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24日訊】原重慶江北區財政局局長李景平因貪污、濫用職權、挪用公款、玩忽職守及受賄等罪證,於22日在重慶市一中院一審中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據中國廣播網4月24日報導,本案經重慶市一中院一審審理後,法官對原江北區財政局局長,兼任江北區國有資産投資服務公司經理的李景平理出下列五大罪狀:
非法佔有正元公司的全部股權,且個人分紅30餘萬,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
在擔保中心主任不同意提供擔保的情況下,擅自決定對三和公司提供擔保,致使擔保中心1640餘萬元不能收回,其行爲已構成濫用職權罪。
擅自挪用公款替他人還債,其行爲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怠忽職責,致使貸給東寅公司的借款596萬餘元無法收回,造成國家財産重大損失,其行爲已構成玩忽職守罪。
利用職務之便提供他人借款或擔保,並收受感謝費人民幣4萬元、港幣9000元及美金2萬元等,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http://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