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貽春:中國憲政體制改革綱要(1)

鄭貽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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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4月24日訊】百年蒼桑巨變,憲政至今未獲其應有的地位

中國憲政體制,已經走過了將近一個世紀的歷史。一百年來,世事蒼桑巨變,憲政并沒有獲得其應有的地位,此其一;其二,憲政成為統治者或統治集團個人意志或集團意志的工具,可以翻手為云,覆手為雨,而沒有成為人民意志的普遍反映;其三,憲政沒有深入人心,憲政體制并沒有在人民觀念中确立其本質价值。誠如上述,憲政體制自身從來就沒有真正地完善過,憲政體制無法确立自身,其諸多原因,本質只有一個:人治社會阻礙了憲政體制的現代化建設。因此,中國至今尚未形成符合于社會進步的現代化的憲政制度。換言之,非現代化的社會存在不可能產生現代化的憲政制度,而現代化的憲政制度的根本确立,來源于中國現代化建設進程的現實要求和為适應這一要求所确立的的法治社會所必然面臨的迫切的歷史任務。因而,對于中國憲政體制的行程作一全面的回顧和總結,將成為建立現代化新型憲政體制的基礎性工程。在這個基礎之上建立起來的現代化憲政體制,將以現代化的憲政觀念作為其精神內核并外延到全新的制度本身,從而一改以往一切憲政體制之不良面貌,以謀求社會的全面發展為要旨,以達到人類文明与進步所應抵達的高度為要旨。

中國憲政史簡要回顧

与世界上其他發達的國家相比,中國的制憲歷史相對短暫,大約百年之久。而法國的制憲歷史有二百多年,美國也是二百多年,英國要比上述的兩個國家更早一些,甚至奧地利的制憲歷史也差不多已經有三百多年以上。由于中國長期處在封閉的王朝制度之中,對外國的一切都看不慣,即使不得已看慣了,也要采取“中學為體,西學為輔”、“洋為中用”等狹隘的民族主義和“國家主義”政策,因此外國的制憲經驗并沒有成為中國近代王朝所應汲取的有益之物。然而,風起云涌的近代思想卻沖擊著根深蒂固的然而卻是腐朽的王朝統治,于是為維持自身的統治計,清政府采取了迷惑人民、欺騙人民的迂回戰術,不得已假意立憲,但實際上的帝制,卻沒有從根本上加以杜絕。辛亥革命之后所制定的憲政,是中華民族近代化努力的直接的理論成果;但遺憾的是,這一成果卻被“竊國大盜”袁世凱及其追隨者北洋軍閥政府粗暴地篡改和剝奪淨盡了。北伐戰爭之后,由蔣介石所制定的有關憲政适應于“蔣家王朝”的需要,也成為新時代的王朝之朝綱。1921年7月,以“奪取全國性政權”為宗旨的中國共產党的成立,標志著新一輪朝代的雛形之誕生。經過28年的“艱苦卓絕”之奮戰,于1949年10月1日成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其后所确立的不同時期的不同的“憲法”,或增或減,但万變不离其宗,就是堅持党對憲法制定的絕對的領導。換言之,党的意志也就是憲法的意志,党的意志必得貫穿于憲政的始終。

現編制中國制憲歷史的時間程序表如下:

(1)1906年9月1日,清政府發布預備立憲詔書。

(2)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頒發“欽定憲法大綱”。第一條規定:“大清皇帝統治大清帝國,万世一系,永永尊戴”;第二條規定“君上神圣尊嚴,不可侵犯”。

(3)武昌起義后,1911年12月3日,通過并公布“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作為臨時憲法,仿照美國憲法而創制。

(4)1912年3月11日由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公布了“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明确規定三權分立的政治制度。

(5)袁世凱及其北洋軍閥政府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于1913年1月26日公布,又复辟了獨裁制度。

(6)1922年10月10日由賄選總統曹錕頒布的“中華民國憲法”,即“賄選憲法”,名義上規定“民國”,但實際上卻實行軍閥獨裁和中央集權制。

(7)1928年5月1日由國民党政府公布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規定實行國民党專政、蔣介石獨裁的政治制度。

(8)1936年5月5日由國民党公布了“中華民國憲法”,名為“五五憲草”;1946年11月22日完成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修正案”(即五五憲草修正案)的立法程序,并于該年12月25日通過“中華民國憲法”。

(9)1934年1月22日,在瑞金通過了“中華蘇維埃區共和國憲法大綱”,确立了紅色政權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工農兵代表大會制,實行“議行合一”的民主集中制,實行對一切剝削階級專政制。

(10)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經過“鎮反運動”,槍斃了一百五、六十万之眾的“反革命分子”之后,經過三反五反,于一九五四年九月二日通過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基本特征。

(11)1975年1月17日通過了第二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主要強調“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的繼續革命”、“堅持無產階級政治挂帥”,并且規定“無產階級必須在上層建筑,其中包括各個文化領域,對資產階級實行全面的專政”等等。

(12)1978年3月5日又通過了第三次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強調“我們要堅持無產階級對資產階級的斗爭,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對資產階級道路的斗爭,反對修正主義,防止資本主義复辟,准備對付社會帝國主義和帝國主義對我國的顛覆和侵略”等等。

(13)1982年12月4日又通過了經過修改的第四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強調“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斗爭還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坏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斗爭”、“中國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党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宁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等等。

中國歷史上所制訂的“憲法”可謂甚多,但卻沒有一部經得住時間的考驗,總是過了一段時間,把以往的憲法推倒重來,再制訂一部新的憲法,這部新憲法沒過多少年又要再行修訂一次。如此的循環往复,何年何月何時了?究其根源,主要是因為中國乃是人治社會的本質特點。

中國近代和現代王朝“憲法”的非法性

作為人治社會的中國,其制憲的歷史也就是反映人治的歷史,具體到每一部“憲法”上,也就不可避免地和必然地反映濃郁的人治的主觀性、隨意性和隨机性,也就變成了“一朝天子一朝臣,一朝帝王一部憲”的必然景觀。中國歷史上的歷次“憲法”,都是根据當時統治者個人的或統治集團局部的利益需要所制訂出來的,因而也就強烈地帶有統治者個人的或集團的主觀性。但統治者個人的主觀性或統治集團狹隘的局部利益能否真正地代表每一個中國人或曰全體中國人的利益,這還是個尚未解決的問題,恐怕也是不能解決的問題,因而歷史上憲政的制訂也有個是否合乎法律的問題,亦即其自身是否合法的問題還尚未解決。

