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美國公民權的獨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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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10月22日訊】(英文大紀元專欄作家Dennis Hale和Marc Landy撰文/信宇編譯)近段時間以來,圍繞公民權概念的討論不由得令人想到權利概念:我們擁有權利,因為我們作為公民生活在一個保護公民權利的國家。這個想法的理論支撐是《美國獨立宣言》,宣言宣布:所有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我們所有人某些「天賦」權利。

然而,《美國憲法》呈現了另一個視角,開宗明義宣稱:我們,美利堅合眾國人民,為了組織一個更完善的聯邦,特制定和確立這部特殊的憲法。一份文件宣告了一個「觀點」:所有人都擁有平等的權利,而這也是林肯總統的名言。而另一份文件則確立了一個事實:「我們人民」將以這種特殊的方式接受國家治理,而不是其它方式。因此,所有公民均須分擔這個責任,從而令公民權擁有雙重身分:不僅是權利的保障,而且是一種義務,需要履行一系列職責。

公民權作為一種義務,或作為一種職責,與這個「權利至上」的時代似乎顯得有點格格不入。然而,我們所有人能夠行使我們的公民權利,只是因為我們生活在一個以民眾授權為基礎的政府之下。我們以許多不同方式表達我們的授權,比如交稅、遵守法律等等。然而,加拿大、法國或其它許多自由國家的公民也可以這麼說。那麼,是哪些因素令美國公民權與眾不同呢?

美國國會大廈。(Samira Bouaou/大紀元)

第一個區別是聯邦制。我們不僅是美國的公民,同時也是我們所居住州的公民。每個美國公民都要遵守三套法律,並選舉三套「首長」,即總統、州長和市長。聯邦法律、州法律和市法律都具有強制性,均擁有各自的管轄領域;而且通常而言,相比於聯邦法律,州級法律和市級法律對於公民的保護和管治更加直接。您居住所在的州和/或城鎮可以沒收倒塌的房子,收留遭到家庭虐待的孩子,扣留具有多次醉酒駕駛記錄司機的車輛,甚至捕殺變得暴力和無法控制的狗隻等等。而聯邦政府不能做上述任何事情。

公民權往往在地方一級最為健全,這是美國公民權的另一個特點。在全國範圍內,民眾有機會在各級陪審團中任職,也可能擔任居住地城鎮議政會成員,或在地方規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學校和圖書館委員會以及其它許多機構任職。通過這些多種渠道,公民有機會近距離地深入學習了解國家治理。民眾首先就會認識到國家治理工作的不易。例如,為城鎮尋址建立新的垃圾處理站,就涉及方方面面,絕非易事。同樣耗神費時的事項還有確定教師薪資、編外消防員聘用數量,有限的預算資金是用於建造圖書館樓還是教學樓,等等。通過這種學習,公民可以進一步了解他們選出的議員和行政人員的工作和決策流程。各級眾議院和參議院議員,甚至還有總統,他們在服務選民的工作職責方面,只有規模和領域的不同,在本質和類型上是一樣的。

我們做出這些分析是為了強調一個重要的事實:美國公民需要履行很多工作職責,然而地方公民身分首先強健了我們的「公民肌肉」,然後在選舉議員和行政人員時發揮了作用。

相比之下,大多數其它民主國家的公民承擔一個更簡單的任務。他們的政府主要是全國性的,而不屬於聯邦制;即使地方政府有重要的職責,他們也受到國家中央政府的謹慎限制和監督。

以法國為例,整個國家的教育政策是由中央政府制定的;日本亦是如此。在英國,全國範圍的「國立學校」(美國人稱之為公立學校)均由位於倫敦的教育部負責管理。在過去的幾十年裡,至少在歐洲範圍內,已經興起了一些權力下放的政治運動,將民主決策平移至更接近民眾的層次。英國脫歐就是這個運動的最重要模版,當然還有其它例子。英國的蘇格蘭人和西班牙的加泰羅尼亞人謀求更多的地方自治,甚至是國家獨立。但這些個例都是游離於現代國家一般規則之外,因為現代國家將民主等同於接受全國大多數人選擇的中央政府統治。

