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中英:我的法人理論和公私權理論

——吳中英理論之五

吳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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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0日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是我國現行憲法中明文規定的。其實,在當代世界各國的法律中,也都存在著「人人平等」的具體規範。在我國,還有一種近似法律規範的說法,就是「國家、集體的利益高於個人的利益」。對於這個觀點,我一直持有懷疑。由此二者,我就想,既然人與人之間是「平等」的,那麼,人(個人)與國家、集體之間是否也應該是「平等」的呢?從而,由此開始,也就逐漸形成了我的「法人理論」。

現代漢語詞典中對「法人」的解釋是:依法成立並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權利和負擔義務的組織,如:公司、團體等。當然,對於有些概念的定義,我們不能講它是對的或是錯的,而只能講它適不適合現實應用、解釋的需要。我對「法人」的定義與此不同。我認為,所謂「法人」,就是指擁有獨立的權力或具有獨立的權力存在意義的單個人或組織代表的權力主體。用通俗的、並不規範的話來講,「法人」其實也就是「法律意義上的人」。所以,不管是個人、公民、自然人,還是國家、集體、組織、團體、公司、企業,也不管這個人只是他自己,還是代表別人、代表國家、集體、組織、團體、公司等,只要它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權力、行為、利益等,我們就可以把它作為一個「法人」。一個人,可以成為多個「法人」,也即,一個人可以具有多個不同的「法人身份」。如:一個人對於國家來說,他是公民(法人);如果他到一個公司上班,他就是公司的職工(法人);如果他到政府機關上班,他就是公務員(法人)。法人身份,是法人權力的行為等的合法性確認的身份證明。所以,知道一個人、一個法人所具有的法人身份,就能夠確定他具有哪些權力、沒有哪些權力,從而,也就可以確定他的行為是否越權、是否侵佔、侵犯或侵害了別人的權力。我們從「法人」的新定義,就可以推出「法律」的新定義了。中國理論界對「法律」的定義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國家政權)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社會規範的總和。這種定義明顯把「國家」(國家機關)當成了法律的主體(主導體),似乎有把「國家」(國家機關)置於法律之上的嫌疑。而且,有很多在現實社會中起了作用的「條件性規則」(如:習慣法的規則),就沒有通過「國家(立法機關)制定或認可」。所以,我認為「法律」的定義應該是:就是規範或確立法人及其權力(包括利益、行為、責任等)的條件性規則的總和。條件性規則,就是符合條件的情況的規律化表現。因此,習慣法雖然沒有具體、明確的條文規範,但是,它卻能使「符合條件的情況」按照其「規律化」而運行,因而,習慣法是具有「條件性規則」的,它也是一種法律。「確立法人及其權力」,這一點主要是對於公法人、公權力(國家權力)而言的,這也就是對公法人的設置和對公權力的分配,即為「分權」。

我的「法人」定義,也確立了另一個重要的觀念——「權唯法人」。它的意思就是:權力,只有「法人」才擁有。這一觀念的提出,就是為了打擊那種借「人民」、「集體」等之名而佔據社會資源的行為。法人制度的具體內容是:權力必有其法人,法人自主其權力,任何法人之任何正當權力均不受侵害。由此,也可以推出「法人平等」的觀念。它的意思是:每個法人都有各自的應有權力,每個法人的正當權力都同樣的不受侵害。所以說,為什麼「人人平等」並不準確,或者說,它在現實中不起作用。就是因為它只是講了自然人與自然人或公民與公民之間是「平等」的(即私法人之間是平等的),而一旦牽涉到國家、集體(即公法人)或是擔任著公法人、掌握著公權力的「自然人、公民」的時候,也就變得不「平等」了。因為在我國,「國家、集體的利益高於個人的利益」被認為是正確的,用法人理論去解釋,就是「公法人(國家、集體)侵害(高於)私法人(個人)的權利」是理所應當的。因此,我提出「法人平等」就是不但要求私法人與私法人之間要是「平等」的,而且,更要求公法人與私法人之間也要是「平等」的。

法人,按主體的多少,可分為單個法人和組織法人兩種;按主體的性質,可分為公法人和私法人兩種。公法人,就是掌握著公權力的法人。私法人,就是擁有私權力的法人。「公」與「私」是相對的。公法人在國家社會中,就是指國家法人;公權力,在國家社會中,就是指國家權力。與此相對的,所有其他的法人、權力,就都是私法人、私權力。由此,我們也就可以解釋「公法與私法」的區分了。公法,就是主要用於規範或確立公法人及公權力的法律。私法,就是主要用於規範或確立私法人及私權力的法律。憲法、行政法等,主要是用於規範公法人、公權力的,所以,屬於公法。因此,規範和限制國家或政府的權力,就是建立「憲法」、「行政法」等公法的基本目的。民法、商法等,主要是用於規範私法人、私權力的,所以,屬於私法。