“憲法”作為所有法律的首腦、中樞神經,作為統帥并制約一切其他法律的首要的和基本的法律制度,作為國家最大的法律中心地位,應當由全體民眾所認同,亦即由每一個人的意見、建議乃至批判審定之、增刪之、完善之,最后通過全民絕對票數的裁定而成之、而成法。這個程序是“憲法”合法的程序,而只是反映統治者個人的或集團的有限的狹隘利益的任何种類的“憲法”,無論其名稱多么美妙、內容多么新穎,由于脫离了“憲法”的人民原則或曰每一個社會公民原則,亦即沒有經過全體民眾的認同,那么,它就是非法的。“憲法”自身的非法构成了中國制憲史上的基本的和普遍的特點。

為什么會產生這种令人遺憾的狀態呢?其原因在于(1)所有的王朝,包括近代的和現代的王朝制度都与人民相脫离、相异化、相敵對,因而王朝自身的制憲活動也就只能由王朝的官僚所修訂,而不可能讓全體臣民或曰全體人民公決之;(2)歷代統治者都認定自我為全體人民的當之無愧的天然的領袖,因而領袖的意旨也就毋庸置疑地、合情合理地代表全體人民的利益和意旨,因而代表人民無商量,即毋須征詢人民的意見、建議和批評,領袖代表人民直接制憲;(3)由于中國民眾從來沒有民主的地位,而且也很少親歷民主的益處,自動放棄自己的基本的人權,也就成為統治者制憲并利用制憲來愚民的先決條件之一;(4)人民或曰每一個社會公民參与制憲權利的被剝奪,是統治者為所欲為地制憲的另一個先決條件,或訴諸武力以脅迫,或巧立名目以鎮壓,無所不用其極地查封并關閉所有意欲參与制憲或對制憲發表意見的所有的新聞媒體。

由于上述各項,“憲法”便成為中國近代和現代王朝的統治者玩弄于股掌之上的御用工具,成為他們欺詐民眾、愚弄民眾,以期實現罪惡的王朝統治的御用工具。“憲法”既是統治者施行人治的工具,為統治者必然的隨意性和隨机性所限定、所支配、所左右,那么“憲法”也就合邏輯地充滿著隨意性和隨机性的極不穩定的性質。憲法的非法性也就在所難免。

憲法的非法性在于:(1)沒有經過全民公決,沒有征詢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批評,亦即“憲法”沒商量,作為一种強制頒布的根本法而直接統御所有的法律法規和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2)僅僅反映統治者個人的或集團的意愿和利益,而沒有或根本不可能反映社會公民的普遍意志、需要和利益;(3)以國家制度或人為的規定与設置為目的、為本質,而不是以人為目的,不是以尊重和提倡普遍的人權為目的、為本質。

中國歷史上的制憲活動就其具有的先進程度而言,以孫中山先生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為最。其他的各种憲法從本質上并沒有适應于現代化進步需要的東西,或是皇權專制,或是以人民的名義對人民實行專政,總之,按照現時代市場經濟觀念的標准來衡量,均屬于不合格產品,質量低劣而粗糙,從社會經濟學角度來考慮,其所帶來的价值微乎其微,大部分甚至還產生了負价值,或負面效應。

那么,怎樣使未來的中國憲法适合于中國現代化發展和歷史進步的新形勢呢?如何一改近百年來制憲活動中徘徊不定的惡性循環的局面呢?為此,有必要在制憲觀念上加以徹底的澄清,亦即需要建立适合于現代化發展的全新的思維。這無疑是個艱巨的任務,但不完成這一巨大的理論建构,也就不可能建立起迎接未來的、适應全民市場化需要的、從內容到形式完全新型的一部憲法。

确立“憲法”的哲學基礎

“憲法”具有全民的意義。“憲法”是普遍民意的集中反映和最高表述,“憲法”是立國之綱,“憲法”是社會全面發展与全面進步的奠基石。

“憲法”具有全民的意義。所謂全民,是指每一個社會公民。如果不承認每一個社會公民,那么“人民”這個詞就被虛擬化了,亦即成為虛設之物,人民也就不成其為人民。人民是由每一個社會公民組成的,對于每一個社會公民權利的尊重、理解,也就是對于全體人民的尊重和理解;反過來說,不能理解和尊重每一個公民所應具有的權利,那么也就不能理解和尊重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權利。“憲法”關涉到每一個公民的利益和權利,關涉到每一個作為人之存在的人的社會行為、自律和他律,關涉到每一個社會細胞、男人和女人的應有的自由度和民主權利,因此“憲法”必須經過每一個社會公民的討論、辯論乃至論證,方可成為成形成文的法律,否則只是少數人具有修訂和改正“憲法”的專利,那就与“憲法”的本質背道而馳了。确立并修訂“憲法”并不是某個作為當權者個人的專利,也不是作為統治集團,亦即一部分人的專利,而應當是、并且必須是每一個社會公民、亦即全體人民共有的權利。“憲法”的制定和修改不獨于授權某個人、某個政治派別、某個組織机构,因為沒有人能夠授此權力,而是應由社會全體,亦即每個人、每個政治派別、每個組織机构,或曰所有的組織机构來共同提出或分別提出,通過全民公決的方式擇選出最优方案。這就是未來“憲法”所由誕生的理想程序,非此則就不是理想的程序,因而也就不可能產生出理想的“憲法”。換言之,每一個社會公民和社會團體,都可以就“憲法”的制定和修正發表自己的意見、建議和批評,都可以毫無保留地、暢所欲言地表達自己對立憲所具有的態度和思路,都可以合理地成為制憲的成員和倡導者。

“憲法”是普遍民意的集中反映和最高表述。作為普遍民意的最高抽象,“憲法”不能對每一個事情,對每一個公民的想法和要求,對每一個社會團體的利益面面俱到、包攬無遺,“憲法”只是就每一個社會公民和每一個社會團體的主要方面、主要的要求和基本權利和利益作以高屋建翎的、俯瞰似的描述和規定,因而“憲法”具有其他的法律法規所不具備的、對于社會結构的基本框架作以概述的素描般的功能。“憲法”是政權机關形成的主要框架結构,至于細節,則留待其他法律去解決。

“憲法”是立國之綱。每一個國家都有自己的憲法,但每一個國家的“憲法”都有其先進与落后的區分。通常先進的“憲法”都誕生于先進的國度,而落后的“憲法”則誕生于落后的國度。先進的“憲法”有其共性,而落后的“憲法”也有其共性。因此分析“憲法”的先進与落后,就顯得很有必要。

落后國家所造成的“憲法”之落后性在于以領導者的變更而變更,受領導者(或曰君主)的意志所左右;而先進國家所生成的“憲法”則不受任何領導人的變更之干擾,仍然能夠一如既往地堅持自己的本質。因此,可以認為,落后的“憲法”不能超越一定的歷史時期,相反倒受到一定的歷史文化的影響,受到一定的人為因素的波及,尤其受到狹隘的党派之爭所囿,而不能超越自身。先進的“憲法”卻能夠超越所有狹隘的政治集團的利益,超越所有的地域,甚至超越于相當長的歷史時期,而不失其固有的价值与光彩。因此,有沒有超越性乃是衡量一部“憲法”是否是現代化的極其重要的標志。當一部“憲法”能夠具備超越性之時,這部“憲法”就是現代的;反之,當一部“憲法”不能脫离一定歷史時期的羈絆,不能擺脫党派之爭的私利,也就是不能具備超越性之時,那么,這部“憲法”就必定是非現代的,是落后的,它也必將隨著歲月的流逝和時代的進步而衰亡。

