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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领药适法?台卫署坦承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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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钟丽华╱台北报导〕针对没有连续处方笺的慢性病患,可由人代领药的相关解释,台湾卫生署医事处长薛瑞元昨天重申,并没有违反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此不会重新发函解释,不过,他也坦承该法的文字陈述不清楚,未来考虑修法,以减少争议。

薛瑞元表示,医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医师非亲自诊察,不得施行治疗、开给方剂或交付诊断书。”但所谓医师非亲自诊察,有很大的解释空间。

医事处则认为,只要是医师亲自开给处方,负起医疗责任,对于慢性病患并无不可,况且也有实际的需要,因此“亲自诊察”,不一定是指病人必须亲自与医师面对面接触。

事实上,台湾卫生署在七十九年时,面对医疗院所询问时即做出解释函,“对于诊治必须长期服药的慢性病人,委请他人向医师陈述病情,医师依其专业知识判断,确信其可以掌握病情,再开给相同方剂,应无不可,惟其医疗责任应由医师负责。”之后,仍有不少单位询问,卫生署的解释函均不出这个范围。

薛瑞元指出,台湾卫生署八月发的函基本上也是维持这个基调,不过,解释函要求医师必须要在“掌握病情”及“开给相同的方剂”两个原则下,才能让慢性病患的亲友代为领药。

他强调,一些行动不便的慢性病患要去医院看病很辛苦,卫生署是考量到这些病患的需要,但健保基于财务考量,担心若无连续处方笺的慢性病患,尤其是在国外的民众像台商等,由他人代拿药,结果药不是给病患服用,反而转买出去,使得台湾健保局变成“中国健保局”、“越南健保局”,让健保财务漏洞进一步扩大,才会决定健保不给付,病患需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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