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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學生 三校面臨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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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9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許敏溶╱台北報導〕學生被體罰事件頻傳,受害學生家長出面舉發教師不當行為,反而被視為破壞校園和諧,人本教育基金會昨天替三名受教師體罰學生的家長,向學校請求約四百萬元的國家賠償。

人本昨天召開記者會,公佈三起國中小學體罰案,這三起體罰案發生於今年八至10月,共通點則是老師因為學生頭髮太長、上課未帶膠水、玩弄走廊上的花籃等原因,對學生施以交互蹲跳、起立蹲下等體罰行為,導致學生出現雙腿腫脹、血尿、無法行走、送醫洗腎等病症,並住院治療六至十六天不等。

這三起案件,第一起發生在苗栗縣西湖國中,徐姓國二學生因為返校日未返校、頭髮太長等原因,被陳姓導師體罰;第二起發生於彰化縣馬興國小,張姓老師對上課未帶膠水的陳姓小六學生體罰;第三起則在彰化縣明倫國中,陳姓學生因為玩弄走廊上塑膠花籃而被洪姓老師體罰。

人本執行董事史英說,禁止體罰本來就是國家應盡義務,既然政府不能防患未然,就得負責善後,不能以「個別教師不當行為」搪塞。

對於體罰請求國賠的的概念,執業律師林正和表示,中小學為義務教育,學生不得拒絕到校上課,但不少教師由於「病態性情緒轉移」而體罰學生,政府機關卻無法遏止這種行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人民權利因為公務員故意或過失違法執行勤務或怠於執行勤務而受損,即可請求國家賠償,故向學校提出國家賠償。

人本執行秘書蕭逸民表示,根據國賠法第九條規定,可向公務員主管機關請求賠償,故向學校提出賠償,但未來若告訴成立,主管單位縣市政府必須負擔這筆國賠費用。若類似體罰事件發生在私立學校,史英指出,私校的主管機關同樣是縣市政府,他建議家長向縣市教育局提出告訴並請求國家賠償。

民國八十六年,彰化縣和美鎮新庄國小某教師,因為體罰學生交互蹲跳五十下,學生昏迷七天後死亡,後來判國家賠償新台幣九十四萬元。

秀水馬興國小已申誡教師

〔記者張勳騰、阮怡瑜、劉曉欣、張瑞楨╱綜合報導〕人本基金會指控苗栗縣西湖國中、彰化縣秀水鄉馬興國小及員林鎮明倫國中先後傳出老師不當體罰學生,並派員或陪同家長赴各校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書,校方都表示將依規定辦理。

不過,西湖鄉長何木炎及鄉民代表會主席李文林,對家長未循公所等管道先行協調,即透過人本基金會請求國賠相當不滿;何木炎對人本基金會未到校查證了解事情始末,僅聽家長片面之詞即召開記者會,認為對學校打擊很大,當場向人本基金會代表傅伯寧抗議。

西湖國中校長黃慶瑜表示,徐姓學生在暑假期間返校日有三次未到校,陳姓導師以電話通知,發現他都在睡覺,導師要他返校都未獲理會,才予以適當之管教。

彰化縣明倫國中校長鄭登源表示,事發後,校方與老師已展現道歉誠意,並多次到醫院探望,但家長要求一百萬元賠償費用,令人難以接受,原本校方已向員林鎮調解委員會聲請下週進行調解,既然家長執意以請求國賠方式處理,校方將依規定辦理。

馬興國小則指出,張老師日前已因該體罰事件被記一次申誡,校方並將成立國賠處理小組,依法律程序處理相關事宜。

法務人員表示,國賠成立首要條件是公務員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過失、不法或怠職導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到損害,且該法對公務員採廣義定義,受委託執行公權力的人都包括在內,不一定需具有公務員資格,若國賠請求被拒,還可打民事官司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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