“憲法”是國家的基本法。“憲法”是國家政治、經濟、文化、軍事制度的自我規定,“憲法”是立國之綱。

“憲法”是社會的奠基石。社會的文明程度一方面反映到“憲法”上,另一方面“憲法”也能遏制或促進社會的發展。王朝也有自己的朝綱,也有自己的憲法,但王朝的憲法只能以維護王朝制度、以維護特權者階層的利益、以狹隘的民族主義和國家主義為宗旨,它忽視或否定社會的全面發展和歷史性進步。“憲法”奠定了社會自我發展的基礎,“憲法”又成為社會發展的座標和方向。因此,在一個成熟的、文明的社會里,“憲法”与社會發展的關系甚至達到唇齒相依、唇冷齒寒的程度。

通過上述分析不難看出,“憲法”的意義确實十分重大,确立一部面向未來的新型的憲法,應當成為中華民族的眾望所歸。

那么,确立一部代表先進社會發展需要的先進的“憲法”,無疑需要首先确立其所應有的哲學基礎,亦即先進的制憲哲學。

1.人權原則。“憲法”必須自始至終貫穿著人權這一主線,人的利益大于一切,人的价值高于一切,人的權利胜于一切。

以人為本,以人的權利為本,以人權的全面實現為本,任何政党、集團、机构、制度甚至國家都不應違背人權原則,都不能偏离人權,都應為人服務、為人權服務,并為人權的實現而創立并設置。違背人權原則的政党、集團、机构、制度甚至國家,無論以什么名義,都應予以堅決取締。

對人權的任何割裂、渺視、壓迫、否定,都是暴政的專制之所為,都是對于社會進步和社會全面發展的強力遏制,都是對于現代化的歷史性圍剿和現實性殲滅。

人權要覺醒、人權要獨立、人權要自強、人權要自治。“憲法”應以人權為中心并确立人權的絕對地位。

2.國家利益原則。國家利益大于党派利益,“憲法”不是某個党派的政綱,也不是某個利益集團的政綱,“憲法”是國家的政綱。國家就其概念而言,應當包括所有的政党和所有的利益集團。因而作為國家政綱的“憲法”就必須超越某個政党而為所有的政党所接受,就必須超越某個利益集團而為所有的利益集團所接受。“憲法”不是“党章”的外延,亦即不是党的意志的外延,不是党的以國家最高法律為標志的自我體現。

“憲法”不應遵從歷史上某一特定學說的指導,不能按照某一特定理論的挾持而放棄自我,不能唯一种理論是從,而應繼承以往人類文明的全部优秀成果并汲納全球先進的并為各國的經歷所證明為行之有效的理論經驗而确立自我。

3.非政治化原則。“憲法”的非政治化原則也就是非意識形態化;非意識形態化也就是不能以某一种理論、學說和定義為基礎而進行人格的不平等區分,簡言之,非意識形態化也就是公民人格的平等原則。政治化,使社會圍繞著權力的軸心旋轉,使公民的人格不能獲得應有的平等地位,使人与人之間產生了人格上的高低之分,因而常常造成社會的不公正,使社會不能在正常的條件下順利進展,亦即社會生活的非正常化成為無所不在、無時不在的触目惊心的悲劇現實。

政治化的本質特征是意識形態化,無孔不入的意識形態化是政治化的顯著表現。堅持歷史上所產生的千百种學說之一种,堅持某一特定歷史時期可能行之有效的理論于無限期的永遠,堅持在某一特定地區可能行得通的定義于所有的地區、乃至放之四海而皆准,這种嚴重的意識形態化反映到“憲法”上,便造成了“憲法”的極大的局限性。

4.權力制衡原則。“憲法”從制度上确保權力制衡原則的實現,“憲法”本身就應當是權力制衡的范本。

沒有任何一個人可以有至高無上的、永恒的、絕對的、毋庸置疑的和不可論證的權力和權威;沒有任何一個政党可以有至高無上的、永恒的、絕對的、毋庸置疑的和不可論證的權力和權威;沒有任何一個國家可以有至高無上的、永恒的、絕對的、毋庸置疑的和不可論證的權力和權威。所有的權力都是應當而且必須具有制約,甚至包括國家的權力。沒有制約的、絕對的權力,從歷史上看,几乎沒有產生任何益處,相反倒造成了連綿不絕的、慘絕人寰的災難性事變。倘若任何人、任何政党、任何組織、任何國家自封為毋庸置疑地光榮、偉大和正确,那也就意味著任何人、任何政党、任何組織和任何國家找到了一條自我封閉、自我停滯、自我毀滅的死胡同;它既不會有理想的現實,更不會有現實的理想,,而且不可論證和不可證明的權力和權威本身就具有非法性質的極大的可能性与現實性。權力必須經過論證和證明才能被視作合理与合法;必須經過證明是合理与合法才能得以運用。沒有經過論證也不允許論證的權力是不合理也不合法、亦即非法的權力,這种權力一經得以運用,也就是濫施淫威、強權政治、強奸民意,也就是“苛政猛于虎”的必然狀態。

權力制衡原則否定集權和極權,主張分權,主張分權自治,主張權力的相互牽制,相互制約;權力制衡原則否定王朝本質規定的集權和極權體制,确立民主體制,确立立法獨立、行政獨立、司法獨立的相互獨立體制,确立此三權(立法、行政、司法)在行使權力時互不干擾,在超越權限時受到遏制的、各司其職、各盡所能的制度,從而在根本上杜絕了社會重大惡性事故的發生,也避免了全民族災難生成的任何可能。中國的許多事情沒有搞好,也不可能搞好,就是与這個權力制衡的空白有著本質的內在聯系的。

5.程序化原則。“憲法”規定國家政權的來源方式,規定确保社會穩定和發展的組織方式,這個“方式”也就是程序。程序化原則是“憲法”實現自我价值的極其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則。

程序化同時也是民主化的內容。可以認為,沒有程序,也就沒有民主;沒有程序化,同樣也沒有民主化。對于程序化的強調,也就是對于民主化的強調。要強化民主,就必須強化程序。

三權分立的運行方式就是程序化的運行方式,非三權分立的運行方式就不是程序化的運行方式。專制政權的暴政之所以能夠產生,是因為從根本上破除了程序化的原則。在歷代君主的概念里,在傳統政權的詞典里,是找不到也根本不可能找到“程序化”的詞語的,因為君主的喜怒哀樂就是程序,君主的意志就是程序,換言之,也根本就沒有什么程序。即便有所謂的程序,也是唯君主之命是從的“幌子”或騙術。

