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法庭判例与行政裁决】

玩「失蹤」 二十年三次開案被拒

法官:政治庇護官司不能無限期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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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4年06月04日訊】(紐約編譯報導)當事人X-S-W的政治庇護被否,原因很簡單:他沒有上庭;他申請開案也被否,原因也很簡單:他在被拒3年以後才申請開案。看完X-S-W的案件,不禁讓人問:他三次音信全無,最長一次間隔9年之久,到底在幹甚麼?

華人X-S-W在1993年偷渡入境,1994年11月28日提交政治庇護申請,在移民局安排的上庭時間(1995年8月16日),當事人沒有出庭,法官缺席開出遞解令。在超過3年的時間裏, 案件毫無音信,直到1998年11月12日,當事人提出重開案件的申請。X-S-W承認自己知道上庭時間,沒有來的原因是移民顧問「建議自己將案件移到紐 約」。他同時表示自己沒有接到遞解令,因為遞解令寄到了自己在波士頓的舊地址,但他承認自己在1996年1月已經知道了案件的情況,因為移民顧問告訴他 「案件已經取消,沒有甚麼辦法可以繼續」。

移民法官認為,X-S-W申請重開的時間已經遠遠超過缺席遞解令申請重開的180天期限,所以拒絕了X-S-W的重開申請,移民上訴局也同意 了移民法官的看法。

在移民法官裁定9年之後,當事人再向移民上訴局提出開案請求,原因是中國國家情況發生了變化,而且請求基於「沒有獲得合理的法律援助」 給予救濟。移民上訴局拒絕了X-S-W的開案申請,X-S-W遂向聯邦第一巡迴法庭提起上訴,第一巡迴法庭同意了移民上訴局的結論。

2013年2月27日,在又過了3年多以後,X-S-W第三次提出開案申請,原因是:1)當事人沒有收到遞解令。2)提出重開的期限沒有過,因為沒有收到遞解令。3)他希望得到公平對待。移民上訴局認為,當事人提出的原因不能作為超過180天申請開案的理由,並拒絕了重開申請。聯邦第一巡迴法庭同意了移民上訴局的結論,拒絕了當事人的上訴。

聯邦第一巡迴法庭法官希爾亞(Selya)在法庭意見中指出:「基於最樸素的哲學,希望鑄就永恆,但是在訴訟領域,在沒有法律和事實的支持下追求永恆是不被允許的,這就是本案最大的教訓。」

案件名:X-S-W訴美國司法部長霍德(X-S-W v. Eric H. Holder)
案件編號:No. 13-1767,聯邦第一巡迴法庭2014年4月30日公佈 。

(責任編輯:艾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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