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內蒙 遭遇不公 加投資方損失慘重

當事人指:內蒙法院製造冤案 案中有案 內蒙政法委包庇刑事案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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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3月12日訊】(大紀元記者朱宇明溫哥華報導)一樁白紙黑字、事實清楚的民事合同訴訟案,內蒙古兩級法院的判決卻有悖常識、法律,令加國投資方經濟上蒙受重大損失,300多萬美元的固定資產被非法侵佔。民事案背後還有刑事案件「案中案」,並涉及內蒙古政法委副書記。加方投資商力圖揭開黑幕一角,保護自己合法權益。

近日,家住素里的Grace Bao女士投書本報,講述了自己在中國大陸內蒙古自治區投資,合法權益遭受侵害,訴諸法律時,內蒙古兩級法院不顧事實,三次做出錯誤裁決,致使公司蒙受巨 大經濟損失的情況。Grace Bao指控內蒙高院、錫林郭勒盟中院徇私枉法,為權貴服務。

圖:寶克公司飼養的羊群(Grace Bao女士提供)

投資內蒙,成立寶克公司

Grace Bao告訴記者,自己早年投資320萬美元,在內蒙古錫林郭勒盟烏拉蓋牧場與當地合資成立了內蒙古寶克種畜有限公司(簡稱寶克公司),從事牛羊養殖和出口業務。寶克公司從加拿大進口了凱斯大型農牧機器,並在當地打機井、建房舍、建圍欄、蓋養棚,擁有固定資產2000多萬人民幣。寶克公司在烏拉蓋牧場有五個牧業點,佔地面積45平方公里(67500畝)。

100%有理的官司 寶克三次敗訴

2007年,寶克公司感到經營環境惡化,萌生退意,遂與一自然人程崗簽訂租賃協議,以300萬人民幣的價格將牧 場及設施轉租給程崗,租期十年。後又簽署《補充合同》、《補充協議》,最後約定到2008年8月30日前,程崗應將300萬人民幣的「草場使用費」交齊, 程崗可獲得牧場內的所有固定資產、基礎設施的所有權,如不能按時付款,視同程崗違約,程崗無條件退出烏拉蓋牧業分場,前期所付草場使用費及所有投入歸寶克 公司所有。結果到期後程崗仍有100萬人民幣未能支付。2009年1月11日,程崗給寶克公司寫下「承諾保證書」,保證於2009年4月28日之前,全部 償還所欠100萬元,如到期未按承諾償還,程崗願無條件退出已佔用的烏拉蓋牧業分場,前期所付草場使用費及所有投入歸寶克公司所有。結果程崗再次食言,到期仍無法給付100萬元欠款,並拒不交出所佔用的草場。
  
寶克公司歷經起訴、上訴,內蒙古錫林郭勒盟中級法院,內蒙古高院,先後三次審理,均駁回寶克公司「解除合同」的請求。高院在判詞中寫道:「鑒 於程崗已經支付了200萬元草場使用費,占草場使用費總額的三分之二,其違約行為尚未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致使合 同不能實現的程度……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Grace Bao氣憤的告訴記者:「這個案子,不管是按常理還是按法律,顯而易見都應該解除合同。寶克公司曾聘請多名國內律師和前法官討論此案,認為此案完全符合 《合同法》第93條之「約定解除合同」或94條第三項「遲延履行」解除合同,而內蒙法院卻視而不見,充耳不聞,別出心裁選用《合同法》第94條第一款第四 項,並加以曲解,給出所謂支付金額達到三分之二所以不能解約的說法,歪曲法律到了肆意妄為的程度!」
  
高院的判詞中還認定合同條款「對程崗不公」,Grace Bao說,「我們寶克公司傾其所有,程崗花300萬人民幣就可拿到2000萬的資產,還說我們對他不公,難道要我們賠上在加拿大的房產、資金才算對他公平?!」
  
