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死者含冤受屈 目擊證人不敢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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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2年07月24日訊】本文是死者的父親委託我而寫。站著客觀事實的態度,並沒有過分誇大事實。我們的目的也只有一個,還原真相,給死者一個公道。

2012年6月19日傍晚時分,在距離廣東省信宜市北界鎮長坡路口50米的地方發生了一場令所有人痛心的車禍,一名剛高考完的學生梁超南騎著摩托車回家途中(以下統稱為梁)喪命在了一輛車牌號碼為R5801的攪拌車車輪之下,死者年滿20歲,有駕駛證,所駕駛的摩托車也有牌照。從事故拍攝的照片來看,當時大概情形如下,死者趴在攪拌車前輪前,旁邊跌倒的是死者的摩托車。而在攪拌車斜後方大約30米處跌倒了一輛無牌無證的輕便摩托車,該摩托車係一位70歲老人黎濟華所屬,故這位老人也牽涉在該事故中。

據死者父親梁壽華說道,肇事的攪拌車係信宜一家實力雄厚的混凝土公司所屬,事故發生後,阿sir迅速趕來現場處理,一個小時後就草草清理現場,並沒有馬上通知死者家屬到現場。他說肇事司機當晚錄完口供就放人了,並沒有進行拘留。對於是甚麼原因導致了這場事故,死者家屬當時也是一頭霧水。

在阿sir下達事故責任書之前,阿sir叫雙方先協商。死者父親說,在協商過程中,肇事方吳柏霖並不願意賠償,一口咬定自己正常作業,並沒有違反交通規則,是死者違規超車所導致的車禍。而據其他同學的家長向阿sir部門瞭解到,阿sir的說法也是因為死者違規超速與前面開輕便車的老人相碰跌倒在地再被後面趕來的攪拌車撞著而導致的死亡,攪拌車並沒有責任。跌倒的那位老人也一口咬定是死者碰倒了他。

也許是老天要還給我們一個真相,當大家開始相信是死者違規超速所導致的事故這個傳言之後,目擊證人出現了,推翻了死者因為違規超車的說法。

死者父親在一次偶然坐班車回家的過程中,聽到車上的售票員提起了這件事,於是死者父親假裝是過來人和該售票員搭話,終於把事情的來龍去脈問了出來。據售票員的口吻,當時的情景是——當時剛好是金坡小學學生放學的時間,按照慣例事發地點的路口是會用線拉起來以確保學生安全過馬路,兩個學生負責拉一條繩,兩位老師負責拉一條繩,死者當時已經把車停下來等待學生過馬路,後面的攪拌車硬硬撞了過來。而跌倒的那位老人是因為驚嚇而跌倒的,與事故無關。當時售票員的班車也正停在死者對面,目睹了發生的一切。但是售票員和該班車的司機對死者父親說:「整件事情的經過我可以提供給你,但是我們不能出來作證,我們經常在這些路段搭客,出來作證我怕會出甚麼事。」死者父親非常無奈,於是,死者父親幾經波折,找到了當時負責學生放學的老師。死者父親說道:「有位老師極力否認當時在場,但是最後她叫我去問一輛班車的售票員,說售票員下車看了一下,我就知道她當時是在場的,在我的苦苦哀求下她承認了她是在場,但是她卻說自己離得較遠沒看清楚,只聽見『彭』的一聲響,我還真懷疑她是在說謊。」事故原因有了另外一個版本,但是也使案情變得更加蹊蹺。

7月9日(此時離事故發生已經有20日),阿sir部門正式下達了事故認定書。認定書判定梁超南因為超車與前面輕便摩托車相碰跌倒在攪拌車前碾壓而死,故梁超南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肇事方吳柏霖負次要責任,黎濟華不負事故責任。在接到認定書當天,死者父親馬上去了茂名上級部門遞交了復議申請。

既然用證人說道死者並沒有與老人相碰,但老人為甚麼要說死者碰倒他呢?「聽別人說是那老人以為死者碰倒自己會有錢賠償,但後來知道沒錢賠償,現在想改口也改不了的!阿sir說是碰到腳踏,而那老人說碰到手板,口供根本對不上!領取認定書的時候我看他一眼他就把臉側到一邊去,不是心虛是甚麼!」死者父親異常激動地說:「人說生不留名,死也要清白!現在人是沒了,我只想給我兒子一個清白!過分嗎?!你看那些阿sir,事故發生後並沒有對駕駛員進行一些檢測,例如是否酒後駕駛。事故發生後並沒有立刻通知家屬,而且1個小時後就草草清理現場,他們的效率真的有那麼高嗎?撞死人了也不進行拘留!這符合規則嗎?而且我聽那個班車售票員說阿sir兩次上過她的車瞭解情況,她還是和往常一樣把情況如實告訴阿sir,他們為甚麼不採納?為甚麼還要這樣認定事故責任?我還真想不明白。」

據瞭解,現在死者家人基本成癱瘓狀態,死者母親傷心過度,死者的奶奶更是吃不下飯,平時還要靠點滴維持營養。一個孩子剛剛高考完還沒知道成績就沒了,一個年輕的生命就這樣夭折了,死因不明,還要受到冤枉,也的確令人感到心寒。

對於這個事故,我們有幾個疑點。

1. 阿sir當晚是否拘留了肇事方?如真的像死者父親所說的錄完口供就放人,那麼這樣做的理由又是甚麼?

2. 跌倒的那位老人是否真的是死者碰倒的?還是因驚嚇跌倒的?從現場照片來看,老人的摩托車離攪拌車後面近30距離,這樣撞法,為甚麼死者還沒被碾成肉醬?而老人也只是皮外傷這麼簡單?如果老人真的是因為驚嚇跌倒,那麼他指證死者碰到他的目的又是甚麼?是否有人在暗箱操作?

3. 肇事方是否真的如他所說正常行駛沒有違規超速?從照片的長長的剎車痕來看,你們覺得靠譜嗎?

4. 阿sir這樣認定事故責任的依據又是甚麼?而對目擊證人售票員的說法不進行採納的理由又是甚麼?

5. 從現場照片來看,阿sir比較兩輛摩托車,企圖還原兩車想碰時的情形,從兩車的傷痕來看,你們覺得這個說法勉強嗎?

6.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而阿sir在事故發生20天後才制定事故認定書,這個也符合規則嗎?

相信真相總有水落石出的一天,相信有關部門會給我們一個真相。

希望有熱心網友能幫忙頂起,讓更多網友看到。也希望能遇到相關證人能為死者家人提供更多證據。無論事情結果如何,我們也只是要求真相,還死者一個公道。

(責任編輯:鄭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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