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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盡養護責任致意外 台電判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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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16日電)一名女子騎車經過台電裝設手孔蓋的路段時摔車死亡,家屬提起國賠。公路總局養工處賠償後向台電求償,最高法院判台電敗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一名女子於民國96年間騎車行經桃園縣龜山鄉某路段時,因台電公司在道路上裝設的手孔蓋上有坑洞,出現高低落差極大情形,導致女子摔車後死亡。

死亡女子的5名繼承人提起訴訟,請求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一區養護工程處國賠,養工處賠償新台幣242萬多元後提起訴訟,請求台電全數給付。

台電主張,養工處在車禍發生前未發生手孔蓋周圍有坑洞凹陷情形,也未通知他們修護,未盡督導、通知責任,若全由台電負擔養護責任,有失公允。

法院一審認為兩造各付一半責任,判台電給付養工處121萬多元;養工處就敗訴的121萬多元提起上訴,請求台電給付。

法院二審審理認為,依公路用地使用規則,台電就手孔蓋等設施負養護責任,養工處僅於發現有破損情形時,通知台電進行修復,判台電再給付養工處121萬多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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