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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劭文律師專欄】

要保護資產,就不該亂省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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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9月21日訊】如果你要成立一個不可撤銷的信託(irrevocable trusts),你本人就不會是信託的管理人(Trustee)。這是因為不可撤銷信託通常有保護資產的功能:可能是讓你的資產不被計算在遺產中,來為繼承人降低將來的遺產稅;可能是保護您的資產,不因您使用白卡而將來被政府追討,或是可以避開某些債主等等。

成立信託來保護資產,您必須在某程度上放棄對資產的控制權,包括將產權移轉給信託,讓第三人來擔任管理資產的人(您還是有權力可以間接監控管理人)。

信託成立人的子女可以是管理人,而針對某些信託,成立人應避免挑選自己的配偶來當管理人,因為這樣比較容易被認定您對信託資產的掌控度太高,給國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s, IRS)大好機會否定您的資產保護信託,一旦被否定成功,您一切的努力和花費也就付諸流水。

一位高資產的太太向我諮詢,她說她和丈夫十多年前成立了可以降低遺產稅的不可撤銷信託,而她是這個信託的管理人。聽她描述的這種信託,我向她表示她應該不會是管理人。這位精明的太太很難相信我的判斷,於是聯繫了當初幫她成立信託的老律師。

和老律師確認後,這位太太才知道自己確實不是信託的管理人。她無奈自嘲說,原來多年來,她都在亂搞這個信託,信託的對外交易,都是她這個「非管理人」代表信託簽名。如今她知道,將來國稅局可以輕易否定掉整個信託,且這錯誤是沒有補救的餘地可言。

為什麼這位太太會放著身邊專業的律師不用,白白錯失學習合法操作信託的機會呢?太太坦言,因為律師計時收費,而她為了省錢,所以問問題時,總是刻意簡短抽像,很快就掛電話。確實,不少人以為這樣可以占律師的便宜,殊不知,如果你給律師很少的資訊,那麼律師可以提供的專業意見自然無法有實質幫助。我們都該警惕,別貪小便宜,最終落得聰明反被聰明誤。(本文修訂初刊於2013年5月的專欄文章)

◆ 筆者王劭文出生於台灣台北,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及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畢業,並獲領紐約大學華格納公共服務研究所最高等獎學金,主攻美國醫保政策。領有紐約州律師執照,從事耆老保健及資產規劃服務,聯絡請洽718-844-8560。

責任編輯:孫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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