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埠十二僑團控告中華公所官司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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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記者何麗娟報導】由華埠十二僑團與中華公所的官司終於在纏訟三年半後獲得勝訴,在八月一日由沙佛克郡高等法院法官PAUL E。TROY 簽發的法院判決書中指出原告提出在1999年12月會議中表決被中止會籍兩年的原中華公所董事應全部恢復中華公所的會籍。
法庭原告控訴事由﹕
原告於1999年在兩家中文媒體刊登廣告,批評紐英崙中華公所的前任及現任主席,及2000-2001年職員選舉不當。造成中華公所終止原告在中華公所的職位兩年。原告控訴中華公所中止其董事資格的決定及會議通知是 「無足夠的理由」而且中華公所「除去」「終止」其會籍是不合法的行為。
原告由12個社團組成是華人經濟發展協會、洪門致公堂、安良工商會、至孝篤親公所、朱沛國堂公所、僑聲音樂社、紐英崙廣東同鄉總會、梅氏公所、溯源公所、大同村居民聯誼會、波士頓國民黨、中山慈善社。
被告是中華公所與三位均為前中華公所主席李衛新、梁添光、陳志航。

法庭的通告分兩項重點﹕
(1) 中華公所在 12月14日1999年的投票 ,按中華公所的法律章程需有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通過議案才能生效,即在85個董事成員應有至少57票通過才能成立,但當日僅有34票贊成是少於應有的57票,故判定中華公所通過除去12個社團會員資格的議案應數無效、不能履行。 (2)在1999年被除去董事資格的20個社團包括原告的12個董事成員應恢復原有中華公所的董事資格。
1999被終止會籍兩年的會員包括二十個華埠主要社團,它們是由華人經濟協會為首的12個原告(上述原告),及當初被終止會籍的另9個社團—藝聯慈善社、龍崗親義公所、華人退伍軍人協會、華人青年會、港澳之友社、鳳崙公所、伍胥山公所、阮氏公所。
六日晚間,原告社團召開集體會議針對此判決商討對策。原告推舉四位代表余麗瑛、陳仕維、陳灼鑑及陳毓禮與律師商討有關事宜。
會議決定應立刻將法庭判決的通告翻譯成中文並向社區人士公佈﹔在十月二十七日下一次法院開庭前,雙方律師可以開始以「交換文件」方式協商也開始接受第三者的仲裁,希望能定出一個雙方都能同意的結果,同時12個社團一致通過仍繼續保持原訴訟案進行。原告律師指示中華公所的下屆職員競選將在12月舉行,如果能在選舉前結束訟案,參加選舉是最理想。其他的訴訟議題還有應恢復五位被開除會籍的廣教學校董事雷國輝、阮鴻燦、鍾志生、梅錫瑞及陳灼鑑的會員資格。中華公所侵犯原告憲法人權,即原告在刊登廣告提出異議時,以除去會員資格來威脅原告,這是剝奪原告言論自由。另有人提議認為中華公所自1999年以後的職員選舉是否有合法性﹖或者是否可以除去控告被告中華公所僅控告三位前主席。
中華公所行政主任司徒秉權表示,中華公所近年來力圖革新、改變形象,近三、四月間由行政總監周西蒙、主席黃兆祥及他本人屬名屢次發送函件給原告12位主席團,表示願意協商恢復暫停的會員會籍,廣納華埠菁英人士,擴大中華公所服務社區的宗旨。隨函並附恢復紐英崙中華公所會員資格的申請表格及邀請信。(2003年7月)

在公函中提出三個條件﹕
(1)填寫會員資料表(申請表格)交回中華公所的審核小組,重新審定會員資格。
(2)同意撤銷進行中的訴訟案。包括所有公所及對中華公所個人的訴訟。
(3)撤銷中華公所支付律師費和其他任何費用的要求。
他表示中華公所的財務狀況經過與廣教學校的官司賠償,無能力再承受債務負擔,但是公所提議用談判方式來減少法律費用,可協助籌款支付法律費用。
這封在7月23 日發出的信函,是在中華公所敗訴以前發出的,並未為原告接受。但目前情勢已變,掌控權已明顯的在勝方。據原告代表說明︰到目前為止原告的法律費用已經超過二十多萬,當初中華公所的錯誤決定讓他們付出如此高的代價。但中華公所自上次廣教學校官司敗訴已經貸款去賠償欠款,現在再用納稅人的錢來支付打官司費用。關心僑社分裂的人士紛紛感嘆﹔為了僑社團結,為了替華人爭取福祉,希望此官司成為僑社團結的大好契機,官司早日結束。◇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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