美國之所以存在一系列複雜的公民責任,正是因為制憲會議拒絕了中央集權統治,而選擇了權力分工。聯邦制意味著美國公民不僅要履行政治責任,還要持續保持相互衝突的忠誠度。這些相互衝突的忠誠度幾乎摧毀了聯邦,但內戰只是最極端的例子,這是憲法設計的一個永久特徵。我們不僅是一個國家,即美國,同時又是一個聯盟,即美利堅合眾國。此外,我們生活在特定的城鎮,而這些城鎮擁有自己相對獨立的民選政府。美國公民身分具有複雜性,部分原因就是公民要理清這些不同的忠誠帶來的不同義務。美國公民權需要具備甄別區分的藝術。

美國憲法開篇序言的正面特寫。(Tribune Content Agency)

第二個區別是,美國憲法建立了一個不屬於嚴格意義上民主的政治秩序。總統不是經由全國多數選舉產生,而是由各州的多數選舉產生的;自2000年以來已有兩次總統大選證明了這一點,此舉意味著總統可能經由全國範圍內的相對少數選票選出。阿拉斯加和加利福尼亞在參議院的席位數量相等,儘管後者的人口要多得多。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是終身任命的,可以基於該法違憲從而否決國會兩院多數通過的法律。在某些議題上,憲法要求立法機構獲得超級多數方能通過,如職位任命、條約簽署、憲法修正案通過和推翻總統否決等。最後,立法機構本身也採用了限制多數制的規則,最明顯的例子就是,參議院違背多數制原則的冗長辯論(filibuster)。而且,在這個全民公投時代,我們不要忘記,無論議題多麼重要,在美國不可能就任何議題進行全國性公投。

(譯註:冗長辯論(filibuster),香港譯為「拉布」,台灣譯為「費力把事拖」,是指選舉中居於劣勢的一小部分代表,因無力否決特定法案,或為達到特定政治目的,在取得發言權後發表馬拉松式冗長演說,以達到癱瘓議事、阻撓投票,逼使人數占優的一方做出讓步的議事策略。)

人們經常指出,美國是一個共和國,而不是一個民主國家。這個古老的區別意味著,除了可以享受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機會外,公民的基本任務是選舉產生政府管理人員。這種選舉不僅需要投票給那些承諾滿足選民當前需求的候選人,還需要選擇那些將在憲法框架規定範圍內開展治理工作的候選人。憲法建立了一個權力受限的政府;同樣,公民提出的訴求也必須是受限的。換而言之,公民需要依照憲法進行思考決策。例如,他們需要避免習慣性地認為總統可以天馬行空為所欲為,各州必須協調統一步調一致,聯邦政府可以無所不能解決所有問題等。

這種觀點與現代公民身分討論中的規範背道而馳:公民的主要任務是成為一個更有效的要求者。在許多關於公民身分的現代文獻中,「作為需求者的公民」是一個熱門詞;而在這些文獻中,政治參與只是「提出訴求」的同義詞。從這個角度來看,成為一個更有效的公民只需要打磨提出訴求的藝術,如抗議、請願等等。當然,憲法保護公民表達訴求的權利,集會權、言論權和請願權等對於美國人的自由觀至關重要。公民身分確實與行動息息相關。然而,思考應該先於行動;因此,公民的一項義務就是清楚地、仔細地思考自己提出訴求的結果。簡而言之,公民需要謹慎行事。

第三個區別涉及一個頗具爭議的思想——民族主義,它被指責為20世紀各種災難性戰爭的導火索。民族主義怎麼可能是一件好事呢?自從20世紀各種戰爭以來,全球迎來了一場從民族主義到世界性國際主義的宏觀運動。有時,這種運動以制度的形式出現,其中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歐盟的橫空出世;有時則藉助於更微妙的形式,如不願意使用「外國人」(foreigner)或「外族人士」(alien)一詞來指稱來自另一個國家的人。

然而,縱觀全球,鐵一般的事實是,民主超越國家範疇之外是不可能的。小國被大國吞併,歐洲民主的夢想看起來越來越不可能實現了。波蘭人不希望接受非波蘭人的統治。法國人不想臣服於那些不具備法蘭西獨特民族文化的人。當忠誠度延伸得過長時,它就會崩裂,這就是歐盟目前陷入困境的深層次原因。為了提高人們相互信任的程度,他們有必要分享一些比「共同人性」更特殊的東西。這就說明了為什麼國家是民主的必要家園。「後國家民主」(Post-national democracy)是一個自相矛盾的說法。

