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莫少平律師:中國司法問題(下)

聲援高智晟律師 願意為法輪功學員做辯護 律師偽證罪和勞教制度受抨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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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9日訊】(大紀元記者辛菲採訪報導) 北京著名民主人士趙昕先生自2月3日起以涉嫌“聚眾扰亂公共秩序”罪被刑事拘留﹐現改為監視居住﹐趙昕太太已邀請北京的著名刑事訴訟律師莫少平先生為趙昕辯護。

莫少平律師是最早從事中國私人律師事務的律師之一﹐1995年建立了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莫律師因敢于為异見人士出庭辯護而被譽為中國法律界的“良知”,他曾為多個大陸异議人士擔任過辯護律師﹐包括劉念春、劉曉波、方覺、中國民主黨發起人徐文立、江棋生、“新青年學會”﹑遼陽市工運領袖姚福信﹑楊建利﹑被指控偽證的北京律師張建中﹑地下基督教“華南教會”龔盛亮等。

大紀元記者辛菲3月16日採訪了莫少平律師。莫律師介紹了趙昕的案情,他表示對趙昕案持樂觀態度﹐從目前已知的事實無法對趙昕定罪。

莫律師指出﹐上海市司法局對郭國汀律師的行政處罰毫無道理﹐根本站不住腳。他認為律師對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在法庭上的發言和觀點都應該是免責的﹐都不能作為處罰的事由。

莫律師指出﹐當前在中國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職業環境很艱難﹐官方去年公佈的數字﹐現在的律師為刑事案件出庭辯護律還不到百分之三十。原因主要是從事刑事辯護的風險非常大﹐“律師偽證罪”導致惡劣後果﹐對律師界打擊很大﹐受強烈爭議 ﹔從事刑事辯護律師的報酬﹑收益比較低﹔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的成就感也是非常低的﹐這個主要是源于中國還不是一個司法獨立的國家。

莫律師指出﹐中國司法不獨立﹐法律本身就是這樣設計的﹐法官並不能做決定﹐在法律規定之外設立了一個“ 政法委”的機構﹐實際上是共產黨領導公檢法司﹐進行司法活動。

莫律師指出﹐法律明文規定﹕不管被告人﹑涉嫌犯罪人員是犯了什麼罪﹐都應該有權獲得律師的幫助﹐很多律師不去做這個事情﹐那很多人的權利就得不到更好的維護﹐所以既然法律上沒有禁止律師為這些人提供法律幫助﹐他就覺得總得有律師去做這個事情。大家都不做﹐就更沒有辦法為這些人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那也沒法促使中國的法制改進。

莫律師指出﹐高智晟律師為法輪功上書全國人大﹐反映他辦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的行為﹐是法律賦予高律師的權利﹐也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合法的正常的權利﹐任何機關或者個人都沒有權力去剝奪他這種權利﹐如果高律師因為這個事情受到某些機關的處理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那這些機關在違法。

莫律師表示﹐不管涉嫌犯什麼罪的﹐本身的合法權益都應該得到合法的維護。所以﹐不管是法輪功﹐還是政治良心犯﹐無論涉嫌什麼罪﹐都應該有權獲得律師的辯護。他表示如果有法輪功學員需要他辯護﹐他可以為法輪功學員辯護。

莫律師指出﹐中國的勞動教養的條例﹐是和現在的立法法矛盾的﹐本身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應該被取消。法學界對勞動教養制度的抨擊和批判是由來以久了。而且從中國的現行法律來說﹐如果是勞動教養﹐就應該有“勞動教養決定書”﹐被勞動教養人拿到這個決定書後在一定時間內可以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勞動教養。如果公安機關沒有出示“勞動教養決定書”﹐或者沒有告知被勞教人員如果不服勞動教養﹐可以在多少天之內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沒有告知被勞教人員有權請律師﹐那公安機關就是違法的。

莫律師最後指出﹐司法不公導致很多社會矛盾激化。一個國家的法制可能是一個很漫長的過程﹐需要很多人付出相當大的代價。法制的進步需要政治體制的改革﹐如果不進行徹底的政治體制改革﹐那很多矛盾是解決不了的。並且﹐中國現在的政治改革實際上對經濟的發展形成了一種瓶頸。如果政治體制不進行徹底的改革的話﹐對中國的經濟更深層次的﹑更遠的發展都會產生影響﹐甚至最後成為阻礙經濟發展的障礙。

