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埠十二侨团控告中华公所官司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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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记者何丽娟报导】由华埠十二侨团与中华公所的官司终于在缠讼三年半后获得胜诉,在八月一日由沙佛克郡高等法院法官PAUL E。TROY 签发的法院判决书中指出原告提出在1999年12月会议中表决被中止会籍两年的原中华公所董事应全部恢复中华公所的会籍。
法庭原告控诉事由﹕
原告于1999年在两家中文媒体刊登广告,批评纽英崙中华公所的前任及现任主席,及2000-2001年职员选举不当。造成中华公所终止原告在中华公所的职位两年。原告控诉中华公所中止其董事资格的决定及会议通知是 “无足够的理由”而且中华公所“除去”“终止”其会籍是不合法的行为。
原告由12个社团组成是华人经济发展协会、洪门致公堂、安良工商会、至孝笃亲公所、朱沛国堂公所、侨声音乐社、纽英崙广东同乡总会、梅氏公所、溯源公所、大同村居民联谊会、波士顿国民党、中山慈善社。
被告是中华公所与三位均为前中华公所主席李卫新、梁添光、陈志航。

法庭的通告分两项重点﹕
(1) 中华公所在 12月14日1999年的投票 ,按中华公所的法律章程需有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通过议案才能生效,即在85个董事成员应有至少57票通过才能成立,但当日仅有34票赞成是少于应有的57票,故判定中华公所通过除去12个社团会员资格的议案应数无效、不能履行。 (2)在1999年被除去董事资格的20个社团包括原告的12个董事成员应恢复原有中华公所的董事资格。
1999被终止会籍两年的会员包括二十个华埠主要社团,它们是由华人经济协会为首的12个原告(上述原告),及当初被终止会籍的另9个社团—艺联慈善社、龙岗亲义公所、华人退伍军人协会、华人青年会、港澳之友社、凤崙公所、伍胥山公所、阮氏公所。
六日晚间,原告社团召开集体会议针对此判决商讨对策。原告推举四位代表余丽瑛、陈仕维、陈灼鉴及陈毓礼与律师商讨有关事宜。
会议决定应立刻将法庭判决的通告翻译成中文并向社区人士公布﹔在十月二十七日下一次法院开庭前,双方律师可以开始以“交换文件”方式协商也开始接受第三者的仲裁,希望能定出一个双方都能同意的结果,同时12个社团一致通过仍继续保持原诉讼案进行。原告律师指示中华公所的下届职员竞选将在12月举行,如果能在选举前结束讼案,参加选举是最理想。其他的诉讼议题还有应恢复五位被开除会籍的广教学校董事雷国辉、阮鸿灿、钟志生、梅锡瑞及陈灼鉴的会员资格。中华公所侵犯原告宪法人权,即原告在刊登广告提出异议时,以除去会员资格来威胁原告,这是剥夺原告言论自由。另有人提议认为中华公所自1999年以后的职员选举是否有合法性﹖或者是否可以除去控告被告中华公所仅控告三位前主席。
中华公所行政主任司徒秉权表示,中华公所近年来力图革新、改变形象,近三、四月间由行政总监周西蒙、主席黄兆祥及他本人属名屡次发送函件给原告12位主席团,表示愿意协商恢复暂停的会员会籍,广纳华埠菁英人士,扩大中华公所服务社区的宗旨。随函并附恢复纽英崙中华公所会员资格的申请表格及邀请信。(2003年7月)

在公函中提出三个条件﹕
(1)填写会员资料表(申请表格)交回中华公所的审核小组,重新审定会员资格。
(2)同意撤销进行中的诉讼案。包括所有公所及对中华公所个人的诉讼。
(3)撤销中华公所支付律师费和其他任何费用的要求。
他表示中华公所的财务状况经过与广教学校的官司赔偿,无能力再承受债务负担,但是公所提议用谈判方式来减少法律费用,可协助筹款支付法律费用。
这封在7月23 日发出的信函,是在中华公所败诉以前发出的,并未为原告接受。但目前情势已变,掌控权已明显的在胜方。据原告代表说明︰到目前为止原告的法律费用已经超过二十多万,当初中华公所的错误决定让他们付出如此高的代价。但中华公所自上次广教学校官司败诉已经贷款去赔偿欠款,现在再用纳税人的钱来支付打官司费用。关心侨社分裂的人士纷纷感叹﹔为了侨社团结,为了替华人争取福祉,希望此官司成为侨社团结的大好契机,官司早日结束。◇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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