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火自焚(7)

盧法真:黨權代法

第二章 是誰在破壞法律的實施

盧法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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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5月29日訊】二、黨權代法

在國際社會,幾乎所有的民主國家的法律原則都是公眾意志的體現,要求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而中共一直把法律作為統治階級的工具。也就是中共的工具。「黨比法大」,「講政治不講法律」成了政法系統的準則。因此,在中共的制度下,黨領導一切,當然黨權就在《憲法》和法律之上,而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則完全不能獨立行使職權。

中共自建政以來,捕人、殺人都是黨委審批,各級都由黨委領導政法。這個制度一直延續至今。

在迫害法輪功運動中,起初是黨魁江澤民的個人決定,是江同中共相互利用發起的政治運動,是以「黨權代法」,根本不是實施法律,從抓捕到處理,全部都不執行法律。

(一)中共黨魁獨攬大權,破壞法律實施。

江澤民在發動鎮壓法輪功之初,雖然在七名政治局常委中,只有江一人積極主張鎮壓,但黨魁獨攬黨、政、軍大權,通過發佈中共文件首先把個人意志強加給中共高層。

「425」當天,江澤民為了達到迫害法輪功的目的,於當晚給政治局等人寫了一封信,兩天後,以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印發《江澤民同志給政治局常委及其他領導同志的信》的通知」發出。該通知為禍水之源,要求中共全體黨員學習、貫徹江這封充滿妒嫉、恐懼和惡毒謊言的信,並要求匯報中央。江在信中將四月二十五日法輪功合法上訪顛倒黑白、注入了幾個惡毒的謊言,作為發動邪惡運動的信號,說甚麼「究竟同海外、同西方有無關係,幕後有無高手在策劃指揮」等等,這是在沒有任何根據的情況下所作的迫害手段。江在信中還批評高幹,讓他們「清醒」。

江澤民在一九九九年五月八日又操縱中共中央發出的第二個文件是《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印發「江澤民同志給中央政治局、書記處、軍委諸同志的批示的通知》(中辦發[1999]19號文件)。這個文件的內容是秘密準備迫害法輪功。

第三個秘密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中共中央辦公廳下發並要求「學習貫徹江澤民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關於抓緊處理和解決『法輪功』問題的講話」。這個講話憑空捏造的說甚麼「法輪功問題有很深的政治社會背景乃至複雜的國際背景,這是一九八九年那場政治風波以來最嚴重的一次事件。我們必須認真對待,深入研究,採取有力對策。」江把法輪功依法和平上訪和「六四」相提並論,就是直接表明要進行全國範圍的武力鎮壓了。在這個講話中江澤民個人決定在中央將成立一個專門處理法輪功問題的領導小組,由李嵐清任組長,丁關根、羅幹任副組長,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統一解決法輪功問題的具體步驟、方法和措施。要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密切配合。江還個人決定於六月十日成立了「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即「610」辦公室。

上述這一切都是江澤民個人的決定,中共高層已默認。

(二)中共政法委具體運作

江澤民下令鎮壓法輪功之後,前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幹、現任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周永康都成了打壓法輪功的總指揮。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黨委中都設置政法委員會,政法委是同級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部門,是中共控制公、檢、法、司、國安工作的最高機構。它是凌駕在法律之上的特權機構。在重要和特殊個案,特別是對涉及法輪功的案件中,也是在背後最高最後的「法官」。因為各級黨委或政法委在幕後操控,在司法程序外干預案件,而且不會留下任何痕跡。

政法委是迫害法輪功的主要指揮系統,實施制度性和系統性迫害,直接發佈文件或召集會議佈置迫害行動。

二零零九年中共政法委又發出秘密文件,要求法院「絕對不能出現無罪判決」。這再一次暴露中共以內部文件代替法律,繼續對法輪功進行迫害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中共處理法輪功問題的領導小組及其「610」辦公室根本不講法律

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江澤民個人決定中共中央成立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三天後,這個領導小組又成立了下設的一個辦公室,因成立的時間是六月十日,所以又稱「610」辦公室。地方上一般由黨委分管政法的副書記或政法委書記擔任這個領導小組的組長,一名政法委副書記擔任「610」辦公室主任,由國保大隊長擔任副主任。

「610」辦公室是一個類似德國納粹蓋世太保的組織,遍佈中國大陸各省、市、區黨委、政府和各個系統。它是凌駕於公、檢、法、司之上完全不受任何法律約束的非法組織,它只對江羅集團和中共負責。迫害十二年來,一切迫害法輪功的具體策劃、部署,包括栽贓、陷害、天安門自焚和對所有案件的處理,如抄家、罰款、拘禁、綁架、勞教、定罪,均由這個領導小組和「610」決定而不留任何痕跡。表面上是公安、檢察院、法院在辦案,而實際上是這個領導小組和「610」在背後控制,把判決都定好了,法院庭審只是走個形式,實質是「政治審判」。在領導小組和「610」的幕後操控下,所謂的司法程序中,充滿著非法行為,剝奪法輪功所有的合法權益。法院的院長和法官都表示,法輪功的案件自己作不了主,都是「610」說了算。

這個領導小組和「610」辦公室對法輪功學員根本不講任何法律,只按照江澤民「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死」的指令行事,可以任意使用酷刑,殘酷的、流氓式的迫害,可以任意害死而不受追究。現在僅舉幾例:

遼寧省撫順市清原縣51歲的大法弟子孫洪昌被「劈胯」的事例,可見一斑。二零零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孫洪昌被撫順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關勇等七、八個警察綁架到清原鎮派出所。當夜11時許,由關勇等六名惡警對孫進行折磨,先拳打腳踢一小時後,用電棍電擊其私處,然後用拳猛擊他小便處,最後用「劈胯」刑折磨他。即先把右腿扣在鐵床上固定住,用雙手劈孫左腿。受過此刑折磨的人,腿就被劈殘廢了,痛苦難以用語言表達。就是這樣殘酷,關勇還仍嫌不得力,他讓人去找來兩根木棍,買寬膠帶。用膠帶把木棍從上到下分別纏在孫的兩腿上,不讓腿打彎,再把右腿扣在床上,關勇用雙手劈孫的左腿過頭。每次長達1-2小時,疼得孫大叫著昏過去多次。派出所周圍的居民都聽到慘叫聲,一直折磨到凌晨五點鐘。三十日晚,再次對孫「劈胯」。(《明慧週報》第239期,2009年8月28日)

張付珍,三十八歲,山東省平度市現河公園職工。她於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去北京為法輪功鳴冤,後被綁架。知情人說,公安強行把她扒光衣服,剃光頭髮,折磨、侮辱她。成大字形綁在床上,爾後,惡警強行給她打了一種不知名的毒針,使她痛苦地發瘋,直到她在床上痛苦的掙扎著死去。整個過程「610」的大小官員都在場觀看。(《九評》之五)

常學霞,一個非常文靜的姑娘,在大連因不轉化被關在鐵籠子裡,獄警指使刑事犯毒打她,還將她扒得一絲不掛,掐乳頭,拔陰毛,還用刷子瘋狂地捅陰道。(《大紀元》2005年12月13日)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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