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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光廢水案 二審逆轉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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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15年09月29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怡欣台灣高雄報導)日月光K7廠偷排重金屬廢水,致後勁溪汙染事件,去年一審遭判處新台幣300萬元罰金,並起訴廠務處長蘇炳碩等4人有罪緩刑,沒想到案情如今出現大逆轉,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尚有合理性懷疑存在,二審改判全數無罪,並撤銷日月光罰金,全案仍可上訴。是否上訴?高雄地檢署表示,等收到判決書後再研議。

二審宣判無罪,高雄高分院合議庭以日月光所排廢水是處理過且經管線排放,認定非事業廢棄物,因此,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之;而應屬《水汙染防治法》範疇,但102年案發時《水汙法》對此並無對應罰則(104年2月4日才修法完成),因無法溯及既往,本案改用《廢棄物清理法》起訴,獲判無罪。

合議庭表示,案發當時是委託漢華水處理工程人員,發生疏失才發生鹽酸溢流進入K7廠廢水處理系統,事發後K7廠馬上處理,當晚檢測值已符合放流標準,並非任意棄置、惡意排放廢水。而該事件發生前10年內稽查日月光都無發生廢水排放超標情事,由於上游還有2~3家電鍍酸洗工廠,無法認定就是K7廠所致。

檢方所提底泥及魚體採樣數僅為單一,無法對照前後,不能涵括後勁溪其他流域,合議庭認定無更多資料可證明鹽酸溢流事件並非單一事件,無法認定達危及環境生態程度,因此,不適用《刑法》「流放毒物罪」中的公共危險罪。

高雄市副市長陳金德受訪表示,沒有刑責不代表沒有責任,他期盼企業都應守法,負社會責任,應改正前非,對地方發展做出貢獻。陳金德說,市府2013年以「不當利得」罰日月光1億元,司法尚在審理中,今年初《水汙法》也已修法,提升刑責與裁罰,杜絕類似案件再發生。

對於二審改判全數無罪,日月光則回應,尊重司法判決,感謝法院還公司和員工清白,以後會更加努力於公司治理,及持續對台灣這塊土地付出。

地球公民基金會對判決表達不滿,認為台灣執法偏向財團,高市府僅送單一魚體,法官無從比對,突顯市府執法過程輕率,故基金會呼籲,應加速建立「汙染指紋庫」,並即時公開「汙染監測資訊」。地球公民基金會主任蔡卉荀說,後勁溪下游有1,390公頃農田與近海漁業,呼籲中央及地方政府進行後勁溪汙染減量,輔導汙染產業轉型。◇

日月光廢水案起訴事件簿
102年10月 高雄市環保局稽查人員巡查後勁溪,發現排放異常水質,追查是日月光K7廠所排廢水。其廢水酸度過高並含有重金屬鎳、銅等,高雄市後勁溪沿岸有灌溉的農業用引水,恐汙染農業用水。
103年10月 高雄地方法院依《廢棄物清理法》「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判日月光K7廠廠務處長蘇炳碩等4人,處1年4個月~1年10個月不等徒刑,工程師何登陽無罪,法人日月光公司判罰300萬元。
104年9月1日 辯論終結,所有被告均不認罪,律師團主張其排放為處理過的廢水,應適用刑責較輕的《水汙法》,檢方則認為應適用《廢棄物清理法》及《刑法》流放毒物罪,並指判決太輕,請求二審加重量刑,庭訊後定昨(29日)二審宣判。
104年9月29日 二審宣判無罪,高分院表示,尚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對4名被告做出無罪判決,日月光免罰300萬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記者李怡欣/製表

責任編輯: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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