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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破壞鐵軌 李泰安要賠台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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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9日電)發生於民國94年、95年間的南迴鐵路搞軌案,台鐵提起民事求償官司,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定被告李泰安等有破壞鐵軌行為,今天判決應共賠償新台幣5476萬元。全案可上訴。

李泰安被控與胞弟李雙全(自殺死亡)破壞南迴鐵路鐵軌等設施,造成翻車事故,涉嫌殺害李雙全越籍太太陳氏紅琛詐領保險金,台鐵認為李氏兄弟參與,因而於高雄高分院刑庭審理此案時,提出附帶民事損害求償,被告為李泰安和李雙全的2個兒子。

判決書指出,94年間的自強號翻覆事件,是李雙全萌生以製造火車出軌事故、企圖使陳氏紅琛死亡後,向保險公司詐領保險金的計畫,是李雙全個人行為,認定李雙全有破壞鐵軌的侵權行為。

判決書說,95年的莒光號翻覆事件,因李雙全的先前詐領保險金計畫未成,和李泰安共同製造莒光號出軌翻覆事故、殺害陳氏紅琛,目的為詐領陳氏紅琛意外死亡時可得的保險金。認定李雙全和李泰安有共同破壞鐵軌的侵權行為。

高雄高分院表示,考量南迴鐵路2次翻車事件,1次為李雙全個人行為,另1次為李氏兄弟共同行為,因此,台鐵提起的損害求償官司分為兩部分,李雙全的2個兒子應賠償522萬8852元;李泰安和李雙全的2個兒子連帶賠償4953萬6440元,總共約5476萬元。

判決書指出,李雙全的2個兒子都未成年,且無財產,繼續履行賠償有失公平,其聲請依民法規定,以繼承李雙全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於法有據。

台鐵提起的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依機務、工務、電務和運務等部分,主張被告應賠償6300多萬元。

另外,李泰安涉及的刑事部分,屏東地檢署依殺人等罪起訴,並求處死刑,屏東地方法院則判處無期徒刑;高雄高分院改判18年並以20萬元交保,更一審則減為13年,目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李泰安於刑事庭、民事庭審理時,都堅稱與事故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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