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美國國父與憲法(10):古弗尼爾‧莫里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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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06月15日訊】(英文大紀元專欄作家Robert G. Natelson撰文/信宇編譯)也許不太為人所知的是,開國先賢古弗尼爾‧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1752—1816年)頗具女人緣。他身材高大,外形英俊,機智富有。即使他屢遭挫折,右臂被燙傷,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失去了小腿,只能依靠木製假肢行走,所有這些都沒有影響他在女性面前表現得魅力十足。

他深受女性青睞,可能部分源於他對女性的真誠關懷。這一點在他力推的憲法最終草案裡展露無遺。

個人生平

1752年1月30日,古弗尼爾‧莫里斯出生在位於現在紐約市布朗克斯區(Bronx)的莫里薩尼亞(Morrisania)家族莊園。他的父親、祖父和叔叔都曾擔任過一系列重要的殖民地職務。他的名字顯得不太尋常,事實上這個名字來源於他的母親薩拉‧古弗尼爾(Sarah Gouverneur)。

母親薩拉是法國新教徒胡格諾派(Huguenot)的後裔,莫里斯本人在紐約新羅謝爾(New Rochelle)的一所胡格諾派學校接受教育,打下了紮實的法語基礎。他也酷愛古典文學,對他日後影響深遠。他經常講的一句話是拉丁語「Medio tutissimus ibis」,來自於古羅馬經典詩人奧維德(Ovid)的詩作《變形記》(Metamorphoses),這句話譯成中文就是:「萬事居中,必保平安。」

1768年,他在國王學院(就是現在紐約的哥倫比亞大學)獲得學士學位。就像同時代的亞歷山大‧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一樣,他在大學期間投身於反對英國殖民的革命事業。大學畢業後,他在紐約市一位知名律師的辦公室當書記員,並獲得了律師資格。

1775年,莫里斯被推選進入紐約省議會(New York Provincial Congress),該議會負責為紐約建立一個脫離英國統治的獨立政府。作為省議會成員,這位年輕人協助撰寫了紐約州的第一部憲法。1776年5月,紐約立法機構選舉他為代表,參加當時在費城召開的第二屆大陸會議。他直到10月才到任,隨後服務了大約兩年時間。離開大陸會議後,他繼續在費城居住並從事法律工作

其時,羅伯特‧莫里斯(Robert Morris)擔任國會的財政總監,1781年,羅伯特邀請並無血緣關係的古弗尼爾‧莫里斯擔任助手。1787年初,賓夕法尼亞州立法機構將兩位莫里斯都列入了參加全國制憲會議的與會代表名單。

憲法主張

在本系列第一篇文章《美國國父與憲法(1):緒論》描述的開國時期政治光譜中,古弗尼爾‧莫里斯屬於「高端民族主義者」,他的政治立場與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相似,但沒有那麼極端。在莫里斯看來,中央政府應該對各州享有幾乎無限的權力。聯邦政府應該包含一個間接選舉產生的終身行政長官,有權任命國家官員,並對立法擁有絕對否決權。政府還應該設立一個兩院制的立法機構,兩院根據財富和人口的分布標準進行分配。

莫里斯認為,下議院應該由人民選舉產生,而貴族精英,無論從出身還是功績來看,都是不可或缺的社會階層,而且其利益應該由參議院代表。參議員應該由行政部門終身任命。他們應該有權力提出稅收法案。他們也應該有資格擔任行政職務,從而複製大多數美國人曾經嘲笑為「腐敗」的英國政壇做法。

莫里斯認為禁止追溯法令(拉丁語:ex post facto laws,亦稱為追溯性刑事法律)是不必要的,他贊成通過一個單一的全國性會議來批准通過憲法,而不是在各州分別舉行會議。

莫里斯希望西部新開發的各州能從屬於其東部的兄弟州。他希望政府能保留西部的大片土地。這將為政府提供永久的收入來源,並對西部人民進行一定程度的控制。

憲法貢獻

事實上,在全國制憲會議上,大多數與會代表堅決反對他的諸多「高端民族主義」思想。在後來的歲月裡,儘管他對於聯邦擁有大量土地的設想確實實現了,然而這只是無視憲法的實際操作而已[參見拙文《關於聯邦土地保留和憲法土地條款的初始理解》(Federal Land Retention and the Constitution’s Property Clause: The Original Understanding, 2005) ( pdf )]。

