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草:還我旁聽的權利

-------方草日記(13)

方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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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3日訊】10月12日 星期三 晴

昨天莫少平律師的助理謝偉律師打電話通知我說,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已將張林案件的二審宣判事宜委托給了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因為莫少平律師去美國參加學術會議,所以無法到庭,按照法律規定,二審宣判的時候家屬可以到庭旁聽。

今天早上10點的時候,我撥通了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陳法官的電話:

我說:“你好!我是張林的妻子方草。”

陳: “你找我有什麼事?”

我說:“我想知道張林案件什麼時候宣判,在哪個廳?我要去參加旁聽,希望你能告訴我開庭的准確時間。”

陳: “我們還沒拿到判決書,是誰告訴你的?況且我們也沒有通知家屬的義務,我們宣判的時候家屬是不可以參加的。”

我說:“但是律師告訴我二審宣判的時候家屬可以旁聽,這是我應該享有的合法權利,難道你們不給家屬判決書嗎?”

陳: “律師說的只是他個人的說法,我們這裡二審宣判的時候家屬是不可以參加的,如果你想拿判決書的話,到時候我會打電話通知你的。”

我說:“好吧,再見!”

因為她的態度很不好,我只好掛了電話。

掛斷電話後,我立即查閱了手邊的相關法律條文。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定期宣告判決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判決宣告後應當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由此可見,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是法院的當然義務,陳法官作為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與此案密切相關的工作人員,理所當然地應該是這種義務的承擔者之一,在目下電話已經成為民眾主要交流工具的時代,不言而喻,通過電話回答案件當事人家屬對宣判日期、地點的咨詢,是既合情又合理的一種公告方式。據我所知陳法官是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中業務素質最好的法官之一,她不可能不知道這樣的基本常識,她所說的“我們這裡二審宣判的時候家屬是不可以參加的”做何解釋?難道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的一個法律特區嗎?

我不知道這一次她是故意刁難,還是有別的原因。看來或許真的像張林所說的那樣,他的案件並非是單純的政治案件,還有另外一些因素在裡面。雖然我現在手上沒有切實的證據,但是女性的直覺讓我通過一系列不尋常的跡象感覺到,有一股黑色的勢力正在通過滲透、操縱司法機關,對張林進行蓄意報復。因為他們的蓄意,我的夫君如他們所願被“合法”地判了五年有期徒刑;因為他們的蓄意,我的家庭再一次陷人困境;因為他們的蓄意,天真活潑的兩個女兒再一次失去父愛,使她們與父親骨肉分離;因為他們的蓄意,我們夫妻雙方年邁的雙親承受了本不該有的巨大痛苦;因為他們的蓄意,本該享受愛情的我,卻要坐上沒有鐵窗的五年心牢;因為他們的蓄意,張林緊接下來就要奉獻出他生命中最後五年的美好青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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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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