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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領藥適法?台衛署坦承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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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針對沒有連續處方箋的慢性病患,可由人代領藥的相關解釋,台灣衛生署醫事處長薛瑞元昨天重申,並沒有違反醫師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因此不會重新發函解釋,不過,他也坦承該法的文字陳述不清楚,未來考慮修法,以減少爭議。

薛瑞元表示,醫師法第十一條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但所謂醫師非親自診察,有很大的解釋空間。

醫事處則認為,只要是醫師親自開給處方,負起醫療責任,對於慢性病患並無不可,況且也有實際的需要,因此「親自診察」,不一定是指病人必須親自與醫師面對面接觸。

事實上,台灣衛生署在七十九年時,面對醫療院所詢問時即做出解釋函,「對於診治必須長期服藥的慢性病人,委請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醫師依其專業知識判斷,確信其可以掌握病情,再開給相同方劑,應無不可,惟其醫療責任應由醫師負責。」之後,仍有不少單位詢問,衛生署的解釋函均不出這個範圍。

薛瑞元指出,台灣衛生署八月發的函基本上也是維持這個基調,不過,解釋函要求醫師必須要在「掌握病情」及「開給相同的方劑」兩個原則下,才能讓慢性病患的親友代為領藥。

他強調,一些行動不便的慢性病患要去醫院看病很辛苦,衛生署是考量到這些病患的需要,但健保基於財務考量,擔心若無連續處方箋的慢性病患,尤其是在國外的民眾像台商等,由他人代拿藥,結果藥不是給病患服用,反而轉買出去,使得台灣健保局變成「中國健保局」、「越南健保局」,讓健保財務漏洞進一步擴大,才會決定健保不給付,病患需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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