對於與會代表們大多拒絕高端民族主義思想一事,漢密爾頓和莫里斯的反應可謂大相逕庭。漢密爾頓為此在公眾面前消失了六個星期,然後在政治事務中意興闌珊、消極應付。而莫里斯則一直堅守陣地,並力所能及地發揮自己的影響力。

例如,莫里斯是總統選舉制度的一個主要設計師。他還提出了一些重要動議,催生了不少憲法條款,包括中止條款(第一條第9款第2項)、充分信任與尊重條款(第四條第1款)和(領地和)財產條款(第四條第3款第2項)等。

隨著大會議程的深入,莫里斯變得更加關注保護各州利益,他反對國會對州政府頒布法律的否決權,並主張各州在參議院擁有平等的代表權。有時,他也會修正自己的觀點。例如,他承認總統應該受到彈劾,而此前他的論點是反對總統遭到彈劾。

在全國制憲大會上,莫里斯的發言比其他任何代表都要多。他的機智和幽默常常令同事們開懷大笑,使嚴肅的會議氣氛輕鬆起來。試舉一例,為了強調依賴性強的人傾向於投票給他們所依賴的人,他說道:「在宗教中,眾生很容易忘記他們的創世主;……而在政治事務中則不然。」

在奴隸制問題上,古弗尼爾‧莫里斯作為由紐約人轉為賓夕法尼亞人的保守派,卻是個反對奴隸制的激進分子。1787年8月8日,他在制憲大會上對奴隸制發起了猛烈的攻擊。以下段落摘自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對莫里斯演講的精采描述:

「他永遠不會同意支持國內的奴隸制。這是一種邪惡的制度,這是上天對奴隸制盛行地區的詛咒。看一下中部各州的自由地區吧,那裡農業發展喜人,標誌著人民的繁榮和幸福;而弗吉尼亞州、馬里蘭州和其它奴隸制地區的貧瘠荒原上到處都是苦難和貧窮。……向南走,你每走一步,穿過廣大的奴隸制地區,就會看到大片沙漠,窮人的比例越來越高。

「根據什麼原則,奴隸被排除在代表之外?他們是人嗎?那就讓他們成為公民吧,讓他們投票。……允許奴隸加入代表制……否則結果就會是:喬治亞州和南卡羅來納州的居民被強制送去非洲海岸,無視人類最神聖的法律,令奴隸們骨肉分離,離鄉背井,使他們受到最殘酷的束縛;在一個為保護人類權利而建立的政府中,比起縱容邪惡的奴隸制的賓州或新澤西州等地的公民來說,他們將獲得更多投票權。……他寧願為美國所有黑奴的(解放)而繳稅,而不願用這樣一部憲法給後人留下笑柄。」

憲法起草風格委員會

正如本系列文章《美國國父與憲法(7):約翰‧拉特利奇》所闡述的那樣,全國制憲大會通過了概述憲法的決議,然後將這些決議交給了一個由五人組成的「憲法起草細節委員會」來編寫初稿。擔任該委員會主席的是來自南卡羅來納州的約翰‧拉特里奇(John Rutledge),他亦是大會的著名協調人之一。

在修改完善初稿後,大會選舉了一個五人組成的「憲法起草風格與結構委員會」來準備一個半最終版本。主持該委員會的是大會的另一位著名的協調人:來自康涅狄格州的威廉‧塞繆爾‧約翰遜(William Samuel Johnson)。而其他四人是漢密爾頓、麥迪遜、來自馬薩諸塞州的魯弗斯‧金(Rufus King)和莫里斯。

可以說,這五個人經過精挑細選,匯聚了制憲會議代表的所有智慧和才華。

而委員會將實際起草工作交給了莫里斯。正如麥迪遜後來所言,不可能有更好的選擇了。

在筆者早先發表在英文《大紀元時報》的「左派錯了:憲法從未歧視女性」(The Left Is Wrong: The Constitution Never Discriminated Against Women, 2020)一文中,我描述了大會是如何做到憲法不作性別區分的。因此,根據憲法規定,女性與男性一樣,可以參與國家政治事務,新澤西州早就已經這樣做了。莫里斯通過自身努力促成了這個過程,他專門避免了「男人」(men)的泛指用法,在整個憲法草案中只是使用了「人」(persons)和「居民」(inhabitants)這兩個泛指詞語。

