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移民

國家利益豁免:反覆申請及上訴虛耗時間金錢(1)

林筱筑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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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5月10日訊】美國職業移民國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類別雖然沒有規定同一案件在被拒絕後不能重新申請,但陳品瑞律師(Victoria Chen, J.D.)建議如果在申請案的質量沒有任何改變,或是申請人有獲得什麼新的成就及資格之前不需要重新送件。

雖然說每次遞交的申請案都是獨立審理,不受先前記錄影響,但因為案件的審理都是經審核官員依法規細心審理也都留有記錄,在法規沒有大變動,完全相同的申請案不太可能過個一兩年重新送件就獲得核准。

有些申請人在被拒絕之後,還會透過各種法律救濟方法上訴要求「重啟」(reopen)或「復議」(reconsider),在行政上訴辦事處作出決議後,也還可以針對此決定進行上訴要求重啟或復議,若再加上申請人一再重遞申請案一再上訴,就會讓整個案子異常的錯綜複雜,不僅申請人在整理資料回覆時容易發生錯誤,審核官員也需要花上更多時間審理,結果導致花費大量的時間跟金錢卻只獲得相同的結果:被拒絕。

陳律師舉例表示,如果申請人以相同的A案分三年進行三次申請(A1、A2、A3),每次被拒絕之後提出上訴兩次則變成6個案子(A1a、A1b、A2a、A2b、A3a、A3b),這樣就要繳交許多額外費用。

陳律師提供一個案例參考,該申請人希望成為技術工程師,而於2008年10月6日第一次申請國家利益豁免免除勞工證申請程序,2009年4月美國移民局第一次駁回。2010年4月再度上訴,2010年8月17日駁回上訴,往後又陸續提出申請案及上訴案,2010年9月14日申請人提出申請,2011年3月審核官員以相同案例拒絕,2011年4月又被行政上訴辦事處裁定駁回上訴。

審理國家利益豁免案時有兩個資格需要考量,第一、是否擁有碩博士高等學位,第二、該申請人免除工證申請程序是否符合美國國家利益。針對第一點,因為申請人是在2008年10月獲得大學學位,在此同時他提出國家利益豁免申請,因此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碩博士學位同等資格」。

以大學學歷來說,必須是在取得大學學位後加上5年的經歷才能算是「同等學歷」。在遞出申請案時是否已符合法規資格具有決定性的關鍵,在法律上不能以後來發生的事再繼續進行補件。

雖然其它的證明文件顯示在此學位之前,申請人在其它國家有3種專門學校(非大學)學位證書加種可視為3年的經歷,也提供了某國際教育機構對於碩士學位的認定聲明為「大學學位另外加上3年的學術課程可視為碩士同等學歷」,但表示應該以法規為准,而非以其它機構的標準代替。

另外,申請人也提交了2000年在英國擔任高級業務時的薪資證明高達41萬美金,希望以此證明其傑出能力,但行政上訴辦事處在上訴案中表示,由於沒有提出在英國同工作領域其它擔任高級業務這個職位的平均薪資作為比較基準,所以無法判斷是否為傑出能力。

此外,不能以高級業務的薪資就推斷申請人在進入美國擔任技術工程師會有傑出表現符合美國國家利益,這個部分無法由審核官員推斷,應由申請人負起舉證責任兩者間的關係。陳律師表示,一般人常會誤以為在A領域獲得高薪就依常理推斷會在B領域能有高薪或相同傑出成就,但忽略了兩個領域的關係,若兩者毫無關聯,則此推論在沒有實證之下缺乏邏輯性。@

資料來源:http://www.wegreened.com
Chen Immigration Law Associates, P.A.
law@wegreened.com

(責任編輯:林秀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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