非程序化的政權來源一概非法。無論該政權舉的是什么旗幟、喊的是什么口號,有怎樣怎樣冠冕堂皇的理論綱領和行動綱領,只要是非程序化的,那就必定是非法的。因為這种政權破坏了“憲法”的程序化原則。違背了程序化原則,也就是從根本上渺視了“憲法”的極其重要的、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則。

“憲法”的程序化的政權來源方式應當以民選、直選的最終結果為正常,因而非直選的政權來源就是脫离社會全體公民的意愿而進行的自我認定,其特點是“密室政權分配”,而根本沒有公開化的民主特點。這种“密室政權分配”就是把各級國家政權的行政職位以非公開的、秘密的方式通過几個或几十個同僚自我相互贊同和相互吹捧的方式分配完畢,也就是把全民共同享有的極其寶貴的權力資產在私下里極其肮臟地分配完畢。這种權力分配方式是所有非民主和反民主的王朝制度的特點。

王朝政權私有化,其特點是:(1)通過非程序的起義、暴動等革命方式產生政權,(2)通過非程序化的世襲繼承或禪讓的方式延續政權,(3)通過非程序的權力更迭方式或曰政變方式改變或延續政權;但万變不离其宗:政權私有,或公開掠奪,或密室攫取,總之任何傳統政權都不是在民眾中、在競爭不同的政治制度方案之后經過民眾的普遍認可而登上政權舞台的。傳統政權自有其傳統的來源方式,亦即非公開的和不透明的方式。

公開化和透明化,乃是程序化的固有內容。國家權力既然与每一個國民有關,那么它的運行情況就應當毫無保留、也沒有什么可保留地予以公開;除了不便于現在公開的之外,現在的一切都要公開。國家權力既然是為人民服務的、為人民的利益而設立的,那么它的運行方式就要被置于人民普遍的監督之下,就應當讓人民雖然摸不著但卻看得見,應當讓人民,即讓每一個社會公民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确切地說,讓人們心底透亮,這就需要政治的高度透明。沒有這种高度的透明,政治就是不民主的政治,政權也就是反民主的政權,說什么美妙動听的言辭都沒用,其實質就是如此。

人民代表的產生方式也應程序化。非程序化的人民代表,不夠做人民代表的資格,亦即不能成為人民的真正的代表,而只能成為人民的“假代表”,只能成為徒有其名而無其實的所謂的“代表”。

任何一個有行為自理能力和精神正常的人都可以成為自身的代表,因為他可以控制自己、他可以成為自己的精神和肉體的主宰。換言之,任何一個社會公民都可以代表自己。設想兩個公民在一起,如甲和乙,如果甲想成為乙的代表,那么甲就必須征得乙的同意和認可,亦即經過与乙的協商而后方可成為乙的代表,否則就不能成為乙的代表。乙同意和認可,甲可以成為他或她的代表;乙不同意和不認可,那么甲就不能成為乙的代表。倘若在乙沒有同意和認可的情況下,甲如果自稱為乙的代表,那么這顯然是撒謊、是欺騙,是對乙的人格的公然的和肆無忌憚的污辱。因為,這种代表是不真實、不合理、也是不正常的,因此也是非法的。倘若成為某一地區的人民之代表,必須經過某一地區人民的普遍的同意和認可,方能具備資格;如果沒有某一地區的人民通過統計學意義的絕對票數的認可,那么自稱為某一地區的人民代表或由某一地區的行政机關予以委派的人民代表,就是既沒有代表的資格也不可能成為真正的人民代表,亦即只能成為詐騙人民的代表。“人民”代表騙人民,“人民”代表只能是御用工具,“人民”代表只能代表統治者個人或集團的利益。“人民”代表無所不用其極地污蔑人民人格的非法的存在,因而也是罪惡的存在。

倘若代表某人,就得了解并征詢某人的意見和建議,他的合理的和不合理的、大的或小的要求,因而表達他的意愿也就成為他的代表的義不容辭的、天然的和必然的職責;倘若代表某一地區或某一領域的人民,就得了解、征詢這部分人民的意見和建議、他們的合理的和不合理的、大的或小的要求,因而表達他們的意愿也就成為他們的代表的義不容辭的、天然的和必然的職責。

表達,是代表的基本功能。沒有表達,談何代表?人民是由各個地區、各個領域、各個階層的每個人的個人之集合。因此,每個人的愿望和要求不盡相同,也永遠不可能相同,那么,人民的愿望和要求也有不同之區分,也是不可能具有統一步伐、統一行動的一致性的,也是不可能存在無差別、無出其左或無出其右的完全一樣的狀態的,這就要求人民代表必須發表相同的、不同的乃至于截然相反的意見、建議和批評,這就需要人民代表之間爭論、辯解、論證和證明等等激烈的有時甚至是莫衷一是的場面。這無疑是人民思想匯集交流和自我評价的理想場所。最后經過絕對票數的通過或否決而達成共識,這就是人民代表之所以代表人民的程序化的圖景。

千人一腔、万人一腔的“人民代表”不足以代表人民,而只能是君主的徒具形式,因而也是行欺騙之實的所謂的“人民代表”;無差別、無否決的一致舉手贊同只能是“舉手机器”和“贊同机器”的机械動作而已,因此也不可能具有廣泛的人民性。在這里,“人民代表為人民”應轉換成“代表君主騙人民,欺騙人民為君主”。

現行所謂的“人民代表”是由“几十年如一日任勞任怨的勞動模范”、某個“英雄”的母親或父親、某個行業的所謂名人,或者具有相當權力的党、政、軍要員,亦即權力掌握者所組成的。他們以唯命是從、堅決照辦為表現其所代表的某一地區、某一行業、某一領域的人民之方式,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出于各自利益的需要,尤其因為低素質和無能力等方面的原因,他們不可能顯示其不同意見乃至相反意見表達者的身份。換言之,在事關國計民生的重大事項方面,他們常常保持令人惊詫的一致性。

6.操作性原則。法律是必須加以運用的,亦即具有可操作性。無論什么法律,包括“憲法”,概莫能外。不能進行操作的、不能加以運用的法律說到底不能成為法律自身,但卻可以成為法理,亦或是法律和其他种類的理論、學說等等,但不能成為法律。法律的可操作性原則是由于法律必須貫穿于社會生活的一切或某些行為方式所決定的。法律只能對于危害他人、危害社會安全的行為构成制約。在一個正常的社會里,公民的思想和言論有充分的自由,公民的行為亦應享有充分的自由,但公民的自由度以法律為限定;凡是法律沒有限定的,公民具有無限的自由;法律所限定的,公民的行為應予停止。因此,法律是對于公民自由的超越權限的規定,而不是對于公民自由權的規定。凡是對于公民自由權的規定之法律,都是与人權原則相違背的法律,因而實屬非法之列,實屬必當取締之列。

