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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電遭台電求償 判賠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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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8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賴又嘉台北3日電)桃園縣冠順染整公司陳姓負責人遭控與他人破壞電表竊電,遭法院判刑後,又遭台電公司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判決陳男與冠順公司應連帶賠償台電新台幣1329萬餘元。

根據高院今天公佈的判決指出,冠順染整公司因用電甚鉅,找來林姓男子等人破壞電箱,再更改電箱內的電度表線路竊電,冠順染整公司陳姓負責人並給付林男等人報酬。台電員工於民國96年9月13日檢驗電度表後,發現冠順公司竊電,報警處理。

刑事部分,陳男已遭法院以違反電業法,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並給予緩刑2年。台電另向冠順公司及陳姓負責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根據冠順公司歷史用電情形,認定冠順公司從95年起竊電,求償95年9月到96年9月的電費損失。

法院一審時,根據台電查獲冠順公司電表出現異常時間,往前推算1年,並以每月30天、工廠每天用電時數20小時,依臨時電價1.6倍計價,判決冠順公司與陳姓負責人應連帶賠償台電1329萬餘元。陳男不服提起上訴後,高院合議庭認為一審判決無誤,仍判陳男敗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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