美國不僅是一個國家,也是一個憲法秩序,因此不可避免地需要考量國家利益。也就是說,必須基於國家利益權衡利弊。趨利避害,因勢利導,是愛國行為的應有之義。公民身分具有一項審慎品質,即有利於國家的事情最終也會有利於個人。然而美國的愛國主義不僅是審慎的,也是基於信念的。正如英國著名作家和神學家吉爾伯特‧基思‧切斯特頓(Gilbert Keith Chesterton,1874-1936)所指出的,「美國是世界上唯一一個建立在信念之上的國家。」他還認為,這個信念存在於《美國獨立宣言》中,該宣言宣稱人人生而平等,有權享受天賦人權。這使得美國不同於世界上其它國家,其它大多數國家都是基於血緣和民族文化,而不是基於信念。在大多數情況下,西班牙人、波蘭人或德國人,區別於其它國家人士的,不是一套思想,而是一門語言、一種歷史和一種文化。當一個波蘭人說「我愛波蘭」,和一個美國人說「我愛美國」,兩種情形其實表達了不同的意境。美國人對愛國的表達將熱愛國家和熱愛信念交織在一起,正如美國《效忠宣誓詞》(the Pledge of Allegiance)中所說的那樣,「人人享有自由和正義」。這種對國家的熱愛與對理念的忠誠融為一體,構成了美國式的愛國主義。

讀者諸君可能會說,上述關於美國式愛國主義的一切已經與我們當前所處的時局漸行漸遠,當今社會充斥著背離憲法的狂熱舉動,如強塞最高法院、廢除選舉團制、削弱聯邦制、廢除冗長辯論制、選舉規則全國統一化等。

長久以來,相當多美國人早已對當前憲法對多數制原則的諸多限制心存不滿了。民眾對憲法的抱怨歷史悠久,且呈階段性爆發,在20世紀初的進步時代(the Progressive Era)、20世紀二三十年代的大蕭條時期(the Great Depression)以及20世紀60年代均引發了全國範圍的抗議活動。越是變革的時代越要求普通公民具備非凡的洞察和甄別能力。每當國家面臨許多嚴重問題時,便會有許多政治力量敦促立即採取激進的解決方案。這種情況下,公民的職責就是抑制這些衝動,鼓勵審慎的法律審議以維護憲法秩序。這種審議要求的不僅僅是簡單多數制或全民公投制。當初起草憲法的開國先賢們深知,為了實現任何持久性目標,需要構建比簡單大多數制更精細更複雜的制度框架。但這個規則只是一個障礙,而不是一個壁壘。隨著時間的推移,只要具備足夠耐心,超級多數制是持久的,其成就也是長久的。相比之下,簡單多數制會被輕易推翻,其成就也許只能持續到下一次選舉。因此,如同上文提到的甄別力,耐心亦是美國公民必須具備的重要素質。

最後一點:美國憲法給公民施加了一種辯論模式。在大多數國家,政治爭論取決於公民的訴求;而在美國,公民的訴求必須首先通過憲法標準進行過濾。僅僅提出訴求是不夠的,還必須論證這些訴求也是符合憲法門檻的。與大多數自由國家相比,美國看上去更像律師,至少過去是如此。儘管這談不上是什麼好事,但至少這有助於令對政府職能滿懷期待的公民認識到,美國政府職能是受到限制的,因此美國公民的訴求也是受到限制的。未能認識到這一點,或許是目前整個國家面臨的最嚴重危險。

刊自RealClearWire

作者簡介:

丹尼斯‧黑爾(Dennis Hale)是位於馬薩諸塞州的波士頓學院政治學教授,著有《美國的陪審團制度:勝利與衰落》(The Jury in America: Triumph and Decline)一書。
馬克‧蘭蒂(Marc Landy)也是波士頓學院的政治學教授,著有《美國政府:持久性原則與關鍵性選擇》一書,也與西德尼‧米爾基斯(Sidney M. Milkis)合著《總統的偉大之處》(Presidential Greatness)一書。

原文:What Is American Citizenship?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並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立場。

責任編輯: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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