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一周法庭判例与行政裁决】

回答問題老停頓 不可信 華人基督教申請政庇被拒

人氣: 122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2014年03月21日訊】(紐約編譯報導)華人黃玲申請政治庇護被拒,移民法官從她的行為判斷她不可信,而且提供的證據不足。案件經過與裁決都非常簡單,但足以見得:1)誠信對於政治庇護的重要性。2)移民法官會關注申請人的一言一行,並從中判斷申請人是否可信,這是決定性的判斷。

黃玲(LING HUANG,音譯)2006年5月11日持學生簽證來美,並在2007年4月12日申請政治庇護。在2008年1月10日的聽證會上,黃表示自己在中國參加了基督教家庭教會,因此被抓並被帶到警察局,在那裏被一個女警察打,然後被送到牢房並被強制做手工活。3天以後,黃的家人花8千5百元人民幣保釋了她。黃提供了保釋金的收據,官方說她的罪名是「妨礙公共秩序管理」,但上面沒有提到黃參加家庭教會。作為釋放的條件,黃簽了保證書,保證自己不再參加基督教會的活動,她從此以後沒有再參加地下教會的活動,但仍然堅持祈禱。事件發生以後,在海外留學中介的幫助下,黃申請了學生簽證來美國,她在學校學習了6個月,但因為沒有錢付學費停止了學習。黃稱自己來美國以後繼續參加基督教的活動,並在2007年4月8日受洗。

在2008年1月10日的聽證會上,移民法官從黃的行為判斷黃玲的證詞不可信:1)黃在回答問題時不斷停住,「好像是在評估自己的回答會對移民官產生甚麼樣的影響」。而且黃的證詞「極端膚淺」,很有可能是「背下來的」。2)移民法官認為黃的證詞缺乏說服力,無法被相應的證據所佐證。雖然黃提供的收據可以一定程度上證明,但整體上她無法證明自己符合申請政治庇護的條件。因為移民法官認為黃的證詞不可信,所以拒絕了她的政治庇護申請。黃向移民上訴局上訴被拒以後,於2009年9月3日向第九巡迴法庭提交上訴。

第九巡迴法庭指出,黃的申請是在2005年《真實身份法案》通過以後提交的,根據《真實身份法案》,不能假定申請人一定是可信的,法律授權移民法官根據「整體的情況」和「相關的事實」來判斷申請人是否可信。根據法律,移民法官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行為、坦誠和反應」來判斷申請人是否可信。

在上訴中,黃指出移民法官根據她的行為做出負面的判斷是錯誤的,因為移民法官對行為的判斷過於籠統,沒有考慮到所有非語言動作的方方面面。第九巡迴法庭對此予以否認,第九巡迴法庭認為,移民法官「仔細觀察了黃在作證時的行為」。第九巡迴法庭舉了一個例子,當移民法官問黃玲是否有洗禮證書時,她沒有作任何回答,當移民法官重複這一問題時,黃才回答說如果需要的話她可以獲得證書,但她提供的照片已經足夠了(不需要證書)。在移民法官的記錄中,第九巡迴法庭還提到多處黃玲沒有作答的地方。

第九巡迴法庭認為,移民法官基於黃的這些反應,做出「不可信」的結論是合理的,所以拒絕了黃的上訴。

案件名:黃玲訴美國司法部長霍德(LING HUANG v. Eric H. Holder, Jr., Attorney General)
案件編號:No. 09-72837,美國聯邦第九巡迴法庭2014年3月12日公佈

(責任編輯:艾倫)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