等待數量有限的永久居民簽證。這些人不能自己開公司,或在社區紮根。他們排隊等簽證的時候甚至不能換工作。他們如果被解僱,就必須立即離開美國。由於不願生活在持續的恐懼中,加上事業也停滯不前,許多人返回家園。

這個〈創業簽證法〉提案讓他們走創業之路便有機會留下來。這可能會打開移民創業的大門,而且這個計劃不要納稅人一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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