法律應具有其合理性,“憲法”也應如此。“憲法”的合理性在于它的平等、公平和适度,在于它能夠反映出公民個人或公民個人所組成的不同利益集團的廣泛的政治要求。法律不能進行有差別對待的非國民待遇,倘若有差別對待,那么法律也就是強權和專制;法律倘若不能一碗水端平,相反倒是有所偏袒,那么法律就不可能成為社會的裁判;法律如果不能夠運用适度,而只是搞所謂的從重從快的嚴打,那么法律就是被人治玩弄于股掌之上的殺手,是無法起到法律應起的社會保障和社會管理的特殊職能的。

包括“憲法”在內的法律也有一個穩定性的問題,不能朝令夕改,不能換了一朝就另換一部,不能唯掌權者的意志是奪。如此种种不良之表現,都可以在任何一個名義上的和不叫其名的王朝制度中找到:“憲法”處在一种動蕩不安的起伏的狀態中,“憲法”喪失了其長久不變的穩定性,“憲法”沒有穩定性可言,“憲法”隨著新一代君主的誕生而誕生,“憲法”隨著一代舊君主的自然生命的消亡而更換。人治社會的“憲法”從來就不可能使自身提高到具有高度穩定性的理想狀態之中,這一點恰恰与法制社會的“憲法”迥然有別。

合法性、合理性与穩定性為“憲法”的可操作性原則開辟了一條自我實現的寬廣道路。合法性掃除了非法的障礙,合理性掃除了不合理的障礙,穩定性掃除了不穩定的障礙,在這樣的基礎上所建立的“憲法”應當成為每一個社會公民實現自我价值、實現自我理想的有力法寶。

“憲法”既然与每一個公民有關,那就應當允許每一個公民參与其中,不允許每一個公民參与其中的“憲法”,至少是個假憲法,或者叫做“偽憲法”。“憲法”就其語言學的含意而言,是組建社會和國家的組織章程,而社會和國家之組織建設,必須由每一個可以并愿意參与的公民參与之。

現行共產王朝“憲法”的野蠻性和隨意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成立以后,迄止今天已經將近半個世紀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一個新的朝代,象歷代王朝一樣,具有其不可置疑的王朝性質。但王朝畢竟是王朝,只不過換了個名稱而已,只不過換了個形式而已,其本質是歷來如此的,是一以貫之的。現代的王朝具有古代王朝所不一定具有的表現形式和更加隱蔽,因而也不一定為人們所知曉的欺騙性。這种具有現代意義的欺騙性表現在現代王朝的朝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憲法”上,它業已廣泛而深入地影響了中國大陸范圍內的社會生活,并使中國人民在其專制而殘暴的統治下不能像真正的人那樣地生活,相反倒像動物一般地甚至還不如動物那樣地苟延殘喘。中國人民已經被嚴重地异化了,中國人民已經被欺蒙了長達半個世紀之久,中國人民在欺騙他人和自我欺騙的循環狀態中空耗著自己寶貴的生命和生命的能量,中國人民由于其貧困、落后、愚昧和野蠻而受到世人普遍的嘲弄和排斥。中國人民自身是偉大的,但由于生活在王朝的狀態之中而顯得渺小和卑微;中國人民自身是聰明的,但由于生活在王朝的狀態之中而顯得愚茫和蠢笨;中國人民是有潛力、有能力的,但由于生活在王朝的狀態之中而顯得無能無為。如此等等,既是現代王朝的罪惡,同時也是中國人民不能清醒地意識到自我价值所造成的必然結果。而王朝的罪惡之所以能夠屢犯不止,乃是由于中國人民的不覺悟這一罪惡所造成的現實存在。而王朝的罪惡之源或曰罪魁禍首,當推以最高法律形式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部沒有經過全民公決,而是由權力的最高掌握者制訂的,并經“橡皮圖章”、“贊同机器”和“舉手机器”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王朝之朝綱。當然,在通過“憲法”前,還得征求省級的有關部門的有關領導的同意和提出所謂的“修改意見和建議”等等。這后一項亦即是經過共產党的權力貴族階層的認可和贊同。即便如此,所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也不足以代表全國人民、亦即全中國國每一個公民的意志,也只能說它是代表了一部分人的意志,通常是國家行政管理階級的意志,或共產党國家行政官僚的意志。

尤其荒唐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竟是“中國共產党章程”的直接的、赤裸裸的外延,是經由中國共產党中央委員會的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批准后才提交給所謂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再次批准而后予以頒布的。說到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國共產党的党派意志的化身,是中國共產党領袖意志的化身,是中國共產党官僚階級意志的化身,但這种被嚴重地扭曲了的、已經与自身相异化的“憲法”,卻要以全體人民、亦即以每一個生長在大陸之上的公民的意志出現。這是一种十分奇怪的現象。令人遺憾的是,這种奇怪的乃至于荒謬絕倫的存在竟還天然合理地不被論證、不被驗證、不被追究、不被更正。

作為“党章”的直接外延的“憲法”,只能是党派的一家之言而不可能成為所有党派的百家之言、千家之言、万家之言;而“党章”所明确地規定了的“下級服從上級、全党服從中央、中央服從主席”的所謂的“民主集中制原則”,說到底不過是君主獨裁原則。因而,“憲法”也就必然地貫穿著君主獨裁的基本精神,亦即“憲法”是中國共產党領袖或曰君主的個人意志的產物,而不可能成為全體民眾、亦即每一個公民所直接參与的產物。在這种情況下,“憲法”能夠成為指導社會的“綱領”也就是歷代王朝所通行的君主的圣旨而已。“憲法”与圣旨具有同一性,“憲法”即是圣旨,“憲法”是現代的圣旨。“憲法”集中地表現了君主的意志,“憲法”成為君主确立自身的御用工具,“憲法”成為某個政治集團或某個党派意志的法律表述。“憲法”由于其代表了局部利益而置全民利益于不顧,由于其代表了某個党派的利益而置所有的党派的利益于不顧,由于其代表了君主的利益而置公民的利益于不顧,由于其代表了現行統治集團的現行的利益而置社會發展和歷史性的全面進步于不顧,“憲法”因而喪失其本質存在的應有价值。“憲法”不能合法,因而也不能成立,這就是為什么現行的“憲法”為“偽憲法”的根由。