以下採訪實錄接前文﹕

(六) “律師偽證罪”導致惡劣後果 受強烈爭議

記者﹕您覺得象97年頒佈的針對律師的306條﹐設立這麼一個條款﹐有什麼樣的目的和背景嗎﹖

莫律師﹕確實是針對律師來的﹐法律上規定的﹐就是對律師﹑辯護人的。新的刑訴法頒佈的時候﹐大家歡呼雀躍﹐因為律師介入刑事案件可以提前了﹐以前律師介入刑事案件﹐都是案子已經到法院了﹐律師才能介入﹐後來新的刑訴法規定﹐律師在偵察階段﹐也就是說﹐這個人一被抓﹐律師就可以介入了。

這個大家當時很高興。可能也是由於這個背景﹐所以公安部門就提出﹐在這個階段﹐律師就介入了﹐會不會導致被告人串供﹐或者導致證人改變證詞﹐所以就制定這麼個東西﹐這可能是個原因。

記者﹕那律師界對這個條款是什麼反應呢﹖

莫律師﹕當時制定這個法律的時候﹐確實有很大的爭議﹐但最後還是確定了﹐就是針對律師﹐制定這一條。

記者﹕那這個法律制定後﹐有什麼後果嗎﹖

莫律師﹕我認為是一個極其惡劣的後果﹐很多律師因為涉嫌這個罪被抓。至少200﹑300人﹐甚至更多。

記者﹕那最終以這個罪被判刑的有多少呢﹖

莫律師﹕那是非常少的。抓了以後﹐最終判不了罪﹐因為它定不了這個罪﹐律師就被放了﹐但畢竟律師被抓了﹐可能有的被羈押了好幾個月﹐甚至有一年多的。這樣對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業的負面影響特別特別大。

記者﹕你們是否有過上書反應意見呢﹖

莫律師﹕當然﹐這幾次開人大﹐有些人大代表﹐其中包括律師﹐已經明確提出要求全國人大修訂刑法第306條﹐甚至取消掉。這個是作為議案提出來的﹐但是到目前還是沒有取消。

記者﹕那麼多人被抓﹐後來沒被判刑﹐那說明抓的不對了。這說明什麼問題呢﹖

莫律師﹕對呀。抓的不對。原因嘛﹐要是說具體的操作性原因﹐作為公安機關﹑檢查機關肯定是在一個刑事案件中的控方﹐如果律師通過調查﹐向證人進行調查﹐證人可能對律師說﹕原來我向公安機關或者檢查機關所說的﹐是在他們威脅下說的﹐你律師向我調查取證﹐我就跟你說實際情況。

律師取證後﹐拿到法庭上﹐如果這個證人的說法成立了﹐公安機關﹑檢查機關依據這些證人的說法來指控那個人構成犯罪﹐那可能就成立不了了。成立不了了﹐這個被告人可能就無罪。

從法律角度來講﹐檢查官和律師是天然的對手﹐肯定檢察官很惱火﹐回過頭來他又再去找這個證人﹐甚至採取把證人抓起來的方式﹐這我都親身經歷過。

抓起來以後﹐逼迫他﹕你怎麼跟律師這麼說﹖你要不說你跟律師說的是假的﹐那我可能就不放你。

在這種情況下﹐那個證人就說﹕對﹐我跟律師說的不是真的。檢察官又問﹕你為什麼跟律師這麼說﹖證人就說﹕律師讓我這麼說的。這樣呢﹐他再把他放了。

根據證人的後一種說法﹐公安機關﹑檢查機關就以涉嫌偽證罪把律師抓起來。也就是說﹐檢查官作為控方﹐把辯方給抓了﹐簡單地講﹐就是原告把被告抓了。說得不客氣一點﹐檢查機關是出於職業報復。律師雖然失去自由了﹐被拘留甚至被逮捕了﹐可是最終到法院審理的時候﹐這個罪還定不了﹐最終被放了。

很多被指控為偽證罪的律師﹐到最後能夠真正被定罪的﹐確實微乎其微。但是確實公安機關﹑檢查機關有這個權力﹐在這個過程中﹐把律師抓起來﹐失去人身自由。

記者﹕那對律師的精神上﹐還有對他辯護的案子本身都是一個打擊了。

莫律師﹕對﹐是的。我們已經有過很多次研討﹐覺得這是一個很笑話的事情。檢察官出於職業報復﹐而且出現原告可以抓被告的情況﹐這都是非常荒唐的。原告﹑被告本來應是一種平等的關係﹐怎麼能夠給原告權力把被告抓起來呢﹐等於就是說﹐這個官司我們打不贏﹐我就把你被告抓起來﹐很荒唐。

