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耀傑:《魯迅全集》的錯誤註解

張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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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9月11日訊】早在一年前就從人民文學出版社獲悉,新版《魯迅全集》的註解校對工作正在緊張進行之中,只是不知道目前的進展情況。近日整理舊文稿,找到以前從人民文學出版社1981年版《魯迅全集》中發現的一條錯誤註解,整理出來公諸於眾,算是拋磚引玉。

《魯迅全集》第11卷第496頁錄有魯迅1926年11月7日寫給韋素園的一封回信,其中有這樣一句話:「十月廿八及卅日信,今日俱收到。長虹的事,我想這個廣告也無聊,索性完全置之不理。」按照《魯迅全集》的註解,「這個廣告」是指「《新女性》月刊第一卷第八期(一九二六年八月)所載的《狂飆社廣告》」,這種說法顯然是不負責的牽強附會。

實際情況是這樣的:1925年4月22日,魯迅和高長虹、向培良、荊有麟等人為北京《京報》社共同創辦了《莽原》週刊,《莽原》週刊停刊後,魯迅又與高長虹、向培良、韋素園、李霽野等人以未名社的名義繼續出版《莽原》半月刊。無論是週刊還是半月刊,《莽原》都是為所有同人提供自由發表言論的同人刊物,同人寫作的稿件是不應該被刊物編輯拒絕發表的,這是當年的《新青年》、《語絲》、《現代評論》、《創造季刊》等所有同人刊物都要遵守的遊戲規則。借用魯迅1925年4月23日在寫給向培良的一封公開信中的說法,就是「我們的《莽原》於明天出版,……我想你一定很忙,但仍極希望你常常有作品寄來。」

然而,大家普遍遵守的遊戲規則,偏偏被魯迅任編輯的《莽原》半月刊所違背:先是魯迅明確授意韋素園退掉了高長虹的兩篇批評郭沫若和周作人的稿件,接著又發生了同樣由魯迅授意並由韋素園經手的退還高歌和向培良稿件的事件,於是就發生了一連串不該發生的文壇糾紛。

1926年10月17日,高長虹在上海版《狂飆》週刊第2期發表了兩封公開信:《給魯迅先生》和《給韋素園先生》。在《給韋素園先生》中寫有如下的火爆話語:「如先生或先生等想徑將《莽原》據為私有,只須公開地聲明理由,或無理由而徑聲明偏私的意見,解除我等對於《莽原》之責任,……《莽原》須不是你家的!」對於一直奉魯迅的指令行事的韋素園,這自然是莫大的冤枉。韋素園兩封來信中所談到的「長虹的事」,當然是高長虹的公開信《給韋素園先生》,而不可能或不單單是兩個多月前發表在《新女性》月刊上的一份舊廣告。魯迅所說的「這個廣告」,就是韋素園對於高長虹的公開答覆。

在兩天後即1926年11月9日寫給韋素園的另一封回信中,魯迅首先談論的依然是韋素園的「這個廣告」:「昨才寄一信,下午即得廿九之信片。我想《莽原》只要稿、款兩樣不缺,便管自己辦下去。對於長虹,印一張夾在裡面也好,索性置之不理也好,不成甚麼問題。他的種種話,也不足與辯,《莽原》收不到,也不能算一種罪狀的。」

高長虹在公開信中所要追究的,主要是韋素園經手的退稿事件,而不僅僅是附帶提到的「《莽原》收不到」。韋素園在答覆高長虹的「廣告」中所承認的「罪狀」,卻只是「《莽原》收不到」,退稿事件的幕後決策者,應該是也只能是「徑將《莽原》據為私有」卻又願意公開站出來承擔「罪狀」的魯迅。對於韋素園的這份「廣告」,魯迅顯然是不滿意的,他所說的「我想這個廣告也無聊」和「對於長虹,印一張夾在裡面也好,索性置之不理也好,不成甚麼問題」,其實是繼對於高長虹、向培良和高歌退稿之後,又在使用模稜兩可的模糊話語退掉韋素園的「廣告」稿。有趣的是,到了1926年12月31日,一直在擔任《莽原》編輯的魯迅,卻在寫給李小峰的公開信《廈門通信(三)》中,使用含糊其辭的筆調承認了自己直接操縱退稿事件的事實真相:「倘要我做編輯,那麼,我以為不行的東西便不登,我委實不大願意做一個莫名其妙的甚麼運動的傀儡。」