任何一個人,無論什么人,哪怕是“最好的人”,都不可能單獨地代表所有人的政治的和經濟的利益,它頂多只能代表它自身的政治的和經濟的利益;任何一個組織,無論什么組織,哪怕是“最好的組織”,都不可能單獨地代表全體公民的政治的和經濟的利益,它頂多只能代表它自身的政治的和經濟的利益;任何一個党派,無論什么党,哪怕是“最好的党”,都不可能單獨地代表社會發展和歷史進步的整體利益,它頂多只能代表它所占有的極其有限的甚至是極小的份額。而中國共產党竟以局部的、集團的利益取整體的全民的利益而代之,并以自己的“党章”通過外延的方式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于理不通,業已昭然若揭,其非法面目,業已暴露無遺。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高度的意識形態化的特征,它用具有極大的柔軟性的規則取代法律所應具有的剛性。所謂的柔軟性,亦即隨意性、隨机性,換言之,也就是主觀隨心所欲性和隨机應變性。這突出地顯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實乃人治社會中的人治產物,而決不是法治社會中的法治產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扮演著意識形態最大的警官的角色:(1)任何稍有不同的思想、言論都被指斥為异端邪說,都要受到不同程度的追究和審判。(2)任何對于現行制度存有疑惑的人,都要受到不公正的對待和審查,甚至關押。(3)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等等。在這种高度的意識形態化之中,每一個社會成員都不能無差別地享受同樣的公民待遇,所有的公民因為意識形態的差异和不同而成為人格意義的不平等狀態,甚至有的公民僅僅因為具有不同的思想及其表達,而橫遭慘禍、受盡迫害。

高度的意識形態的同一性或曰統一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本質之一,這种統一性完全抄襲自“中國共產党章程”的一系列強制性規定。作為党派章程的“中國共產党章程”倒是可以有這樣或那樣的強制性規定的,因為這些規定是對于党派內部的成員制訂的,并且也是為這些成員所遵守的。但倘若把這种一個党派的章程及其硬性規定強制地寫進“憲法”之中,并要求社會的全體成員、亦即每一個人必須堅定不移地遵守之,那么這种表現就是強權的霸道,就是霸道的強權。

一個党派的意志不能成為國家的意志,哪怕這個党是執政党。倘若硬是強加,硬是自封為國家意志的化身,那么這就是赤裸裸的欺騙。國家的意志只能通過全民公決這几乎是唯一的方式而确定,別無他途。党派的意志哪怕再偉大、再光榮、再正确,也不足以代表國家意志,也不足以代表全民(亦即每一個公民)的意志。

意識形態化使整個社會只能存在一种意識形態,而不允許各种不同的乃至于截然相反的繽紛多彩的意識形態存在,只允許一种党的意志耀武揚威,而決不允許任何游离于這种意志的其他意志的萌芽、生成和發展。單一的意識形態剝奪了人之為人的思想的不可剝奪的神圣的權利,使人在毫無思想選擇的條件下只能進行唯一的選擇──即不得不接受國家意志,不得不極其被動地接受覆蓋于全社會、統懾于全社會的、作為唯一存在的國家意志。在毫無選擇的情況下所接受的具有高度壟斷性的國家意志,并不出自于公民自愿的選擇,而是被強制性地灌輸、被強大的壟斷的宣傳机器連篇累犢地、日复一日地,年复一年地“洗腦”,使得公民喪失了自己的頭腦,亦即獨立思考的能力,并且誤認為“國家意志”也就是自己的意志。

否定意識形態的多元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為中國共產党王朝的朝綱的顯著特色。這一特色是中國共產党的一貫主張:只允許“代表人民”的党(州官)放火,決不允許百姓(資產階級、地、富、反、坏、右)和極少數的“敵對分子”(亦即人民)點燈。由于被壟斷整個社會的、眾口一辭的新聞媒體經年久月地灌輸和教育,公民已經被嚴重地乃至于極大程度地异化了,人不能獨立自主地思考,人沒有自我意識,人沒有自我意識的選擇,人云亦云。人無創造力、想象力和其他一切潛力,人喪失了自己作為人的存在价值。人的獨立的頭腦被“國家意志”所斬斷,于是人在無頭腦的愚鈍狀態中幸福安樂地生活著,同時也被愚弄著。人在自我欺騙的同時也在欺騙著他人。如此這般的惡劣狀態每時每刻都在令人吃惊地复制著,形成了積重難返的罪惡循環。王朝的統治就是這樣以其封閉、狹隘而且落后的大一統的意識形態制造著具有廣泛意義的、罄竹難書的罪惡,它把人變成了普遍的非人之狀態,并且使人動物一般甚至還不如動物地生存。這就是共產党王朝所謂的“生存權”的要義。

作為王朝朝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處處充滿著渺視人權、壓迫人權、否定人權的限定和規則。它把党派、集團、組織、机构和國家擺到了至高無上的和毋庸置疑的位置;它把某种歷史上的一种或几种理論學說的定義擺到了不容爭辯和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位置;它把某种具有局部意義的表述衍變成具有全局意義的表述,把歷史上出現的東西衍變成具有永恒意義的事物。總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与人權的基本原則相矛盾,相違背,相敵對。

由人所設置的政党反過來成為壓迫人權的工具;由人所設置的組織反過來成為人權的桎梏;由人所組建的國家反過來成為人權的牢獄。与其有這樣的政党,莫不如沒有這樣的政党;与其有這樣的組織,莫不如沒有這樣的組織;与其有這樣的國家,莫不如沒有這樣的國家。只要是違背人權原則,無論什么樣的東西,都必須堅決地予以取締,因為這些非人道的東西,也就是野蠻的存在之物,也就是落后的存在之物,也就是阻礙社會發展和歷史進步之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就是違背人權原則和否定人權原則的野蠻、落后之集大成,是阻礙社會進步和歷史發展的拌腳石与攔路虎,是置中國的現代化事業于不顧的中國共產党王朝的朝綱,是高懸于中國人民頭上的達摩克斯之劍。

這种落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籠統地進行全方位的規定,絲毫不具備可以運用到社會生活之中的具體措施,因而嚴重違背了公民可以直接參与的程序原則和可操作原則。一切都是概念,一切都是虛詞,一切都是謊言。概念,不過是理論的抽象而已。而作為國家最高法律的“憲法”,是必須執行的,是必須應用的,是必須操作的。概念無助于“憲法”的應用,概念只能构成法律的立法基礎,而不能构成法律本身。虛詞,遍布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每一個章節。所謂虛詞,也就是主觀意識的東西多于實際上可以看得見摸得著的東西,也就是虛的東西多于實的東西。“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沒有實話,謊言就是赤裸裸的欺詐,就是披著合法的外衣從事著極其陰謀的詐騙性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謊言的策源地,是欺詐語言的取之不竭、用之不盡的源泉。明明規定“公民有言論自由”,可是卻要求公民必須在某個范圍內有這种自由,言論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形形色色、不一而足的禁區;明明規定“公民可以有結社、游行的自由”,可是卻在“憲法”之外另行規定所謂的“戒嚴法”和其他与“憲法”的這一規定具有抵触和違背意義的地方法規,千方百計地限制公民的“結社、游行自由”。這不是謊言是什么?這不是欺騙是什么?