在精心準備這份憲法草案時,莫里斯充分利用了他所受的聖經教育、古典語言基礎和英語口才涵養。在發表於英文《大紀元時報》的「探討《憲法》序言的文風」(Understanding the Constitution: The Style of the Preamble, 2021)一文中,我闡釋了莫里斯在撰寫憲法序言時專門使用了詩意的韻律、押韻和半押韻等手法。而且,他的優雅文風和象徵主義色彩在整個憲法文本中都有具體展現。

例如,序言中的各州名單被修改成了「我們美國人民」。原稿中冗長的23「條」(Article)縮減到簡潔的7條,切合了聖經的編排。為了使憲法文本更容易理解使用,條款被分為若干「款」(section)和「項」(clause)。舊版中,政府由四個部門構成:參議院(Senate)、眾議院(House)、總統(President)和司法部門(Judiciary)等;而在新版中則修改成了政府由三權組成:國會(the Congress)、總統和司法部門。

「幾個州的最高法律」一詞修改成了「國家的最高法律」,這個說法與英國《大憲章》(1215年)相呼應。「立法機構」(the legislature)變成了「國會」(the Congress)。此外,莫里斯專門將大多數名詞術語大寫,使文件具有傳達威嚴神聖的古老氣息。

晚年生活

實事求是地講,古弗尼爾‧莫里斯在此後的《憲法》批准過程中沒有發揮重要作用。他回到了自己的生意場上,並在1788年底前往法國,繼續經營自己的商業生意。他在法國待了十年,活躍在社會高層。1792年,喬治‧華盛頓總統任命他為美國駐法國「全權公使」,他以這個公職身分在法國服務了兩年。在私生活上,他還與法國小說家阿德萊德(或阿黛爾)‧德‧弗拉霍特(Adelaide (or Adèle) de Flahaut)發展了一段愛情,後者曾是法國時任外交部長夏爾‧莫里斯‧德塔列朗-佩里戈爾(Charles Maurice de Talleyrand-Périgord)的情婦。

1798年莫里斯回到美國,並於1800—1802年間在參議院任職。1809年,他在57歲之際,與35歲的寡婦安妮‧卡里‧倫道夫(Anne Cary Randolph)結婚,而後者是托馬斯‧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的妻子瑪莎‧傑斐遜(Martha Jefferson)的表妹。這是一段幸福的婚姻,兩人生育了一個兒子。1816年11月6日,莫里斯因尿路梗阻引起併發症而離開人世,終年65歲。

結束語

綜上所述,古弗尼爾‧莫里斯對於憲法的貢獻僅限於他在全國制憲大會的突出表現。在其他與會代表拒絕了他的「高端民族主義」理念後,他仍然繼續參與會議各項議程。他撰寫了憲法中的幾個條款。他的幽默風趣有助於維持會議進程。而且,最重要的是,他的開創式憲法起草工作為後世留下了一個模範的法律文件,不僅表達精確,而且文采優美。事實上,這個憲法文本寫得如此漂亮出色,以至於後世的一些人錯誤地認為這個文本不可能表達精確;很顯然,這些人錯了。

通過非凡的智慧和文采,古弗尼爾‧莫里斯將一份單純的法律文書變成了世界法律史上最令人難忘的文件之一。他的突出憲法業績一直受到後世的敬仰。

本系列的前九篇文章,請點擊閱讀:《美國國父與憲法(1):緒論》、《美國國父與憲法(2):約翰‧亞當斯》、《美國國父與憲法(3):詹姆斯‧麥迪遜》、《美國國父與憲法(4):約翰‧狄金森》、《美國國父與憲法(5):埃德蒙‧倫道夫》《美國國父與憲法(6):詹姆斯‧威爾遜》《美國國父與憲法(7):約翰‧拉特利奇》《美國國父與憲法(8):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和《美國國父與憲法(9):喬治‧華盛頓》等。

作者簡介:

羅伯特‧納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位於丹佛的科羅拉多獨立研究所(Colorado’s Independence Institute)憲法法學高級研究員,曾任憲法學教授和憲法歷史學家。他著有《原始憲法:憲法的實際內容和含義》(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第三版,2015年)一書。他還是總部位於首都華盛頓的美國傳統基金會(The Heritage Foundation)組織編寫的《美國憲法傳統指南》(Heritage Guide to the Constitution)的撰稿人之一。

原文:The Founders and the Constitution, Part 10: Gouverneur Morris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並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立場。

責任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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