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美國國父與憲法(12):本傑明‧富蘭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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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06月24日訊】(英文大紀元專欄作家Robert G. Natelson撰文/信宇編譯)美國開國先賢本傑明‧富蘭克林(Benjamin Franklin)於1706年1月6日出生在馬薩諸塞州波士頓,父親是一個商人,先後娶了兩個妻子,生下15個孩子,而他是最小的一個。本傑明只接受了兩年的正規教育。12歲時,他成為兄長印刷匠詹姆斯(James)的學徒。五年後,他逃離家鄉來到紐約,可惜在那裡沒能找到合適的工作。他被迫繼續前往費城,身上只有一荷蘭元和大約20便士的零錢。

然而在接下來的25年裡,本傑明‧富蘭克林創下的一系列成就甚至改寫了美國歷史,包括:

• 建立了一個成功的印刷企業,其附屬企業遍布整個殖民地;
• 創辦了一份成功的報紙《賓夕法尼亞公報》(The Pennsylvania Gazette),還創辦了美國的第一份德語報紙;
• 創作了一本非常受歡迎的年鑑《窮理查的年鑑》(Poor Richard,出版從1732年持續到1758年),並創作了美國文學中的第一套政治隨筆集;
• 自學閱讀、寫作和翻譯德語、法語、意大利語、西班牙語和拉丁語;
• 組織了美國第一個公共圖書館、費城消防隊、美國哲學學會和一個民兵連;
• 發明了富蘭克林壁爐和防止紙幣偽造的一種全新的印刷方法;
• 擔任賓夕法尼亞州殖民地議會的書記員、費城郵政局長和北美地區的聯合郵政局長;
• 研究並撰寫了關於旋風和水龍捲的性質方面的論文,並進行了開創性的電力實驗,這些實驗獲得了全世界學術界的認可,包括他獲得了多個榮譽碩士學位,以及英國聖安德魯斯大學(University of St. Andrews)和牛津大學(University of Oxford)的榮譽博士學位。

而這僅僅是他精采生命的前半段。

1748年,在他42歲之際,他從忙碌的企業管理中退下來了。他繼續撰寫各種主題的論文和小冊子。此外,他還繼續他的科學工作,追求電力的進一步發現,建造第一個用於規划船舶設計的船模試驗池(model basin),探究墨西哥灣暖流(Gulf Stream)的性質,並發明了雙焦眼鏡和避雷針等。

在這之後,他將大部分時間用於從事公共服務。他支持美國反對英國統治的革命事業。他曾在賓夕法尼亞州議會任職,並短暫擔任過議長。他是大陸會議和邦聯會議的成員。他與約翰‧亞當斯(John Adams)、羅伯特‧利文斯頓(Robert Livingston)和羅傑‧謝爾曼(Roger Sherman)一起組成專門委員會,監督托馬斯‧傑斐遜(Thomas Jefferson)起草《美國獨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1776年)。

富蘭克林還曾一度擔任美國郵政總局局長,並在歐洲擔任了長達25年的外交官(1757—1762年,1764—1775年,1776—1785年)。在歐洲逗留期間,他曾多次代表馬薩諸塞州、新澤西州、喬治亞州、賓夕法尼亞州和美國政府,與各國開展外交活動。

1785年他返回美國,旋即被賓夕法尼亞州行政委員會選舉為州長。全國制憲會議召開時,他就是以賓州州長身分與會的。

主持起草富有遠見的文件

富蘭克林為美國憲法的最後制定做出貢獻的一種主要方式就是撰寫先期的法律文件,為憲法的制定鋪平道路。1754年,他代表賓夕法尼亞殖民地參加了一個殖民地聯席會議,主要是為了與美洲原住民易洛魁(Iroquois)六族聯盟進行政治談判。這次會議地點設在紐約州的奧爾巴尼(Albany),而奧爾巴尼是各殖民地聯席會議討論原住民事務的一個經常性會議地點。