記者打電話向內蒙古高院本案審判員徐雷求證法律出處,徐雷稱「我們沒有義務向媒體解釋」,記者試圖聯繫本案審判長吳學東、副審判長趙小琳,電話均處無人接聽狀態。
  
Grace Bao告訴記者,由於程崗拒不撤出草場,寶克公司無法經營,現在的牧場「草比人高,一片荒蕪」。僅僅打草收入一項損失,寶克公司每年達一百萬人民幣左右。而程崗所謂的「深遠黃牛改良有限公司」,根本就是個騙局,牧場沒見過其一頭牛。

案中案 內蒙古政法委包庇案犯,阻礙司法公正

Grace Bao告訴記者,案件背後還有案,被告程崗涉及與當地農業銀行內外勾結的騙貸大案。
  
經寶克公司了解,程崗打著「搞項目、帶領牧民致富」的旗號,編製假牧民花名冊,與當地農業銀行工作人員相互勾結,向農行騙取農牧業信貸資金1007萬人民幣巨款,錢騙到手後銀行行長和有關人員分得數百萬巨款,餘款歸程崗。程崗應當付給寶克公司的300萬草場使用費,卻因他本人在張家口買了個人房產、在支付200萬後無力承擔,並和銀行因分贓不均而發生內訌。東窗事發後,於2009年10月被逮捕,2011年,在其親友「官二哥」趙明海的活動下被取保候審。
  
Grace Bao說,趙明海是錫盟有名的「官二哥」。他的一個弟弟是內蒙古政法委副書記趙吉瑞,另一個是原內蒙高院執行庭庭長(現已退休)。根據大陸《刑法》規定, 騙貸5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可處刑期10年以上直至死緩。然而倚仗趙吉瑞的勢力,程崗騙貸一千餘萬之巨,「取保候審」已經兩年以上,至今逍遙法外(根據大陸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時間一般為半年,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
  
Grace Bao告訴記者,程崗在與寶克公司在高院打官司的時候,是在取保候審的狀態下進行的,而內蒙高院卻刻意隱瞞這一事實,審判人員欺騙寶克公司代表說「他的貸 款案子已經結了」,並強令雙方繼續履約。程崗身背刑事大案,卻不斷獲得包庇縱容,可見內蒙司法部門腐敗程度之深!
  
Grace Bao還披露趙吉瑞依仗政法委副書記的權勢,阻撓司法公正的事例。趙指使錫林郭勒盟中院院長韓赤銳(現已調走),在一審時以長官意志停止審委會討論,搞 「一票否決」,強行讓合議庭做出枉法判決。二審、終審也是走過場,維持原判,因為「上面」早就有了指示。他們的算盤是讓寶克公司敗訴,待程崗拿下寶克公司 的固定資產後,核銷1007萬的貸款壞賬,以包庇騙貸案件的疑犯程崗,以及農業銀行的相關責任人。農行內部人士透露,農行已經花錢買通政法委,撈出農行涉 案人員,想方設法侵佔寶克公司合法權益,以填補貪污腐敗造成的巨額損失。Grace Bao說,「他們腐敗造成的窟窿,憑甚麼要侵犯我們的合法權益來填補!」
  
Grace Bao說,她已經聯繫北素里國會議員Jasbir Sandhu,請求加拿大政府出面保護公民的合法經濟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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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中外合資企業內蒙古寶克種畜有限公司加拿大方股東代表Grace發給大紀元的控訴信:

內蒙古法院是「黑院」
–寶克公司加方代表控訴信

我們在中國內蒙古的投資遭受當地政府、法院不公正的對待。事情源於一起簡單的民事糾紛:2007年5月「寶克公司」與一自然人程崗簽定租賃協議、約定租金及付款期限,結果對方違約、且2次寫承諾保證書後拒不付清約定錢款!於是「寶克公司」訴至錫林郭勒盟中院要求依據中國《合同法》第93條《約定解除》條款及對方承諾書、保證書解除協議,按理說法院只需審核雙方協議作出公正裁判即可!不料法院自編杜撰法律條文、篡改國家法律、經一審、再審、終審,歷時3年多3次判我公司敗訴,使我們感到震驚和憤怒!當今中國到底是什麼社會?
  