與魯迅寫給韋素園的以上兩封信相印證,他在1934年7月16日寫出的悼念文章《憶韋素園君》中,對曾經發生過的既成事實重新進行了改寫和虛構:「那時候,因為段祺瑞總理和他的幫閒們的迫壓,我已經逃到廈門,但北京的狐虎之威還正是無窮無盡。……同時社內也發生了衝突,高長虹從上海寄信來,說素園壓下了向培良的稿子,叫我講一句話。我一聲也不響。於是在《狂飆》上罵起來了,先罵素園,後是我。素園在北京壓下了培良的稿子,卻由上海的高長虹來抱不平,要在廈門的我去下判斷,我頗覺得是出色的滑稽,而且一個團體,雖是小小的文學團體罷,每當光景艱難時,內部是一定有人起來搗亂的,這也並不希罕。然而素園卻很認真,他不但寫信給我,敘述著詳情,還作文登在雜誌上剖白。在『天才』們的法庭上,別人剖白得清楚的麼?」

「還作文登在雜誌上剖白」的「作文」,就是魯迅在1926年11月7日致韋素園信中所說的「這個廣告」,「這個廣告」實際上並沒有在《莽原》半月刊正式發表,原因並不在於高長虹一方的「『天才』們的法庭」,而恰恰在於當時依然掌握著《莽原》編輯權的魯迅,沒有給出允許發表的明確意見。韋素園給遠在廈門的魯迅寫信是「很認真」的表現,「素園在北京壓下了培良的稿子,卻由上海的高長虹來抱不平,要在廈門的我去下判斷」,同樣是「很認真」的事情,而不是魯迅所說的「我頗覺得是出色的滑稽」和「內部是一定有人起來搗亂的」。這裡的關鍵只在於「不大願意做一個莫名其妙的甚麼運動的傀儡」的魯迅,通過「徑將《莽原》據為私有」的化公為私,剝奪了高長虹、向培良、高歌以及韋素園在同人刊物上應當享有的正當權利。

至於《魯迅全集》註解中所說的「《新女性》月刊第一卷第八期(一九二六年八月)所載的《狂飆社廣告》」,與魯迅1926年11月7日致韋素園信中所說的 「我想這個廣告也無聊」,完全是彼此各不相同的兩回事。魯迅在書面材料中最早提到《狂飆社廣告》,是在1926年11月20日寫出的《所謂「思想界先驅者」魯迅啟事》中:「《新女性》八月號登有『狂飆社廣告』,說:『狂飆運動的開始遠在二年之前……去年春天本社同人與思想界先驅者魯迅及少數最進步的青年文學家合辦《莽原》……茲為大規模地進行我們的工作起見於北京出版之《烏合》《未名》《莽原》《弦上》四種出版物外特在上海籌辦《狂飆叢書》及一篇幅較大之刊物』云云。我在北京編輯《莽原》,《烏合叢書》,《未名叢刊》三種出版物,所用稿件,皆系以個人名義送來;對於狂飆運動,向不知是怎麼一回事:如何運動,運動甚麼。今忽混稱『合辦』,實出意外;不敢掠美,特此聲明。」

《所謂「思想界先驅者」魯迅啟事》是「不大願意做一個莫名其妙的甚麼運動的傀儡」的魯迅,對於高長虹、向培良、高歌等人在《莽原》之外發起「狂飆運動」的公開宣戰。然而,高長虹在「《新女性》八月號登有『狂飆社廣告』」一件事,即使確實是錯誤的,也不能成為魯迅在《莽原》半月刊上退還高長虹、向培良、高歌的同人稿件又不肯公開承認的理由,「狂飆運動」在當時文壇所發揮出的進步作用和積極影響,也不應該一筆抹殺。魯迅在編輯《莽原》的同時,由已經兄弟失和的周作人負責編輯的《語絲》週刊,就從來沒有拒絕過魯迅以同人身份寫作的問題稿件,反而以保留意見的方式積極配合了魯迅針對軍閥政府的鬥爭。換言之,至少在退稿事件上,魯迅的表現是錯誤的和不恰當的,後人不能因為崇拜魯迅就可以通過歪曲事實來對他進行美化和神化。

事實上,同樣性質的錯誤註解在《魯迅全集》中還有很多,限於篇幅不予一一羅列。鑒於魯迅在中國文壇上的特殊地位和特殊影響,為《魯迅全集》加註,應該是一件十分嚴肅的學術活動,它所要依據的只能是事實而不能是與事實相悖的牽強附會。1981年版的《魯迅全集》,儘管動用了中國現當代文學史上最大規模的人力和物力,所取得的結果偏偏是對於許多歷史事實的歪曲和改寫,這種情況在同樣花費了相當規模的人力和物力的新版《魯迅全集》中,應該也必須得到儘可能全面的正本清源和撥亂反正。

(《山西文學》2004年第9期)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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