架空人民奢談專政、“偽憲法”推行法西斯獨裁專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為党的意志,是高度政治化的產物,因而違背了非政治化的原則。由政治概念而作出的憲法判斷,不可能產生任何所謂的社會平等与公平,不可能做到所謂的不偏不倚和公正無私。“憲法”中充滿了“專政”一詞,并使“專政”得以進一步強化,因而也充分地暴露了它的非文明的本質特征。為更好地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內容,僅舉出已修改了四次的、最后一次定稿的、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4年通過)作為深入剖析的對象,以正視听,以解迷惑:

(1)1982年12月4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回顧了中國諸多“偉大歷史變革”之后,稱1949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党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

毛澤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締造者,但“人民”二字卻談不上,亦即只見毛主席這一當代最偉大的皇帝,這一成功了的李自成、當代的朱元璋、了不起的洪秀全、人所共知的秦始皇,除了毛澤東主席之外,是看不到任何人民的,“人民”被虛擬化了。“共和”二字也談不上。沒有共和,只有專政;沒有聯合政府,只有獨裁政府。“共和”二字被用來當作幌子,當作欺詐整個社會的冠冕堂皇的手段和措辭。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中國共產党的專制王朝,其實質是“中華君主獨裁國”或曰“中華共產党的王朝國”。

“人民”二字既然被虛擬化了,那么“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又從何談起呢?“人民”成為國家的主人又從何談起呢?打著“人民”的旗號,行獨裁專制之實,是中國歷代王朝及其君主的一貫伎倆,毛澤東也是如此。

作為近代歷史上著名的先皇,他總是打著“人民”的旗號對人民進行殘暴的統治和迫害,對“人民”中的獨立思想者、言論的自由表達者進行無所不用其極的鎮壓、流放和殺戮。作為近代農村軍事戰略家,他把搞戰爭的那一套硬性強加于現代化的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從而導致整個國民經濟陷于崩潰的邊緣。大搞“階級斗爭”,并要求階級斗爭必須“天天講、月月講、年年講”,提倡所謂的“政治挂帥”,說什么“階級斗爭,一抓就靈”,“路線是個綱,綱舉目張”,對內內耗,對外外耗,互相消耗,耗死拉倒,堪稱是“內耗專家”。

就是這么一個毫無人權概念的君主,竟能夠老死在任上;就是這么一個對經濟一竅不通的人,竟能夠到處瞎指揮,到處發布最高指示,到處用槍杆子的方式搞建設,既勞民傷財,得不償失,又阻礙經濟的自由運行。巧取豪奪,于1956年實行所謂的“公私合營”,實際上是掠奪公民的個人財富并使之充公;大搞“陽謀”,于1957年鎮壓百万之眾的自由思想者,使人民的所思所想遭到慘不忍睹的封殺。更有甚者,以大革文化之命而臭名昭著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極盡中國共產党的迫害与鎮壓之能事,受到株連者竟達上億人之多,其直接的經濟損失按當時的可比价格計算竟達4000億元之多。人心慌慌,人人自危,人人不能自保。

就是這么一個“禍國殃民”的偉大領袖,竟使“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并“成為國家的主人”,豈不怪哉?誰是主人?非人民也,乃主席也。主席乃皇帝的現代之稱謂也。誠如盡人皆知的“東方紅”歌曲中所唱的那樣:“他為人民謀幸福,他是人民的大救星。”既然是“救星”,是救世主,是主宰,那么,人民就只好听之任之,就只好堅定不移地和毋庸置疑地跟從之。別無他途,只好如此。

(2)“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部分根据毛之后的另一個君主鄧小平的意見确立了所謂的“四項基本原則”,亦即“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党的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宁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

關于一党制。一党制是所有王朝的政治制度,社會主義王朝的政治制度本質之表現也是一党制。哪怕是最好的一党制,也無利于社會的全面發展和歷史性進步,況且從來也沒有甚或也不可能有什么最好的一党制。一党制毫無政治上的競爭力可言,因而也毫無生命力可言。一党制從來就是社會災難和悲劇的總根源。法西主義是一党制,叫做“納粹党”;歷代王朝也實行一党制,叫做“皇帝党”;社會主義作為現代王朝也同樣實行一党制,叫做“中國共產党”。總之,一党制是万惡之源。

關于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馬克思的主要理論是“剩余价值”學說,亦即資本家剝削工人的秘密,但馬克思出于政治斗爭的需要,忽視了資本家作為生產管理者所起到的歷史性的進步作用,忽視了資本家作為腦力勞動者所具有的推動企業發展的無可取代的能力。換言之,馬克思過多地強調了體力勞動,從而在根本上剝奪了腦力勞動、亦即否定了智力創造的無可估量的价值,這是馬克思主義歷史悲劇的根源之所在。馬克思的另一個主要理論是“工人階級不能掌握現成的國家机器,它必須徹底摧毀舊的國家机器,并在這一基礎之上建立新的國家,即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見“法蘭西內戰”)這一理論主張實行工人階級或無產階級的暴力革命,主張實行無產階級的革命獨裁,因而這一學說恰好适應于中國所有王朝罪惡的統治方式,也理所當然地适應于中國現行王朝的罪惡的統治方式。馬克思主義作為野蠻人的行動綱領,与文明社會的基本人權是格格不入的,是水火不能相容的,馬克思主義不但帶給中華民族以巨大的災難和悲劇,同樣也給俄羅斯人民,給東歐諸國人民,乃至給世界范圍的許多國家的許多人民造成了慘絕人寰的災難和悲劇。列宁作為馬克思主義在俄羅斯的實行者,以人治為特征,殘暴地鎮壓和殺戮本國人民,并老死在任上,堪稱是俄羅斯近代歷史上偉大的“暴君”。其繼承人斯大林大肆清洗,更是使千百万俄羅斯人民非命地死于他的英明的“領導”之下。

毛澤東思想是在中國近代農民起義和農民革命的長達二十八年的漫長歷程中逐步形成的。毛澤東思想是中國農民戰爭的思想,毛澤東思想是業已過時的硝煙彌漫的游擊思想,毛澤東思想不是現代化的思想,毛澤東思想早已落伍于時代的歷史進步,早已成為過去時代的遺跡,毛澤東思想不能成為中國人民從事現代化偉大事業的指導思想。毛澤東思想倘若指導現代化的建設,那無异于用鐮刀指揮多媒體電腦的操作,那無异于用刀耕火种的方式指揮現代化的大生產。實踐已經痛苦地然而卻是真實地證明了毛澤東思想是中華民族的万惡之源,不清除毛澤東思想的惡劣影響,就不可能搞好中國的現代化。