富蘭克林與代表馬薩諸塞州的托馬斯‧哈欽森(Thomas Hutchinson)合作,撰寫了「奧爾巴尼聯盟計劃」(Albany Plan of Union),這是美國殖民地聯盟的藍圖。不幸的是,該計劃被各殖民地和英國政府拒絕。然而,其總體概念和一些具體語言被運用於後來的憲法起草過程。例如,擬議中的聯邦最高行政長官是「全體總統」(president-general,意為「共同總統」),提到了眾議院設置,還有一節看起來很像最後憲法中的印第安人商業條款(第一條第8款第3項的一部分)。

在美國革命戰爭開始後,至《獨立宣言》發表前,富蘭克林提出了另一部原始憲法,這就是「北美聯合殖民地邦聯條款」(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for the United Colonies of North America, 1775年)。儘管最終的《聯邦條款》(1776—1777年起草,1781年生效)在許多方面與富蘭克林的草案不同,然而比較這兩份文件可以發現,後一份文件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其前一份文件。此外,1776年,富蘭克林主持了起草賓夕法尼亞州憲法的會議。

郵政事務

獨立之前,美國的郵政系統隸屬於大英帝國郵政系統,沒有自主權。如前所述,富蘭克林曾擔任過殖民地的郵政局長。獨立後,他成為大陸會議的郵政局長。由於富蘭克林在郵政界的廣泛影響力,建國後郵政系統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傳統,而不是從零開始另起爐灶。

富蘭克林在美國早期郵政事務中作出了開創性貢獻,憲法中亦專門設置了郵政條款(第一條第8款第7項),詳見拙文:「開國時期的社會主義:憲法中郵政條款的初始含義」(Founding-Era Socialism: The Original Meaning of the Constitution’s Postal Clause, 2018)(pdf)。

全國制憲會議

相當一部分制憲者,如約翰‧拉特利奇(John Rutledge)和埃德蒙‧倫道夫(Edmund Randolph)等,看到他們的許多具體建議最後被納入憲法。富蘭克林卻不屬於這類情況。不過,他在全國制憲會議上的貢獻仍然是不可忽視的。

首先,他在外交、歷史、政治和商業等方面的百科全書式博學多才為其他委員提供了一個可靠的信息來源,這個功能在那個前互聯網時代是十分強大的。例如,當一些代表支持建立一個對國會法案擁有絕對否決權的強權總統時,富蘭克林旁徵博引,介紹荷蘭和賓夕法尼亞殖民地等地的行政領導如何濫用手中權力,從而使這些代表冷靜下來,理智面對。

與華盛頓的情況類似,富蘭克林的存在亦往往能使代表們保持最佳狀態。他們在會上小心翼翼、謹慎從事,以免惹怒威嚴正直的華盛頓,也常常受益於機智幽默的富蘭克林。

在大會上,富蘭克林縱橫捭闔、博古通今,經常向與會代表們講述各國政治的經驗和教訓,從而形成最好的美國模式。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記錄了富蘭克林在討論聯邦大法官任命模式時提出的想法:

「富蘭克林博士認為,傳統上任命大法官一般有兩種方式,由立法機構選舉,或由行政機構推選。他希望能提出其它模式……他提到一種在蘇格蘭實行的模式具有可行性。然後,他以簡短而有趣的方式講述了蘇格蘭模式:大法官提名來自於律師群體,選擇全國律師行業中最有能力的人,向全國同行分享他的先進做法,向國家貢獻智慧。」

富蘭克林補充道,問題的關鍵就是,憲法應該明確寫明,獲得大法官提名的人必須在與同行比較時具有卓越的個人專業成就。

在宗教信仰方面,早期的富蘭克林是一個自然神論者(deist),相信耶穌的道德教義,但不相信其超自然的神性;後來他成為了一名虔誠的無教派神論者(non-denominational theist)。1787年6月28日,當會議代表們爭吵特別激烈,會議陷入僵局時,富蘭克林建議每天由當地的神職人員進行祈禱。他說道:「先生們,我活得越久,就越能看到有足夠的證據表明一個真理:上帝掌管著世間的一切。如果一隻麻雀沒有上帝的注意就不可能落地,那麼一個國家沒有上帝的幫助會有可能崛起嗎?」

