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99) 美國公民配偶入籍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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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0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多年,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epochtimes.com,P.O. Box 3481,Gaithersburg MD 20878。

問題九十九: 我於2002年2月3日移民來美國﹐獲得綠卡。我太太是美國公民。公民的配偶拿綠卡三年可申請入籍﹐聽說可提前三個月遞申請表。但是我在2003年1月份出境22天; 2004年1月份出境23天。請問我應該什麼時候遞申請表呢?

解答: 美國公民的配偶入籍條件是﹐在申請的時候之前的三年中﹐配偶是綠卡身份﹐且在這三年中一直是同一個美國公民結著婚並居住在一起﹐可以提前三個月申請。其他條件相同(即一半以上的時間在美國渡過﹐每次出境不超過6個月)。

你的問題寫的不清楚﹐如果你是同一個美國公民太太為你辦的綠卡﹐那麼你在2004年11月3日就可以申請了(2002年2月3日之後的2年零9個月)。但如果你從公民太太A結婚拿的綠卡﹐進入美國後離婚﹐又和公民太太B結婚﹐你就不能在2004年11月3日申請﹐而要在同太太B結婚後的2年零9個月﹐或拿綠卡後的4年9個月﹐看哪個日子先到。

如果你入境是職業移民或非結婚類移民﹐入境拿綠卡後同公民太太結婚﹐你要等到結婚的2年零9個月才能申請。

另外﹐用結婚的年限來申請的法律要求是﹐不但要在面試和宣誓時還結著婚﹐還要居住在一起﹐如分居就不能入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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