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中英:我的所有制理論

——吳中英理論之六

吳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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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1日訊】所有權,就是法人對所有對象的佔有、使用、處置等的權力。所有權可分為兩部分:終屬權和從屬權。終屬權,就是最終所屬權,以佔有權為主。從屬權,是由終屬權(佔有權)而從生出來的權力,一般是使用權、管理權等。「佔有權」是終屬權,是不能由人「代表」的。只有使用權、管理權等,即從屬權才能給人「代表」。如果一個法人對一個事物擁有了「佔有權」,那麼,毫無疑問,這一事物就是為這一法人所有的。所以,說「國家代表人民佔有生產資料」,實質上,「國家佔有」是真的、實的,而「人民佔有」則是假的、虛的。所有制,就是所有權的表現形式,或是關於所有權的制度。所有制,按照法人的性質,可分為公法人所有制(即公有制)和私法人所有制(即私有制)兩種;按照法人的多少,可分為單法人所有制(單有制)和多法人所有制(共有制)兩種。所以,綜合起來說,單有制就可以分為私法人單有制和公法人單有制兩種;共有制可以分為私法人共有制和公法人共有制兩種;而私有制也可以分為公法人單有制和私法人共有制兩種;同樣,公有制也可以分為公法人單有制和公法人共有制兩種。但是,我們必須要注意一個問題,就是:對於物產、資產之類的佔有,在公有制中,一般是不存在單有制與共有制的區分的。這是因為,對於「公有」的物產、資產,只要與「私有」的分清界線或是分清是屬於哪個機關組織的就可以了,根本就沒有必要區分到底是單公法人所有還是多公法人所有。(而且,由於公法人的組織關係非常的複雜,公法人的個體又很不穩定,這就使「單公法人與多公法人所有」的區分沒有什麼可行性了。)當然,對於公權力,單有權力與共有權力的區分,卻是非常重要和可行的。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有人可能會想:是否存在公法人與私法人共同所有的形式呢?我認為:這在現實中是存在的,但是,它的存在卻又是不現實的。(如:中國現行的「國有資產」就是個典型,還有部分「集體所有制」資產也是這樣的。)因為:首先,公權力、公法人的存在本來就是為私法人服務的,公法人對物產、資產的佔有就更是為私法人服務了,如果要公法人佔有,那就根本就沒有必要再把私法人牽扯進去了。其次,「終屬權」事實上到底屬於誰?由於公法人權力的集中和私法人權力的過於分散,及民主的未形成、不完善,「終屬權」最終只是由公法人掌握著。從「國有資產」的現實表現,我們就可以看出這一點。再次,公法人與私法人的所謂「共有」,實質上只能形成公法人以私法人的名義佔有物產,從而為公權階級服務。用專權理論去解釋,也可以說,本來是私法人佔有物產,但公法人「專」(侵佔)了私法人的所有權。如:國家(國家機關)以「人民」的名義佔有資產;或本來是「全民共有資產」,但國家(國家機關)侵佔了「全民」的所有權。最後,從物產收益上看,由於公法人佔據了收益的分配權,物產的大部分收益都歸屬了公法人,私法人實際上只得到近乎「施捨」的一點利益,而且,這一點「施捨」(社會保障、救濟等)本來就是公法人的職責,與是否「共有」物產根本就沒有什麼關係。正因如此,所以,我才沒有把這種形式列為一種新的所有制,而是把它歸入了公有制當中。對於這一問題,也許有人會提出:現代的有些股份制公司(企業),公有制有一部分,私有制也有一部分,這不是「公司是公法人與私法人共同所有的」了嗎?其實,這一點涉及到的是「類公法人」的「獨立」的問題,類公法人「獨立」後,它就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它只屬於它自己,而不屬於其他任何別的法人。這與公法人的獨立是同樣的道理。因此,我們也不能講「國家機關是公民(人民)共同所佔有的」,因而,共產黨把「政府」、「人大」、「法院」等,冠以「人民」之名,那是純屬胡扯。

