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新生:中國的行政體制改革應當深入到憲政層次

喬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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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26日訊】河南省蘭考縣鄉鎮幹部利用農民減災款“抵頂”農業稅的事件曝光後,不少人譴責當地政府的做法(參見《南方週末》2004年10月14日)。其實,這種現象在全國各地非常普遍。不少地方政府正是利用資訊不對稱、農民缺乏自我保護意識的實際情況,截留農民的各項資金,維持政府的日常工作。簡單地用法律的尺度衡量地方政府的行為顯然是不夠的。因為這種普遍存在著的違法行為有著深刻複雜的社會背景。

從憲法規定來看,我國實行高度集權的管理體制。各級地方政府並沒有明確的財產權和事權。上了世紀90年代實行的分稅制,從行政管理的角度解決了一部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財產關係不清楚的問題。但由於分稅制改革缺乏憲法依據,在各地產生了新的不公平問題。有的地方政府缺乏財政來源,徵收國稅之後,地方政府幾乎沒有繼續發展的基本財政投入。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地方政府不得不通過變相收費的方式維持地方政府的運轉。這幾年,隨著中央政府加大對土地等重要資源的管理,地方政府過去那種通過賣地獲取財政收入的做法已經行不通了。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官員不得不在上級政府轉移支付或者民政部門各類救災款項上做文章,通過截留救災款或者爭取更多的轉移支付資金維持政府的日常運轉。

簡單地責怪地方政府違法亂紀是容易的。但是如果不改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財產權利不平衡、各級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劃分不清晰的問題,今後地方政府部門還會變換手法克扣農民的各項收入。所以,只有從根本上解決中央和地方財產權利的劃分問題,並且進一步明確各級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類似的問題才會從根本上杜絕。

在許多國家,憲法在確立了國家的國體和政體之外,都會用很大的篇幅解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財產關係問題。稅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來源,因此,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徵稅權是憲法的重要內容。然而,在我國憲法中恰恰沒有規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財產權分配關係,沒有規定地方政府賴以存在的基本財產權力,在這種情況下,不少地方政府通過變通的做法或者直接違反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自行尋找收入的來源。這是不合理的憲政體制產生的不合理後果。所以,我們在依法嚴懲違法亂紀的地方幹部的同時,也要從憲政的層次認真考慮我國的財產權力劃分問題。

從根本上來說,在我國這樣一個生產力發展極不平衡的國家,調動各級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充分利用不同地區的資源稟賦,大力發展當地的生產力,應當是我國長期的國策。地方政府在本地生產力發展中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可是,如果沒有在憲法和法律中明確保障地方政府穩定可靠的財政來源,沒有考慮到地方政府日常運作經費的需要,那麼,必然會導致各種損害老百姓利益的現象發生。所以,河南蘭考事件提醒我們,必須在憲法的層次上認真思考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財產權力關係,必須在制度上給予地方政府必要的財政支持。

--轉載自《議報》第1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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