關于無產階級專政或曰人民民主專政。無產階級專政即是馬克思主義暴力革命的另一种稱謂,這是馬克思根据1871年3月18日法國“巴黎公社”的工人階級暴動的歷史經驗而得出的一個結論。所謂無產階級專政,也就是由工人階級執掌政權,進行全社會的管理与統治,對于剝削階級例如資產階級等,實行全面的專政,在推翻了由資產階級掌權的國家之后,要建立一個由工人階級掌權的無產階級專政的國家。

暴力是非暴力的對立,暴力革命是非暴力抗議的反面。暴力是用武器所進行的批判和征服,因而帶有極大的強制性;暴力的結果必定是流血、犧牲乃至于屠殺,因而是非文明的野蠻之舉。暴力,是与人道主義背道而馳的,是非人道主義和反人道主義的,因而必當破除之、取締之,方能形成社會文明的普遍之狀態。現代化建設毋須暴力,也反對暴力。

無產階級作為一個歷史上人為的定義,与有產階級相對立。無產階級必須使自己上升為有產者階級,才是自身努力的方向,才是自己應予達到的目的。但這個目的的實現,不能靠掠奪的方式和鎮壓,亦即專政的方式,而應當靠充分發掘和利用自己的所有的能力,包括體力的和智力的能力的方式。倘若靠公私合營、最后達到全面地收歸國有的方式,那么所有的社會創造力、想象力以及一切潛力都會遭到慘不忍睹的扼殺和泯滅,社會的歷史進步就會受到廣泛而深入的遏制和停滯。無產階級作為貧窮、落后、愚昧、無知的同意詞及其集中表現,應當以改良自身的素質而使社會得到改變,應當以丰富自身的素質而丰富社會的人力資源和智力資源,如此才是正途,才是無產階級實現自身歷史任務的關鍵之處。無產階級必須通過合法的方式使自身上升為富裕的有產者階級,即資產階級,才是其革命成功的最終標志。不能再搞“打打打、殺殺殺、搶搶搶”的無產階級暴力革命了。因為,無產階級暴力革命既無助于自身,也無助于他人;既無助于現實,也無助于歷史。總之,無產階級專政的暴力革命無助于社會的正常發展和全面的歷史進步。

此外,無產階級專政由誰來執行?難道是由無產階級自身來執行嗎?顯然不是,是由無產階級的代表來執行這种專政嗎?那么,誰敢保證無產階級的“代表”是真正地代表無產階級而不是代表他個人的或集團的私利來執行這种專政?誰敢保證他不能濫施淫威、為所欲為且無惡不做呢?誰敢保證他能夠真正地為人民而不是打著“無產階級專政”的旗號利用他手中的權力呢?況且無產階級只是人民中的一部分而決非是全部,哪怕是一大部分,也畢竟不是全部,因而用這一部分人,哪怕是一大部分人的權利來剝奪另一部分人民的權利,于理不通,實屬荒謬之至。

所謂的“人民民主專政”。由于“人民”二字被駕空、被虛置了,亦即作為人的個人不被承認,那么口頭上或形式上的“人民”也就在本質上不复存在,因而這是毫無疑義地赤裸裸的欺騙。“民主”就更是無稽之談。連最起碼的人權都沒有,還有什么“民主”?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這難道是“民主”?只許人民緊跟,不許人民違逆,這難道是“民主”?只有一种聲音自我標榜,沒有第二种不同的乃至于相反的聲音,這難道是“民主”?沒有自由的言論,只有強制性的宣傳,這難道是“民主”?這樣的“民主”除了欺騙,還剩下什么呢?謊言,一派謊言,謊言加胡言而已。

關于社會主義。社會主義是共產主義的初級階段,社會主義以集體的和國家的利益為目的,社會主義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其本質特征,社會主義以無產階級專政為其統治方式。社會主義否定個人的存在价值,因而否定人權,社會主義以政權為其核心,要求所有的人對政權頂禮膜拜,社會主義以紅旗作為招搖,因而是紅色政權。

在歐洲大陸,從公元700年至1400年之間,存在一個黑暗的中世紀,所有人必須對神權頂禮膜拜,政教合一,教皇既是宗教領袖,也是世俗權力的至高無上的掌握者。由教皇所分封的各級神職人員掌握著對于被統治者的生殺予奪之大權,所有的人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地對牧師進行所謂的“忏悔”,從而表達對于上帝的膜拜与崇敬之情。由于所有的神職人員(教區牧師和各教堂牧師)都身著黑色的長袍,人們必須向上帝進行忏悔,故而取名為“黑暗的中世紀”。

二十世紀初葉和中葉,在東歐和亞洲興起了共產主義和社會主義的廣泛運動,相繼成立了蘇聯、東歐社會主義諸國、中國、北朝鮮、越南、柬埔寨等社會主義國家。這些國家作為社會主義王朝制度,以暴力、恐怖和謊言當作支撐社會運行的三大支柱,以毀滅和圍殲人權為目的,以渺視和否定人的价值為職能,所有人必須對紅色政權頂禮膜拜,卑躬屈膝,听之任之,任其宰割,而由社會主義王朝的君主所分封的各級共產党的國家行政官僚主義的庸人們掌握著人民的命運,人民必須對其進行忏悔似的思想匯報。這种政權因其血腥的紅色,而形成了“紅色中世紀”的狀態。“紅色中世紀”亦即人們必須無條件地、絕對地向著紅色政權,不管這种政權來源于何處,合法抑或非法,而頂禮膜拜、卑躬曲膝且山呼“万歲”。

無論是黑暗的中世紀抑或是紅色的中世紀,都以否定人權為特色、為目的、為本質。前者以神權為本,后者以党權為本。總之,都是一种高居于人權之上的非人道主義之強權、之專制、之暴政。

社會主義是近代和現代的王朝形式。社會主義誕生于落后的國家,同時又使這种落后得到極大程度的強化。社會主義使几千年的帝制傳統在歷史發展的現階段發揚光大,社會主義是不合人性而且是毫無人性的極其野蠻的制度,社會主義是非文明的、反文明的社會制度。社會主義是奴隸制与封建制的集合體,社會主義是法西斯蒂的另一种冠冕堂皇的稱謂,社會主義是對社會進行全面控制的、無所不用其極的社會法西斯主義,它与其叫做社會主義,莫不如叫做社會法西斯主義,這樣來得更加切合實際和更能說明問題的本質。

綜上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序言中所提出的“四項基本原則”不過是維護共產党君主制的陳詞濫調而已,沒有絲毫新意可言。它是嚴重地束縛中國人民思想解放的鎖鏈,它是阻礙社會進步和歷史發展的囚籠,它是使中華民族不能繁榮昌盛的緊箍咒。中國要想發展,中國人民要想求得應有的進步,必須堅決、徹底、干淨、全部地殲滅“四項基本原則”,并把它掃進歷史的垃圾堆,非此不足以談發展,非此不足以談進步,非此不足以談人權。(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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