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应当深入到宪政层次

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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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6日讯】河南省兰考县乡镇干部利用农民减灾款“抵顶”农业税的事件曝光后,不少人谴责当地政府的做法(参见《南方周末》2004年10月14日)。其实,这种现象在全国各地非常普遍。不少地方政府正是利用资讯不对称、农民缺乏自我保护意识的实际情况,截留农民的各项资金,维持政府的日常工作。简单地用法律的尺度衡量地方政府的行为显然是不够的。因为这种普遍存在着的违法行为有着深刻复杂的社会背景。

从宪法规定来看,我国实行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各级地方政府并没有明确的财产权和事权。上了世纪90年代实行的分税制,从行政管理的角度解决了一部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财产关系不清楚的问题。但由于分税制改革缺乏宪法依据,在各地产生了新的不公平问题。有的地方政府缺乏财政来源,征收国税之后,地方政府几乎没有继续发展的基本财政投入。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变相收费的方式维持地方政府的运转。这几年,随着中央政府加大对土地等重要资源的管理,地方政府过去那种通过卖地获取财政收入的做法已经行不通了。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不得不在上级政府转移支付或者民政部门各类救灾款项上做文章,通过截留救灾款或者争取更多的转移支付资金维持政府的日常运转。

简单地责怪地方政府违法乱纪是容易的。但是如果不改变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财产权利不平衡、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不清晰的问题,今后地方政府部门还会变换手法克扣农民的各项收入。所以,只有从根本上解决中央和地方财产权利的划分问题,并且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事权,类似的问题才会从根本上杜绝。

在许多国家,宪法在确立了国家的国体和政体之外,都会用很大的篇幅解决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税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征税权是宪法的重要内容。然而,在我国宪法中恰恰没有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产权分配关系,没有规定地方政府赖以存在的基本财产权力,在这种情况下,不少地方政府通过变通的做法或者直接违反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自行寻找收入的来源。这是不合理的宪政体制产生的不合理后果。所以,我们在依法严惩违法乱纪的地方干部的同时,也要从宪政的层次认真考虑我国的财产权力划分问题。

从根本上来说,在我国这样一个生产力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调动各级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大力发展当地的生产力,应当是我国长期的国策。地方政府在本地生产力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可是,如果没有在宪法和法律中明确保障地方政府稳定可靠的财政来源,没有考虑到地方政府日常运作经费的需要,那么,必然会导致各种损害老百姓利益的现象发生。所以,河南兰考事件提醒我们,必须在宪法的层次上认真思考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产权力关系,必须在制度上给予地方政府必要的财政支持。

--转载自《议报》第1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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