(七) 聲援高智晟律師 願意為法輪功學員做辯護

記者﹕您和高智晟律師有來往嗎﹖他也在北京。

莫律師﹕我只是聽說過﹐我本人跟他沒有什麼來往。

記者﹕高智晟律師前一段時間為法輪功上書﹐引起了很大的關注﹐現在已經有很多人在他的上書簽名網上簽名。但據說高律師被恐嚇﹐不知您怎麼看﹖

莫律師﹕好象是被軟禁了﹐人身受到威脅了﹐受到司法行政部門的警告或者是什麼處份了。

我對這個問題一直都很明確﹐如果高智晟律師是因為向全國人大或者是全國人大委員長上書﹐反應他在辦理法輪功案件的過程中﹐某些司法機關不依法辦事﹐使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依法維護﹐希望全國人大過問這個事情﹐來糾正這種違法的行為﹐如果是因為高律師的這個行為﹐對他進行處理或者軟禁﹐這些都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高律師向人大上書反映他辦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的行為﹐這是法律賦予高律師的權利﹐也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合法權益﹐一個正常的權利﹐更不用說是律師了﹐一個普通的公民都有權利這麼做。任何機關或者個人都沒有權力去剝奪他這種權利﹐如果因為這個事情受到某些機關的處理或者限制人身自由﹐那這些機關在違法。因為等於是﹐把高律師的合法的正當的行為﹐把法律賦予他的權利給剝奪了﹐那麼剝奪他權利的機關或者個人實際上在違法。

記者﹕不知您的當事人中有沒有法輪功學員﹖

莫律師﹕還沒有﹐最早的時候﹐李昌曾經跟我聯繫過﹐希望我為他辯護﹐但是因為當時確實時間安排不開﹐與其它案子有時間上的衝突﹐所以當時沒有給他做辯護。

記者﹕那以後如果有這樣的案子﹐您會為法輪功學員辯護嗎﹖

莫律師﹕我覺得﹐不管涉嫌犯什麼罪的﹐本身的合法權益都應該得到合法的維護。所以﹐不管是法輪功﹐還是政治良心犯﹐無論涉嫌什麼罪﹐都應該有權獲得律師的辯護。如果有法輪功學員需要我辯護﹐我也是可以為他們辯護的。

(八) 勞教制度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受抨擊和批評

記者﹕據我們所知道的消息﹐中共對法輪功的鎮壓﹐過程中有很多違法亂紀的行為﹐比如﹕不經審判﹑辯護的程序﹐直接投到勞教所甚至監獄。

莫律師﹕這個﹐因為我沒有涉及到具體的案子﹐所以不好說得特別詳細。但是從法律規定來說﹐有另外一個程序﹐也就是說﹕中國還有一個勞動教養這個制度。當然勞教制度﹐現在法律界是對它抨擊非常厲害﹐希望儘快取消這個制度。

勞教制度實際上是國務院規定的﹐這個規定現在還在生效﹐勞教確實不經審判﹐由公安機關來做出決定的﹐最長是3年。這實際上是一個行政處罰措施。

勞動教養的前提是認為嫌疑人是違法的﹐但還不構成犯罪﹐所以不是走刑事訴訟的程序﹐而是由公安機關設置的勞動教養委員會做出決定。

如果被勞教的人對公安機關做出的勞動教養的決定不服的話﹐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把公安機關列為被告﹐來維護被勞教人的合法權益。

記者﹕據說﹐很多勞教不給開證據﹐比如西安的張鑒康律師為一位被勞教的法輪功學員霍女士代理案子﹐因為沒有被勞教的證據而不予立案。

莫律師﹕按照法律規定﹐應該有一個“勞動教養決定書”﹐被勞動教養的人拿到之後﹐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提起訴訟﹐告公安機關﹐再由法庭開庭審理。

記者﹕我們聽到的一些消息﹐說國內的公安部門對法輪功學員不依法執行﹐或者不給證據﹐或者直接抄家把人關押起來﹐投到勞教所﹐或者其它地方﹐甚至被打死﹐被勞教的法輪功學員根本沒有機會提起訴訟﹐甚至過了很長時間﹐家人都不知道人關在哪兒﹐是死是活。

