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坛】真相调查是伸张正义 社会和解

法律追究暂无法达成 侵犯人权事件真相要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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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2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晨曦波士顿报道/2月22日﹐新英格兰地区中华民国学人﹑留学生学术论坛讲座在哈佛大学科学中心D教室举办。哈佛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慧雯小姐的讲题是“和解还是报复﹕转型正义初探”﹔爱默生传播学院硕士杨新彦小姐为大家讲解“传播在人际互动中扮演的角色”﹔哈佛大学麻省总医院生物组织工程实验室访问学者谢式洲医生介绍了整形外科的基本知识。

图片说明﹕陈慧雯(左三)﹑谢式洲(左四)﹑杨新彦(左五)在学术论坛会后接受台北经文处文化组郭秋义组长(左六)颁发纪念品。

  陈慧雯小姐获得台大法律研究所及哈佛大学法学院硕士﹐曾担任台湾司法院大法官助理﹐目前正在哈佛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陈小姐也是哈佛大学法学院七年来招收的第一个来自台湾的博士生。陈小姐介绍说﹐所谓转型正义﹐是指以前是专制的国家﹐如国民党一党威权统治时期的台湾﹐拉美的一些军事政权﹐种族隔离时期的南非﹐共产党统治下的东欧一些国家﹐七十年代以来分别转型为民主制度的国家﹐这些国家面临如何处理非民主时期的人权伤害的重大问题。例如1947年台湾发生的二二八事件及其后的白色恐怖﹐拉美国家发生的“人间蒸发”式的政治谋杀和迫害﹐东德射杀翻越柏林墙到西德去的人们﹐南非白人对黑人的种族歧视等。如今这些国家已经实现了民主﹐新的民主政权如何追究过去﹖社会正义怎样得到伸张﹖

  陈小姐说﹐从理论上讲﹐毫无疑问过去的罪行应该受到应有的法律审判和处理﹐这对完善民主制度﹑建立法制﹑人权保护都是非常有益的。例如德国对当年守卫柏林墙的前东德士兵进行审判﹐玻利维亚和阿根廷审判前高级将领和决策者﹐台湾调查二二八事件中的非法处决﹑财产剥夺等事件的责任者。但是很多刚转型的民主国家民主政权还很脆弱﹐原来的威权或军事政权的势力还很大。如果追究他们的罪责﹐会引起他们的反弹﹐社会将受到很大的冲击﹐刚刚建立的民主政权面临夭折的危险。而且很多前独裁政权在下台之前﹐发布了很多阻止以后民主政权追究他们责任的“法律”﹐或者要求民主政权同意不追究他们的罪责为同意下台的前提条件﹐例如南非﹐这都在法律上为民主政权伸张正义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法律审判﹑伸张正义时可能出现的不公正现象﹐例如出现选择性的政治审判。法律上对过去事件的追究也有时间限制﹐如果民主政权不顾法律规定进行审判﹐可能会损害民主和法制。有时还会出现全体或大多数民众都曾犯罪的情况﹐例如卢旺达图图族全体动员对图西族进行了种族灭绝﹐几天内杀死80万人。如果按照法律追究责任﹐几乎每个图图族人都有罪。

  陈小姐说﹐在一些转型国家﹐新民主政权为了社会稳定﹐致力于改善国家经济状况﹐而采取了“忘掉过去﹐既往不咎”的方式﹐对以前侵犯人权的人进行特赦﹐或先判罪再特赦。从表面上和短期效果来看﹐这对稳定社会﹑发展经济有利﹐但是特赦极大地损害了社会正义﹑民主和法制﹐从长期看后患无穷﹐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脚。而且忘记过去不可能真正达成社会和解。

  国际法学界及人权组织目前公认﹐忘记过去是绝对不可取的﹗人权组织讨论的结果是第三条路﹕真相调查。也就是说﹐也许由于某种原因﹐完全的法律追究无法达成﹐但是过去发生的侵犯人权的事件真相一定要尽量调查清楚﹐让人们和后代知道到底曾经发生了什么﹐也只有这样社会才能真正达成和解﹐面向未来。

  陈小姐说﹐很多转型国家在总统的召集下﹐成立了独立的真相调查委员会﹐接受受害者及家属的投诉﹐查清每个受害人的情况﹐寻找受害者尸骨﹐察访监狱﹑档案﹑文件﹐访问当事人﹑负责人﹐收集证据﹑证词。真相调查比法律审判有更广阔的空间﹐法律审判要遵循非常严密的法律程序和限制﹐尽管也有发掘真相的作用﹐但重点在于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定罪﹐受害人不是中心﹐只是证人之一。而真相调查限制少﹐以发掘真相为主要目的﹐信息量多﹑广且全面﹐受害人成为中心﹐这对受害人及家属也是心灵上的安慰和治疗。

  例如南非成立了真相调查及和解委员会﹐以前侵犯人权的责任人如果想避免法律审判﹐得到特赦﹐必须在一年内向该委员会讲出全部真相﹐包括具体的时间﹑地点﹑经过等细节﹐提出特赦申请。委员会在进行调查﹑核实﹐如果责任人所讲的是事实而且是全部事实﹐才符合特赦资格。这个委员会还负责向政府提出建议﹐例如设立补偿法﹐将真相公之于众﹐写入教科书﹐建立纪念馆等。尽管这一“以事实换法律”的政策受到很多受害人及家属的抗议﹐南非法院还是裁决﹐允许真相调查委员会采取这一做法。

  陈小姐介绍了台湾针对二二八事件及白色恐怖时期的真相调查方式及补偿做法﹐认为还很不够。

  一位来自大陆的听众表示﹐台湾如今转型为民主国家了﹐可以对过去发生的罪恶进行追究和调查﹐非常羡慕。而大陆还是一个一党专政的国家﹐过去发生的人权侵害的范围﹑规模和严重程度都是台湾所无法比拟的﹐现在每一天都还在发生着﹐例如对法轮功学员的镇压和迫害﹐还不知道大陆什么时候才能对这些罪恶进行审判和真相调查。很多在实际工作中的警察﹑单位领导﹑监狱或劳改营看守是在巨大的政治﹑经济压力下﹐对法轮功学员进行了人权侵害﹐开除﹑打伤法轮功学员。如果以后进行审判的话﹐这些人应负怎样的法律责任﹖

  陈小姐回答说﹐虽然这些具体执行人是在“工作”﹐即便在当时是“合法”的﹐他们一样要负应负的法律责任。例如前东德士兵对翻越柏林墙的市民开枪﹐尽管是军人执行命令﹐依然在德国统一后受到法律审判。目前法律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恶法非法”﹐应该追求真实法律﹐而不应以形式上的法律为准﹐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恶法”也是法律。在德国也出现不同法庭做出不同判决的情况。在法轮功的情况中﹐具体事件要具体分析﹐例如执行人行为是否过度﹐是否超越所接受的命令﹐另外有些情况即便合国内法﹐也是绝对不允许的﹐是违反国际法的﹐例如酷刑及种族灭绝﹐可以依国际法进行审判。(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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