關於公私權、公私法人的產生問題。我認為,權力和法人的產生是同時的,權力的產生,即為此權力的法人的產生,法人的產生,即為此法人的權力的產生。所以,私法人和私權力的產生是同時的,公法人和公權力的產生也是同時的。人類的產生,就是人的產生、就是人的權力的產生,就是法人和法人權力的產生。因為公法人和公權力是後來才產生的,所以,人類社會剛開始時,還沒有公法人、公權力,而只有私法人、私權力。也就是說,人類的產生,人的產生,法人、權力的產生,私法人、私權力的產生,都是同一的。而公權力、公法人則是在原始社會後期才逐漸產生、形成的。私權是先於公權而產生的。公權則是起源於私權對私權的專權。(也即,公法人起源於私法人對私法人的專權。)而這種專權從私權中分化(分開獨立化)出來,就是公權的產生。公權力的產生,即為公法人的產生。公權力、公法人的產生,是自然社會的結束和政治社會的開始的標誌。公權力的範圍的擴大、作用(強制力)的增強,使公法人達到了一定的規模,形成了一個較完整的系統、整體,也就產生了國家。國家的產生,標誌著人類社會進入了「國家社會」階段。於是,公權力、公法人也就成了國家權力、國家法人。因而,政治社會是先於國家社會、權本社會而產生的。

公權力、公法人從一開始時,並不是獨立的。隨著社會的發展,公權的獨立性也在逐漸增強,直到資本社會後,公權力才成為真正獨立的權力(公法人才成為真正獨立的法人)。公權、公法人的獨立過程中有三次「大獨立」:1公權從私權對私權的專權中獨立出來;這也是公權的產生。2公法人身份的完全獨立;這就是公法人身份與其它法人身份的「平等」,即公法人身份不再把其他法人身份作為公法人身份的附屬,也不再被其他法人身份作為附屬;這也是個人的公法人身份與個人的私法人身份的分離。3公權、公法人的完全獨立;這才是真正的獨立,是公權力、公法人不再被別的法人專權,也不再對別的法人專權的表現。第二次大獨立,是在前資本社會的形成的時候,具體來說,「資本主義國家」是在物產資本社會的形成的時候,「社會主義國家」是在後公本社會的形成的時候。在奴隸、封建社會中,社會的專權是以個人專權為主體的;專權者是以他的公法人身份作為其主體身份的。在物產資本社會、後公本社會中,社會的專權是以集體組織專權為主體的;專權者是以他的私法人身份作為其主體身份的。如:以資產階級集體專權為主體,以共產黨組織專權為主體。因為在公法人的第二次大獨立以後,專權者就不能再把個人的公法人身份和私法人身份糅合在一起了,而只能用集體組織「公開」專權的形式了(資產階級以財產等限制選舉資格就是一種「公開」的專權;「共產黨領導國家」、「一黨專政」就更是「公開」的專權了。)。第三次大獨立,則是在民主社會的形成的時候,現代「資本主義國家」基本上都已經進入了「民主社會」,即已完成了第三次大獨立,只有「社會主義國家」仍是「公私不分」,「民主」尚早。

公權起源於專權,這說明公權的本質就是非常具有「侵略性」的,從人類社會的歷史中,我們也可以看出這一點。所以,我才說,「公權的專權是腐敗的根源」。公權的專權,包括私權對公權的專權和公權對私權的專權兩方面。這兩方面是相輔相成的。私權對公權的專權,是公權對私權的專權的存在條件。因為私權對公權的專權,就是為了利用公權而為私人謀取利益。也就是說,私權對私權的專權,一般都是以公權為「媒介」(憑借)的。如:共產黨對人民的專權,就是通過對國家(國家機關)的專權而實現的。所以,只要先消除私權對公權的專權,那麼,再消除公權對私權的專權也就較容易了。比如:先消除共產黨對國家的專權,那麼,再消除國家對人民的專權也就較容易了。

另外,還有一個關於「類公法人」的問題。所謂「類公法人」,就是指類似公法人的私法人。類公法人不是公法人,而是私法人。類公法人的形成和存在是需要以一定的私法人的權力為基礎的。「公司制」的產生,就標誌著類公法人的獨立法人身份地位的確立。@(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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