莫律師﹕從中國的現行法律來說﹐如果是勞動教養﹐就應該有“勞動教養決定書”﹐被勞動教養人拿到這個決定書後在一定時間內可以聘請律師﹐提出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勞動教養﹐這時﹐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是作為原告的。律師可以見他﹐律師可以出庭作為被勞動教養人的原告代理人﹐來起訴公安機關。

如果公安機關沒有出示“勞動教養決定書”﹐或者沒有告知被勞教人員如果不服勞動教養﹐可以在多少天之內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沒有告知被勞教人員有權請律師﹐那都是違法的。

記者﹕您對勞動教養制度怎麼看呢﹖

莫律師﹕我們認為﹐按照現在的法制國家﹐剝奪一個人的人身自由﹐應當是由法院最終做出決定的﹐由公安機關決定限制人身自由﹐確實比刑事案件中的“管制拘役”還嚴重。沒有經過法院審判﹐就只是由公安機關就可以剝奪一個人的人身自由1-3年﹐甚至延長﹐這個確實從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立法法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必須由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才可能制定這方面的法律規定。所以國務院制定的這個勞動教養制度實際上是一個法規﹐不是法律。

按照立法法的規定﹐剝奪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來規定﹐在法律裡面來確定﹐那法律只能是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國務院都沒權制定。

從這個角度來講﹐勞動教養的條例﹐我們認為是和現在的立法法矛盾﹐是應該被取消的。

法學界對勞動教養制度的抨擊和批判已經是由來以久了。

記者﹕在大紀元網上就有廢除勞教制度的簽名﹐我們也歡迎更多的人來簽名﹐儘早廢除勞教制度。

(九) 司法不公矛盾激化 法制進步需要政治體制改革

記者﹕您從事為良心犯辯護的事業﹐是否會感到壓力或者威脅﹖做這些事情是需要很大的道德勇氣和正義感的。

莫律師﹕肯定有壓力。比如說﹐辦姚福信的案子﹐他女兒到律師事務所來請我作為他父親的辯護律師﹐警察就跟她一起到律師事務所的門口﹐我們去遼陽會見他父親﹑為他父親出庭辯護﹐一進遼陽市﹐就有一輛警車始終跟着我們﹐甚至跟着到吃飯的地方﹐住宿的地方﹐全天候的監控。

我們的電話也是被監聽的﹐等等等等﹐不一而論﹐對我們造成了很大的影響和壓力﹐但是畢竟還得有人去做這個事。

一個國家的法制進步可能是一個很漫長的過程﹐需要很多人付出相當大的代價﹐但總得有人去做這些事。

記者﹕現在國內民怨紛紛﹐不公正的事情很多﹐從找您辯護的一些當事人來看﹐您有這種體會嗎﹖

莫律師﹕對。現在有一些問題﹐比如農民的問題﹐拆遷的問題﹐效益不公的問題﹐醫療費用過高的問題﹐等等﹐都是非常普遍存在的問題﹐而且也成為社會矛盾的一些很大的焦點﹐象這種情況﹐原因是多方面的。跟法律靠點邊的話﹐當地的法院解決不了﹐方方面面的干預很多。另外一個﹐普遍存在的﹐就是司法不公﹐就導致這些人到北京來反映。

還有很多象受賄啊﹐高官的犯罪﹐現在也是越來越厲害﹐這也是導致很多企業效益很不好。遼陽的那個事件也是涉及到廠長等受賄的問題﹐最後導致廠子倒閉﹐工人上街遊行。

矛盾確實很大﹐大家也都意識到了。關鍵是怎麼解決。當然了﹐具體的微觀的技術層面的解決﹐還是比較好辦的﹐但是從根本上解決﹐還是涉及到一個體制的問題。

我個人認為﹐中國如果不進行徹底的政治體制改革的話﹐可能很多矛盾解決不了。這個﹐當然作為領導人也意識到了﹐也不否認﹐應當進行政治體制改革。

記者﹕您對律師界或者說中國的法制化的前景如何看呢﹖

莫律師﹕無論怎麼樣﹐尤其是現在了﹐全球化了﹐一個國家總得向前進﹐不能總往後退吧。如果太悲觀的話﹐就沒有生活的希望了。還是希望越來越好吧﹐而且也應當是這樣﹐這個社會﹑這個國家應該要越來越向前進吧。(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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