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公佈「公益事業投資移民制」細節

洪梅韓國首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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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3年06月11日訊】(大紀元記者洪梅韓國首爾報導)韓國政府近日公佈了最新的投資移民政策細節,針對自5月27日起實施的「公益事業投資移民制」,做出了更為詳細的解釋。

所謂的「公益事業投資移民制」,指在韓國法務部指定的公共基金或開發事業投資5億韓元(約280萬人民幣)以上(55歲以上者投資金額3億韓元以上即可,但需在韓國國內外持有3億韓元以上財產),投資的同時可獲得經濟活動自由的居住(F-2)資格,投資5年以上可取得永住權。

6月10日,韓國法務部公佈了包括上述內容的細節。該制度詳細公佈了法務部指定的公益事業投資商品類型和投資程序。另外,同時投資公益事業和房地產時,法務部審查外國人的居住權和永駐權簽證時將二者綜合計算。

公益事業投資類型分為兩類,「本金保障型」和「或遭損失型」。「本金保障型」即投資韓國政府全額出資設立的「韓國政策金融公司」所運營的基金。「本金保障型」的特點為可全額保障投資金額,但沒有額外收入,是安全性很高的商品。

「或遭損失型」指投資由法務部長官指定的開發地區。該類型的特點是可能獲利,也可能遭受損失。法務部方面提醒這類投資移民者,在投資之前必通過開發事業者充分地瞭解投資條件以後再決定投資。

「或遭損失型」的投資地區包括六處。一是全羅南道泰安的觀光休閒型企業城市開發事業,實行時間截止到2014年;二是全羅南道靈巖、海南的觀光休閒型企業城市開發事業,實行時間截止到2020年;三是慶北榮州的韓國文化主題公園營造事業,實行時間截止到2015年;四是慶北安東的韓國文化主題公園營造事業,實行時間截止到2015年;五是慶北安東的世界儒教文化公園營造事業,實行時間截止到2016年;六是慶北榮州、鱧泉的國立百頭大幹自然療法園區營造事業。

同時投資公益事業和房地產時,法務部審查外國人的居住權(F-2)和永駐權(F-5)簽證時將二者綜合計算。比如,既投資公益事業又投資房地產,如果投資總金額超過單純房地產投資移民標準金額以上,可取得居住(F-2)資格。並且投資房地產時間和投資公益事業的投資時間合計為5年以上者,可取得永住(F-5)資格。

如果準備投資標準金額為5億韓元的房地產者,簽約後繳納了定金2億韓元。而在房地產登記之前,在韓國政策金融公司的基金上或法務部指定地區開發事業項目上投資3億韓元以上,可取得居住(F-2)資格。

再比如,投資房地產者購買渡假村3年後再出售,把同等金額投資於公益事業2年以上,總時間為5年,可取得永住(F-5)資格。

想要投資移民的外國人,可以通過短期簽證或濟州島免簽證入境韓國。

(責任編輯:趙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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