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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迴搞軌案 李泰安改判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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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7日訊】(大紀元綜合報導)南迴鐵路翻車案昨天上午由高雄高分院二審宣判結果,被告李泰安由一審的無期徒刑改判為18年徒刑,以新台幣2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而承辦此案的屏東地檢署檢察官蔡榮龍表示,二審法官能認定李泰安共同殺害陳氏紅琛,他感到安慰,但20萬元交保恐會脫罪及不利證人,因此將與二審檢察官研究後提抗告。

轟動一時的南迴鐵路搞軌案在今年5月23日一審宣判,被告李泰安依共同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昨日二審改判有期徒刑18年。李泰安表示,他是無罪的,將繼續上訴。

合議庭:李雙全才是主謀

高分院發言人翁慶珍表示,李泰安所犯妨礙舟車行駛罪,被處有期徒刑8年,減刑為4年,另外共同殺人罪處15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之所以改判,最主要的考量在於區分首謀附從不同的量刑輕重標準。

合議庭認為,認定李雙全和李泰安兄弟為了詐領保險金,製造翻車意外,再以不明蛇毒謀殺陳氏紅琛。翁慶珍表示,合議庭同時認定南迴案的首謀是李雙全,而被告李泰安是參與破壞鐵軌,李泰安雖惡性重大,但畢竟他不是首謀,僅是從犯,不應與首謀同科重罪,這也是從無期徒刑改判18年有期徒刑的原因。

議庭並認定,李泰安還參與2005年6月21日之前的鐵路被破壞案件,造成10多人受傷。

至於同意李泰安的具保聲請,合議庭的理由是事實審理已經結束,相關證人也已經訊問完畢,沒有串證之虞,因此裁定交保,限制住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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