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的討論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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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亞洲電臺記者林坪採訪報導)中國媒體載文,披露即將在明年1月正式實施的《公務員法》在制訂中討論的熱點問題。該法強調堅持共產黨管幹部的原則,沒有對公務員財產申報、男女公務員同齡退休等熱點問題作出明文規定。

即將在明年1月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是在今年4月的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上通過的。中國官方的新華網的消息說,《公務員法》沒有對公務員財產申報問題作出規定,是因為公務員法是公務員人事管理的法律。從國際立法情況看,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一般都是廉政法律的內容,或單獨立法。目前有關部門正在著手進行領導幹部收入申報制度的立法調研工作。

對此,旅居美國的社會學者劉曉竹評論說:「《公務員法》推動廉政建設是一個最重要的方面,因為中國官制主要的問題就是腐敗,所以說把這個點忽視了是不應該的。從這個事情也可以看出來中國推動官制的改革、推動廉政建設步履維艱,不太容易。」

中國《公務員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談到中國公務員「亦官亦商」的現象,海外中文雜誌《北京之春》主編胡平表示:

胡平:「中國官員從商下海的情況是愈來愈普遍,很多尤其在初期根本就是“亦官亦商”,或者有的是利用它的家族關係之便,一家兩制,一個去下海,一個人還繼續當官。而一些企業之所以歡迎一些官員到他們那兒下海,那正好就是利用他們的權力搶功的關係。」

劉曉竹認為,中國的《公務員法》對公務員兼職的規定過於空泛,難以起到約束效果。

劉曉竹:「這個規定不夠細,什麼叫不拿報酬?如果不拿報酬的話它有沒有杜絕代替代名制或其它的辦法來收取好處,所以這些都是在腐敗問題上的一個大漏洞。《公務員法》在這個方面應該從嚴管公務員,把這個法訂的愈細愈好、愈詳盡愈好。」

中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不得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不得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對此,劉曉竹評論說:「這是錯誤的!在其它的國家公務員有他的權力,比如說,如果他認為在公務員體系裡有些事情是違背了國家利益、違背了憲法的最高利益,那麼他就有言論自由的權力、有揭發的權力。在美國社會,這樣的公務員雖然上級打壓,但得到全社會的認同、得到國會議員和輿論的支持,他們對美國社會的廉政建設做出了很大的貢獻。那麼中國的這部《公務員法》呢,是把公務員當成某種工具,不讓他們有獨立思考或者參與社會的這種權力。我覺得這是很大的錯誤。」

中國1993年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男、女公務員的退休年齡分別為60歲和55歲。新的《公務員法》沒有對公務員退休的年齡做具體規定,也沒有觸及男、女公務員是否應該同齡退休的問題。新華網的報導說,這是因為目前就業壓力大,還不具備改變公務員退休年齡的客觀條件。

劉曉竹則認為,女性的平均壽命高於男性,規定女性退休年齡比男性早五年,是不合理的。

(據自由亞洲電臺錄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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