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論壇】真相調查是伸張正義 社會和解

法律追究暫無法達成 侵犯人權事件真相要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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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2月26日訊】大紀元記者晨曦波士頓報道/2月22日﹐新英格蘭地區中華民國學人﹑留學生學術論壇講座在哈佛大學科學中心D教室舉辦。哈佛大學法學院博士生陳慧雯小姐的講題是「和解還是報復﹕轉型正義初探」﹔愛默生傳播學院碩士楊新彥小姐為大家講解「傳播在人際互動中扮演的角色」﹔哈佛大學麻省總醫院生物組織工程實驗室訪問學者謝式洲醫生介紹了整形外科的基本知識。

圖片說明﹕陳慧雯(左三)﹑謝式洲(左四)﹑楊新彥(左五)在學術論壇會後接受台北經文處文化組郭秋義組長(左六)頒發紀念品。

  陳慧雯小姐獲得臺大法律研究所及哈佛大學法學院碩士﹐曾擔任台灣司法院大法官助理﹐目前正在哈佛大學法學院攻讀博士學位﹐陳小姐也是哈佛大學法學院七年來招收的第一個來自台灣的博士生。陳小姐介紹說﹐所謂轉型正義﹐是指以前是專制的國家﹐如國民黨一黨威權統治時期的臺灣﹐拉美的一些軍事政權﹐種族隔離時期的南非﹐共產黨統治下的東歐一些國家﹐七十年代以來分別轉型為民主制度的國家﹐這些國家面臨如何處理非民主時期的人權傷害的重大問題。例如1947年台灣發生的二二八事件及其後的白色恐怖﹐拉美國家發生的「人間蒸發」式的政治謀殺和迫害﹐東德射殺翻越柏林牆到西德去的人們﹐南非白人對黑人的種族歧視等。如今這些國家已經實現了民主﹐新的民主政權如何追究過去﹖社會正義怎樣得到伸張﹖

  陳小姐說﹐從理論上講﹐毫無疑問過去的罪行應該受到應有的法律審判和處理﹐這對完善民主制度﹑建立法制﹑人權保護都是非常有益的。例如德國對當年守衛柏林牆的前東德士兵進行審判﹐玻利維亞和阿根廷審判前高級將領和決策者﹐台灣調查二二八事件中的非法處決﹑財產剝奪等事件的責任者。但是很多剛轉型的民主國家民主政權還很脆弱﹐原來的威權或軍事政權的勢力還很大。如果追究他們的罪責﹐會引起他們的反彈﹐社會將受到很大的衝擊﹐剛剛建立的民主政權面臨夭折的危險。而且很多前獨裁政權在下臺之前﹐發佈了很多阻止以後民主政權追究他們責任的「法律」﹐或者要求民主政權同意不追究他們的罪責為同意下臺的前提條件﹐例如南非﹐這都在法律上為民主政權伸張正義造成了很大的障礙。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進行法律審判﹑伸張正義時可能出現的不公正現象﹐例如出現選擇性的政治審判。法律上對過去事件的追究也有時間限制﹐如果民主政權不顧法律規定進行審判﹐可能會損害民主和法制。有時還會出現全體或大多數民眾都曾犯罪的情況﹐例如盧旺達圖圖族全體動員對圖西族進行了種族滅絕﹐幾天內殺死80萬人。如果按照法律追究責任﹐幾乎每個圖圖族人都有罪。

  陳小姐說﹐在一些轉型國家﹐新民主政權為了社會穩定﹐致力於改善國家經濟狀況﹐而採取了「忘掉過去﹐既往不咎」的方式﹐對以前侵犯人權的人進行特赦﹐或先判罪再特赦。從表面上和短期效果來看﹐這對穩定社會﹑發展經濟有利﹐但是特赦極大地損害了社會正義﹑民主和法制﹐從長期看後患無窮﹐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而且忘記過去不可能真正達成社會和解。

  國際法學界及人權組織目前公認﹐忘記過去是絕對不可取的﹗人權組織討論的結果是第三條路﹕真相調查。也就是說﹐也許由於某種原因﹐完全的法律追究無法達成﹐但是過去發生的侵犯人權的事件真相一定要儘量調查清楚﹐讓人們和后代知道到底曾經發生了什麼﹐也只有這樣社會才能真正達成和解﹐面向未來。

  陳小姐說﹐很多轉型國家在總統的召集下﹐成立了獨立的真相調查委員會﹐接受受害者及家屬的投訴﹐查清每個受害人的情況﹐尋找受害者屍骨﹐察訪監獄﹑檔案﹑文件﹐訪問當事人﹑負責人﹐收集證據﹑證詞。真相調查比法律審判有更廣闊的空間﹐法律審判要遵循非常嚴密的法律程序和限制﹐儘管也有發掘真相的作用﹐但重點在於是否有足夠的證據定罪﹐受害人不是中心﹐只是證人之一。而真相調查限制少﹐以發掘真相為主要目的﹐信息量多﹑廣且全面﹐受害人成為中心﹐這對受害人及家屬也是心靈上的安慰和治療。

  例如南非成立了真相調查及和解委員會﹐以前侵犯人權的責任人如果想避免法律審判﹐得到特赦﹐必須在一年內向該委員會講出全部真相﹐包括具體的時間﹑地點﹑經過等細節﹐提出特赦申請。委員會在進行調查﹑核實﹐如果責任人所講的是事實而且是全部事實﹐才符合特赦資格。這個委員會還負責向政府提出建議﹐例如設立補償法﹐將真相公之於眾﹐寫入教科書﹐建立紀念館等。儘管這一「以事實換法律」的政策受到很多受害人及家屬的抗議﹐南非法院還是裁決﹐允許真相調查委員會採取這一做法。

  陳小姐介紹了台灣針對二二八事件及白色恐怖時期的真相調查方式及補償做法﹐認為還很不夠。

  一位來自大陸的聽眾表示﹐台灣如今轉型為民主國家了﹐可以對過去發生的罪惡進行追究和調查﹐非常羨慕。而大陸還是一個一黨專政的國家﹐過去發生的人權侵害的範圍﹑規模和嚴重程度都是台灣所無法比擬的﹐現在每一天都還在發生著﹐例如對法輪功學員的鎮壓和迫害﹐還不知道大陸什麼時候才能對這些罪惡進行審判和真相調查。很多在實際工作中的警察﹑單位領導﹑監獄或勞改營看守是在巨大的政治﹑經濟壓力下﹐對法輪功學員進行了人權侵害﹐開除﹑打傷法輪功學員。如果以後進行審判的話﹐這些人應負怎樣的法律責任﹖

  陳小姐回答說﹐雖然這些具體執行人是在「工作」﹐即便在當時是「合法」的﹐他們一樣要負應負的法律責任。例如前東德士兵對翻越柏林牆的市民開槍﹐儘管是軍人執行命令﹐依然在德國統一後受到法律審判。目前法律界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惡法非法」﹐應該追求真實法律﹐而不應以形式上的法律為准﹐而另一種觀點認為「惡法」也是法律。在德國也出現不同法庭做出不同判決的情況。在法輪功的情況中﹐具體事件要具體分析﹐例如執行人行為是否過度﹐是否超越所接受的命令﹐另外有些情況即便合國內法﹐也是絕對不允許的﹐是違反國際法的﹐例如酷刑及種族滅絕﹐可以依國際法進行審判。(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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