據中方股東反饋:錫盟中院、內蒙古高院是有「底氣」的!他們有政府的公權力和地方黑惡勢力撐腰,有自治區政法委的「權力」為法律依據!「寶克公司」遭遇「官二哥」!
  
被告聘請其親友趙明海出庭辨護。此人不是律師,而且對法律一竅不通!但他2個弟弟可以把二級法院、承辦法官嚇死!一個是:內蒙古高級法院執行庭長,另一個叫趙吉瑞:(原錫林郭勒盟公安局長)現內蒙古自治區政法委副書記,手握法官升遷權、平頭百姓生殺權。此人長期以來是內蒙古地區「一霸」,區政法委的權力可領導當地公、檢、法,其權力足以操控人民法院審判!為此「官二哥」趙明海在審理時公開叫嚷:「案子到內蒙古高院、寶克公司永遠別想贏」!終審結果證明了「官二哥」的豪言!一起「寶克公司」有100%的理由,無千分之一過錯、萬分之一暇疵的民事案件卻被判敗訴的冤案,在中國共產黨18大之後、習近平高調6次反腐、反復強調「讓民眾在每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義」後誕生,突顯當今中國:「現官不如現管、中央不如地方」,政法委為非作歹、徇情枉法己習以為常!只要金錢拿到,什麼黨紀國法不屑一顧,照樣頂風作案!由此可見:內蒙古政法委副書記趙吉瑞的權力超過中共總書記習近平,且可以凌駕於國家法律之上!
  
現我們不服以下三點、並要求媒體曝光:
  
一、錫盟中院原院長韓赤銳:法律根本不懂、篡改國家法規、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下達一份傾向性意見的法律文書卻沒有文號?若是代表院長個人意見卻加蓋法院公章?(附該法律文書)
  
二、操控法院審理的幕後黑手:內蒙古自治區政法委副書記趙吉瑞、錫盟中院原院長韓赤銳、參與腐敗的內蒙古高院審判長吳學東、法官趙小林、徐雷,這些權貴如此膽大妄為、有法不依作出枉法裁判,其法律依據是什麼?在錫林郭勒盟我公司深知對方黑惡勢力強大,為此一忍再忍,但案件到了「高級法院」我們想總會維護國家法律尊嚴。不料內蒙古「高院」比中院更黑:
  1、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以事實不清為由發回重審,增加我公司的經濟損失和訴累。
  2、對錫盟中院篡改國家法律不予糾正反而認可!此案系100%符合《合同法》第93條「約定解除」卻選用《合同法》第94條第一款第四項?退一步說就依據94條第四項「法定解除」同樣可以依法解除!怎麼會判「繼續履約」?
  3、對被告敲詐「寶克公司」:由原租賃協議變更為寶克公司所有財產歸被告後自願寫下一份「還款保證書」、一份「承諾保證書」,內蒙高院卻無端指控我司:「內容對被告不公平」?這就意味著:寶克公司傾其所有還不公平?被告程崗違約合法!自己的承諾想耍賴還可以通過司法途徑,法院幫助違約方耍賴!因此我們在憤怒之余深感內蒙古高院之腐敗!
  
三、被告程崗詐騙銀行貸款1仟多萬,觸犯中國刑法第193條「貸款詐騙罪」,且屬特別嚴重、刑期10年以上!內蒙古錫林浩特檢察院立案後將程崗關押1年半後在內蒙古政法委副書記趙吉瑞的指示下得以「取保侯審」、至今2年過去了,此案不了了之,逃避了法律制裁。由此可見「官二哥」在內蒙古的黑惡勢力已達到一手遮天地步!
  
最後我懇請新聞界主持公道、伸張正義的媒體、報刊對善良的平民伸出援助之手!對中國的司法腐敗予以嚴厲的抨擊!
  
控訴人:Grace.加拿大公民證號:B0486210◇

(責任編輯:何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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