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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公款辦女兒婚宴 台灣銀行前老總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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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台北報導)前台灣銀行總經理何國華,指示秘書阮斐琪將女兒婚宴發票以公關費核報,一審認定何某被控的詐欺行為無罪,但高等法院昨天出現逆轉宣判,合議庭認為何某以「總經理招待客戶便餐」之名核銷發票,構成偽造文書罪,改判何某徒刑六個月,可易科罰金。

秘書阮斐琪部分,合議庭指出,阮女購買百貨公司禮券,卻要求業者以不實項目、時間、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已違反商業會計法,也撤銷無罪,改判徒刑四個月,可易科罰金,緩刑兩年。

判決指出,一九九六年間,何國華擔任台銀總經理,卻利用總經理每個月可運用三十萬元公關費,將二○○○年四月間的女兒婚宴,飯店所開的四張統一發票,交由阮斐琪向台銀總務室,以「總經理招待客戶便餐」的名目報銷,取得台幣現金十四萬五千多元。

被告何國華雖事後返還該款項,但台灣合議庭指出,婚宴屬收受禮金招待賓客的私人花費,無關台銀業務及公共關係,何某行為已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罪。

至於阮斐琪購買太平洋崇光、新光三越等百貨公司禮券,卻要求百貨公司職員分別以餐費、禮品等項目,以及不實日期與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則已違反商業會計法。

不過,對於檢方指控何國華將百貨禮券,共七十三萬五千台幣放置家中,作為己有,高等法院考量何某與妻子確實以禮券購買禮品贈送他人,或作為宴請同業、客戶太太等公關花費,此部分仍維持無罪。

全案依法檢方與阮女還可上訴,何國華個人則不能上訴;何國華的妻子、女兒昨天前來法庭聆判,得知結果並未表示任何意見,隨即離去。(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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