下面,我就具體辨析一下在現實社會中的幾種所有制的性質。「全民所有制」:「民」,是私法人的統稱,「全民」,就是全部的私法人,所以,它是私有制,也是共有制,即為私法人共有制。「全民的有制」又稱「全民共有制」。「集體所有制」:「集體」,當然是多個法人的集合體,是私法人的集合體,或是私法人與公法人共同的集合體,但一定不是多個公法人的集合體。(因為如果把公法人「集合」成一體,那就是一個組織法人了,這樣的話,直接用這個組織法人的名義佔有,也就行了,這樣比用「公法人的集合體」還更明確了。比如:我們只會說「某某政府所佔有的企業」,有誰會說「某某政府的所有的工作人員的公法人身份的集合體所佔有的企業」。)即為私法人共有制或公私法人共有制,這就要據具體情況而定了。但是由於前面所講的「公法人與私法人共有」出現的問題的原因,所以,「集體所有制」一般都是指私法人共有制。「國家所有制」:「國家」,有很多人把它當成了那個包含了一切法人、一切主體,甚至是包含了領土、領海、領空等的那個「國家」了,其實,這是一個巨大的誤解。由「權唯法人」理論,我們可以推出:「所有權」的擁有主體必須是法人,不是法人的主體是絕對沒有所有權的。而那個「國家」卻只是一個廣泛的概念、只是一個「特殊的政治組織」,「組織」與「組織法人」是不同的。「組織法人」是組織的辦事、負責機構。所以,這裡的「國家」是指國家的辦事、負責機構,就是指國家法人。在國家社會中,國家法人,就是公法人的統稱。因此,「國家所有制」,實質上就是公有制(我前面已經講過,對於物產、資產的公有,沒有單有與共有的區分。)。還有一點可以說明一下,就是「國有制」的問題。「國有制」,其本意是指國家中的所有(一切)的法人(包括所有的公法人和私法人)共同所有的形式。但是由於前面所講的「公法人與私法人共有」出現的問題的原因,我就把這種所有形式,歸入到了「公有制」當中。

因此,我們必須要明白:「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與「公有制」(國家所有制)是截然不同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是私法人共有制,是私有制、共有制。不過,中國現在存在的所謂「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倒的確是「公有制」的。所以,其解釋無非是兩種:1國家(國家機關)利用「全民」、「集體」之名而佔有社會資產,以為公權階級服務;2國家(國家機關)「專」(侵佔)了本應屬於「全民」、「集體」的所有權(所佔有的資產),以為公權階級服務。無論是哪一種,其「專權」的形式和「為公權階級服務」的目的,都是同樣的。

有關私有制的產生的問題。中國權威理論認為私有制是原始社會末期才產生的,我認為這是不正確的。因為,我在《我的法人理論和公私權理論》中已經證明了,人的產生、人類的產生、法人的產生、權力的產生、私法人的產生、私權的產生,都是同一的。而人的產生、人的權力的產生,就是人的所有權的產生,(人對人自身的「所有」的權力,就是一種最基本、最根本的所有權。)也就是所有制的產生。但公權力、公法人、公有制卻是在後來才產生的。所以,人的產生、人的權力的產生、所有權的產生、所有制的產生、私有制的產生,也都是同一的。因此,我才說:有所有,就必有私有;有所有制,就必有私有制。所以,如果要「消滅私有制」,那就必須要先「消滅所有制」。而要「消滅所有制」,那就必須要先「消滅所有的法人(包括一切私法人和公法人)」。而「消滅所有的法人」,就等於是要消滅整個人類、消滅整個人類社會。所以,那種「消滅私有制」觀念,根本就是一種反人類、反社會、反生存的邪惡觀念。另外還有一點我們必須要明白:所有制產生和存在的原因是價值的存在。也就是說,價值,是佔有(所有)的根源。如果要世界上不存在「所有」,那除非讓世界上不存在「價值」。現在,我們也可以對原始社會的「氏族公社」的所有制進行辨析了。因為公法人、公有制是在原始社會後期才出現的。所以,氏族公社時期的所有制也就只能是私有制了,但它也是一種共有制,因而,即為私法人共有制。

另外,還有一點關於「所有」的觀點。「所有」,即為所擁有者(佔有者)的所有,同時,也是非擁有者(非佔有者)的不所有。也就是說,「所有權」、「所有制」,是具有私己性(或排他性)的。所以,從這一角度去看,有些人說:「所有」,其本身就是一種「私有」,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說是正確的。(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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