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丹:對納粹「零件」的審判昭示了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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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7月26日訊】最近,一篇有關納粹共犯遭到審判的網文可謂是重磅出擊,將幾十年來清算納粹分子的典型案例細緻而清晰的展現在世人面前,給讀者們帶來了不小的震撼。之所以稱為「典型」,是因為這些案例無關乎一直以來備受關注的、已遭到審判的納粹軍政首腦,而是與眾多在納粹集中營中擔任一般職務的「服從者」有關;之所以感到無比震撼,則更是由於他們最終獲得的審判結果並沒有因為他們只是「服從者」而與主謀有所不同。

從1947年,波蘭對第一撥奧斯維辛集中營的管理人員展開審判時起,那些自以為「只是在單純的執行命令、無需為罪行負責」以及只被視為納粹這部殺人機器上的「零件」的「服從者」便開始在接受司法審判的過程中被正式認定,他們將無一例外的為自己的罪行負上法律責任。而此次審判的結果是,從負責人、守衛到司機的40名被告中,「有39名被判有罪,其中21人被判死刑、並立即執行」。而唯一被判無罪的是一名醫生,理由是他拒絕執行上級指派的將一些符合「要求」的人送入毒氣室處死的任務。由此可見,按照當時的司法標準,不拒絕便是服從;是凡對屠殺者服從的、為其工作的,無論雙手是否沾染鮮血,無論直接或間接,都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對納粹「服從者」的這番界定及審判,相信大多數國家或民族都會表示認同。因此,繼波蘭審判之後,德國自己也緊隨大勢所趨,開始對以往疏於清算的奧斯維辛集中營管理人員進行審判。1963年,法蘭克福審判主要針對的是集中營裡負責看管犯人、進行甄別與訊問的22名中、下層軍官。當所有被告都辯稱自己「只是服從上級命令」時,法庭不但對此說法並不採納,還根據德國刑法第211條中有關謀殺罪名的規定做出如下判決:11人被判處謀殺、其中6人被判終身監禁,另外11人被判為「謀殺共犯」、入獄時間不等。

對於此次判決的結果,法庭給出的理由是:如果被告是出於服從上級命令而殺人,或者即便沒有殺人,但因為服從了上級的命令,參與了集中營日常管理工作,就必須承擔「謀殺共犯」的罪名。也就是說,雖然殺人不是他們自己的主觀意願,但他們的行為已促成了無辜的人被屠殺的結果,因此,儘管稱不上「同謀」,但足以被視為「共犯」。

值得一提的是,法蘭克福審判的疏而不漏不僅體現於此,而且還對那些施以酷刑者明確給出了司法上的界定。即使他們進行審訊、拷問的意願並非來自上級的命令,但如果在此過程中,因主動使用酷刑而將人折磨致死,那麼這些「並非服從上級者」仍被以「謀殺罪」論處。而實際的判決也都是不偏不倚、全然照此執行。道理很簡單,是否聽命於他人、是否知曉酷刑的輕重會造成怎樣的後果,這些其實都不重要。根本在於,只要殺了人,就必須承擔罪責。古人云「殺人償命」的份量大抵就在於此。

從上述這些無論職位高低、所扮演的角色重要與否、無論是否出於主觀意願、故意為之,都會以殺人犯的罪名遭到刑囚或處決的真實案例中,我們已然清醒的認識到,參與納粹的每一位成員都必須為自己對無辜者實施迫害的行為付出巨大的代價。不管是「殺人償命」、「天網恢恢」,還是「善惡有報」,真理在世間的盡顯從來不爭早晚。

然而,不知這樣的真理,能讓多少工作在中共的「集中營」——勞教所、黑監獄、精神病院的管理人員深諳於心?若一一對應,也將無一例外的發現,那些對各種酷刑用起來得心應手的管教、獄警,那些專門負責打毒針、灌迷藥的所謂「大夫」,那些不管門內發生著怎樣的罪惡、只在門外站崗的看守,以及每一個主動或被動的為下令迫害的主謀、上級賣命的司機、志願者、監聽、監視、跟蹤者,甚至那些將某些醫院變身為實施「活摘」罪行的「集中營」的管理者和醫生,都將不可迴避、難以倖免的接受法律的制裁。

放眼過去,我們已看到紐倫堡的大審判不是夢幻,法蘭克福的大審判也非虛擬或假設,那麼,在不久的將來,針對所有聽命於中共而參與了迫害異見人士以及法輪功信仰人士等無辜含冤者的中國「新納粹」們所進行的、足以震驚世界的審判,也一定會如期而至。

此時此刻,當這一將要發生的審判還未到來之前,最有先見之明的做法,或許應參照在上述波蘭的審判中唯一被判無罪的那位醫生曾做出的選擇,那便是對一切與「謀殺」無異的命令明確的表示拒絕。因為只有遠離邪惡、對犯罪說「不」,才能為自己贏得最後的一線生機。

責任編輯:高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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