令人遺憾的是,他的這個建議沒有被大會採納,部分原因是大會沒有資金來支付神職人員的費用。然而大家都相信,富蘭克林的真誠呼籲在會議上取得了明顯的效果。

有時,富蘭克林會適時提醒與會代表們在協商交流時注意基本原則。7月2日,他在會上發言稱:「在自由政府中,管理人員是僕人,而人民是他們的上級和主權所有者。」當如今的政府把公眾事務當兒戲時,當代美國每個人都應該想起這個振聾發聵的觀點。

這位來自賓夕法尼亞州的賢哲堅定不移地維護底層民眾的各項權利,因為他不喜歡「每一件傾向於貶低普通人精神的事情」。

儘管來自康涅狄格州的與會代表們提出憲法妥協方案,史稱「康涅狄格妥協」(Connecticut Compromise,將在本系列的下一期中專題闡述),然而實際上富蘭克林領導的專門委員會亦提出了妥協方案並推動其獲得大會通過。根據這個協議,(1)眾議院將(主要)按各州人口分配;(2)每個州將有兩名參議員;但(3)只有眾議院可以提出徵稅法案等。

富蘭克林在全國制憲大會上致閉幕詞,演講中帶有詩意地指出,大會主持者喬治‧華盛頓(George Washington)椅背上雕刻的半邊太陽圖案,是冉冉升起的朝陽,而不是正在落下的夕陽。這個演講富有感染力,激勵著代表們會後向公眾宣傳剛剛問世的憲法。華盛頓和富蘭克林的公共簽名亦讓與會代表和選民們安心,從而推動了憲法在各州順利得到批准通過。

家庭生活

1730年9月1日,富蘭克林與黛博拉‧瑞德(Deborah Read)結婚。黛博拉把富蘭克林的私生子威廉視如己出。她還為丈夫生了一個男孩弗朗西斯(Francis),然而不幸在4歲時就夭折了;他們還有一個女兒薩拉(Sarah),一直活到1808年。

令人遺憾的是,黛博拉(與約翰‧亞當斯之妻阿比蓋爾‧亞當斯不同)一生害怕遠洋旅行,當富蘭克林遠赴歐洲執行公務時,她拒絕陪同前往。這令他們兩人的婚姻名存實亡。黛博拉不幸於1774年死於中風。

全國制憲會議的結束和次年他作為州長的任期屆滿代表了富蘭克林政治生涯的結束。此後,他繼續居住在費城,大部分時間用於寫作和進行科學實驗等。他於1790年4月17日因胸膜炎去世,享年84歲。

本系列的前十一篇文章,請點擊閱讀:《美國國父與憲法(1):緒論》、《美國國父與憲法(2):約翰‧亞當斯》、《美國國父與憲法(3):詹姆斯‧麥迪遜》、《美國國父與憲法(4):約翰‧狄金森》、《美國國父與憲法(5):埃德蒙‧倫道夫》《美國國父與憲法(6):詹姆斯‧威爾遜》《美國國父與憲法(7):約翰‧拉特利奇》《美國國父與憲法(8):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美國國父與憲法(9):喬治‧華盛頓》、《美國國父與憲法(10):古弗尼爾‧莫里斯》和《美國國父與憲法(11):喬治‧梅森》等。

作者簡介:

羅伯特‧納特森(Robert G. Natelson)是位於丹佛的科羅拉多獨立研究所(Colorado’s Independence Institute)憲法法學高級研究員,曾任憲法學教授和憲法歷史學家。他著有《原始憲法:憲法的實際內容和含義》(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第三版,2015年)一書。他還是總部位於首都華盛頓的美國傳統基金會(The Heritage Foundation)組織編寫的《美國憲法傳統指南》(Heritage Guide to the Constitution)的撰稿人之一。

原文:The Founders and the Constitution, Part 12: Benjamin Franklin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並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立場。

責任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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